江西天佑藥業與李金林商標侵權糾紛案,江西康美醫藥與仙居佳諾藥劑廠侵犯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3:0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江西天佑藥業與李金林商標侵權糾紛案,江西康美醫藥與仙居佳諾藥劑廠侵犯知名商品包裝案
江西天佑藥業與李金林商標侵權糾紛案
江 西 省 上 饒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婺源縣城南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年華,江西金鳳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金林,男,1936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江西婺源縣人,系婺源縣神洲茶號經營業主,住婺源縣高砂鄉湖林羊塢村10號。
委托代理人胡青軍,江西江潮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金林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年華、被告李金林的委托代理人胡青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下轄中外合資江西天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天佑醫藥有限公司,并與江西省菊三七開發有限公司實行聯營生產,是一家集中成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化妝品、副食品、保健食品等研發、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大型企業。
原告秉著以“質量求生存、信譽求發展”的經營理念,經過多年的經營,已經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和社會信譽,數十個品種的藥品、化妝品、保健食品在國內具有巨大的社會影響和廣泛的知名度。
“天佑”、“佑美”、“佑迪”、“佑盼”、“佑舒”、“佑寧”等多個商標被評為江西省著名商標,原告生產基地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的GMP藥品生產認證,專營銷子公司江西天佑醫藥公司通過GSP認證,企業先后被省、市、縣政府主管部門及消費者協會授予“農業化經營省級龍頭企業”、“招商引資重點企業”、“技改投入十大標兵”、“誠信單位”、“誠信企業”、“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等一系列榮譽。
2000年,汕頭市升平區元容百貨貿易行依法在第3類產品申請人第1560265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后又經江士濱將該商標依法轉讓給原告。
2002年起,原告開始使用該商標,并將其廣泛使用在牙膏、爽膚露、爽水等產品上。
之后,原告通過自行申請注冊和受讓等方式,逐步建立了涵蓋4大商品類別,10多個關聯商標的商標體系,逐步形成了以“雙飛人”文字商標為核心的企業形象識別體系。
憑借原告嚴格的質量監控系統,“雙飛人”系列產品以“性質溫和,氣味芬芳,質量優良,效果獨特”深受廣大消費者青睞。
原告組建了龐大、精密的營銷隊伍,在全國設立了100多個辦事處,營銷人員橫向遍布各地,縱向深達鄉鎮。
營銷管理規范,產品品質卓越,產品暢銷20多個省、市,在全國具有廣泛的影響。
原告以“雙飛人”文字為核心,在全國各地進行了持續不斷的廣告宣傳活動,廣告活動分布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路標、戶外廣告、促銷等多媒體,形式多樣,原告為宣傳“雙飛人”商標所投入的廣告費用以每年30%速度遞增,近三年以各種形式投放市場的廣告宣傳費用高達六千多萬元。
“雙飛人”文字商標隨著產品的推廣和廣告宣傳,已經被廣大公眾熟悉和認可,產品銷量連年遞增。
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產品總產值近4億元。
原告“雙飛人”商標先后被評為“江西省著名商標”、“中國著名品牌”,在國內市場具有良好的聲譽和廣泛的影響。
“雙飛人”三字意為“雙人合力,共謀飛躍”,表達企業發揚團隊精神,崇尚協作互助,追求和諧共進的思想。
第1560265號“雙飛人”商標,以傳統書法宋體文字為圖案,字體簡潔,力道剛勁,棱角突現,具有很強的視覺沖擊力。
“雙飛人”商標充分反映了原告所倡導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具有豐富的精神內涵,已經成為馳名相關市場的公司核心識別標志,成為原告良好的企業形象和信譽的象征,“雙飛人”品牌產品在相關市場上也獲得了廣泛的認可。
第1560265號“雙飛人”商標已經成為馳名中國的品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4條的有關規定,應當作為被相關公眾廣泛認知的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2006年4月29日,原告發現被告在上饒日報刊登廣告,銷售“雙飛人”茶葉。
被告的行為,使許多熟知“雙飛人”的消費者誤以被告開始經營茶葉。
后原告調查發現,被告因產品銷路不暢,市場份額小,遂在產品上打了“雙飛人”的文字作為商標使用,意圖造成消費者的誤解,令消費者因對“雙飛人”品牌質量的信賴而選購其產品。
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要求其停止使用“雙飛人”商標,被告以產品與商標不同類為由,拒不改正。
被告的侵權行為一直持續至今,原告認為,被告假借“雙飛人”商標銷售茶葉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侵害了原告就“雙飛人”文字馳名商標所享有的權利,極大地損害了原告品牌在社會公眾中的良好信譽。
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一、認定原告第1560265號“雙飛人”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二、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雙飛人”文字商標的行為;三、判令被告賠償因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的經濟損失30000元;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答辯稱,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
答辯人是合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茶葉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屬《國際商品服務分類表》的第30類,而被答辯人主要生產的藥品、化妝品等,被答辯人注冊的第1560265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屬于第3類,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各自經營的商品分屬不同行業、不同領域、互不侵犯;產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且產品的銷售渠道、消費群體均不同,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二、答辯人不構成對第1560265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侵犯。
根據《商標法》第51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被答辯人第1560265號“雙飛人”商標的受保護范圍應當限于《國際商品服務分類表》第3類產品,如:花露水、浴液、爽身粉、增白霜、牙膏、香皂、洗發劑、洗潔劑、唇膏、化妝品,并不包括茶葉。
答辯人小本經營茶葉多年,推出雙飛人茶葉的時間不長,獲利甚微。
答辯人使用“雙飛人”經營茶葉并非我國法律禁止的行為,不存在假借被答辯人商標銷售茶葉的問題,也沒有對其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
答辯人的銷售雙飛人茶葉的行為,并不屬于《商標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故不構成侵權;三、本案與第1560265號商標馳名認定屬于不同程序,不同案由。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主要應當通過國家商標局嚴格依照程序來評審。
答辯人認為本案的商標侵權糾紛與第1560265號商標是否馳名并無關聯。
即便本案所涉商標的馳名程度屬于處理本案的前置問題,但第1560265號商標也不符合《商標法》所規定的馳名商標的條件。
綜上,答辯人不構成侵權,被答辯人的訴請無事實和依據,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page]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 第一、被告侵犯原告“雙飛人“商標專用權的證據。
1、上饒日報(2006年4月29日,刊登銷售“雙飛人”茶的廣告)。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3、被告經銷點銷售“雙飛人”茶的照片。
證據1-3證明被告于2006年4月29日在上饒日報刊登銷售“雙飛人”茶的廣告及被告經銷“雙飛人”茶的事實,證明被告存在侵權事實。
第二、第1560265號雙飛人商標的注冊、使用證據。
4、第1560265號雙飛人商標注冊、轉讓情況說明。
5、第1560265號雙飛人商標注冊證。
6、商標轉讓協議(汕頭升平元容百貨行—江士濱)。
7、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受讓人:江士濱)。
8、商標轉讓合同(江士濱—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
9、核準轉注冊商標證明(受讓人: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
10、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江士濱—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2002年9月簽訂,許可使用人限于原告)。
1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江士濱—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2002年11月簽訂,許可使用范圍擴充到原告、原告的子公司、原告的聯營公司)。
證據4-11證明第1560265號雙飛人商標經汕頭市升平區容百貨貿易行申請,經2001年4月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2001年10月轉讓給江士濱,2002年9月轉讓給原告,隨后該商標被授權給原告、原告的子公司、原告的聯營公司合法使用。
12、江西省工商局認定雙飛人商標為著名商標的決定。
13、江西日報刊登的公告。
14、中國國際名牌協會證書。
證據12-14證明第1560265號雙飛人商標于2006年被江西省工商局認定為江西省著名商標,并于2006被評為中國著名品牌。
第三、雙飛人系列商標國內注冊、申請情況的證據。
15、雙飛人系列商標國內注冊、申請情況一覽表。
16、第1560265號“雙飛人”文字商標注冊證及核準轉讓商標證明證明原告已經依法取得了1560265號“雙飛人”文字商標權,核定使用在第3類商品上。
17、第3135939號“雙飛人”文字商標注冊證及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證明原告已經依法取得了3135939號“雙飛人”文字商標權,核定使用在第5類部分商品上。
18、第1652503號“雙飛人”文字商標注冊證及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證明原告已經依法取得了1652503號“雙飛人”文字商標權,核定使用在第5類部分商品上。
19、委托協議書(天佑藥業—黃妙容)。
證明原告通過隱名代理的方式委托公司員工黃妙容收購或申請注冊“雙飛人”系列商標,相關“雙飛人”商標所有權歸原告。
20、第1443440號“人飛雙”文字商標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人黃妙容)及該商標注冊證。
證明原告委托黃妙容收購第1443440號“人飛雙”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5類部分商品,轉讓手續正在國家商標局辦理核準登記。
21、第1280400號“雙天使圖形+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商標注冊證及核準商標轉讓證明,證明原告委托黃妙容收購第1280400號“雙天使圖形+雙飛人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0類商品,轉讓核準手續正在辦理。
22、第4727765號“天佑新雙飛人爽水”文字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證明原告申請了第4727765號“天佑新雙飛人爽水”文字商標,申請類別第3類商品。
23、第4727766號“雙天使圖形”文字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證明原告申請了第4727766號“雙天使圖形”文字商標,申請類別第3類商品。
24、第4413481號“新雙飛人”文字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證明原告申請了第4413481號“新雙飛人”文字商標,申請類別第33類商品。
25、第4727767號“雙天使圖形”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證明原告申請了第4727767號“雙天使圖形”商標,申請類別第33類商品。
26、第4398470號“新雙飛人”文字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證明原告申請了第4398470號“新雙飛人”文字商標,申請類別第30類商品。
27、第4479643號“雙天使”圖形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證明原告申請了第4479643號“雙天使”圖形商標,申請類別第30類商品。
28、第4398178號“雙飛人天佑+雙天使“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證明原告申請了第4398178號“雙飛人天佑+雙天使“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申請類別第5類商品。
29、第5080261號“RICQLES+雙天使”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證明原告申請了第5080261號“RICQLES+雙天使”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申請類別第5類商品。
30、第200700036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1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31、第200700037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4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32、第20060000628號“雙天使+雙飛人”圖形文字組合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5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33、第200700038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6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34、第200700039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13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35、第200700040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14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36、第200700041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15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37、第20060000625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16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38、第200700042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17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39、第200700043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19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0、第20060000626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21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1、第200700044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22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2、第20060000627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24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3、第200700045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26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4、第200700046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27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5、第200700047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31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6、第200700048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35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7、第200700049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36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8、第200700050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38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49、第200700051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40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50、第200700052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42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51、第200700053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43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52、第200700054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44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53、第200700055號“雙飛人”文字商標受理通知書及商標注冊申請書。
證明原告已委托黃妙容在第45類商品上申請“雙飛人”文字商標。
綜上,證據15-53證明為了保護“雙飛人”商標,防御商標被侵犯,原告收購了部分商標,并進行保護性注冊申請,原告已經取得或正在申請37項雙飛人系列關聯注冊商標,涵蓋商品范圍達27類。
54、雙飛人爽水產品標準及產品外包裝樣盒。
55、雙飛人菊三七牙膏外包裝樣盒。
56、雙飛人嬰兒營養米粉的產品標準及產品外包裝樣盒。
57、雙飛人山蠟梅空氣清新劑的產品標準及產品外包裝樣盒。
證據54-57證明原告或其關聯公司使用雙飛人商標,生產開發了雙飛人爽水、雙飛人菊三七牙膏、雙飛人嬰兒營養米粉、雙飛人山蠟梅空氣清新劑等一系產品。
第四、公司雙飛人系列產品近三年的主要經濟指標證據。
58、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
證據58證明原告通過子公司或聯營公司生產的雙飛人系列產品的近三年銷售量、凈利潤為:2004年銷售收入60,478,321.94元,凈利潤7,338,777.84元;2005年銷售收入116,440,673.28元,凈利潤 12,383,561.12元;2006年銷售收入210,226,778.21,凈利潤21,973,579.77元。
原告雙飛人系列產品的產銷量逐年上升,產品得到廣大消費者的廣泛認可,極大地提升了“雙飛人”商標的市場價值和社會認知度。
59、江西省醫藥行業協會證明。
證據59證明2005年度雙飛人牌爽水等系列產品在全省同類產品在市場占有率名列第二名。
60、中國化妝品聯合會銷售排名證明。
證據60證明“雙飛人”爽水在國內化妝品行業中2004至2006年產銷量名列第三,“雙飛人”產品得到市場的認可。
61、稅務局證明材料。
62、統計局證明材料公司。
證據61-62證明原告雙飛人系列產品2004-2006年主營業務收入3.8億余元,稅收超過2900萬元。
第五、原告公司發展情況的證據。
63、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的簡介。
64、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65、江西天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66、江西天佑醫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67、江西省菊三七開發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6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69、江西天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70、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的藥品生產許可證。
71、江西省菊三七開發有限公司衛生許可證。
72、江西天佑醫藥有限公司衛生許可證。
73、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
74、江西天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
75、江西省菊三七開發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
76、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稅務登記證。
77、江西天佑醫藥有限公司稅務登記證。
78、江西天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稅務登記證。
79、江西省菊三七開發有限公司稅務登記證。
80、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藥品GMP證書。
81、江西天佑醫藥有限公司藥品經營認證證書。
82、聯合經營協議書(天佑藥業--菊三七開發公司)。
83、商標使用授權書(江士濱授權菊三七開發公司)。
84、江西天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資批準證書。
85、雙飛人系列產品總經銷協議書(菊三七開發公司—天佑醫藥公司)。
86、江西天佑藥業有限公司廠容廠貌圖片(3份)。
87、江西天佑醫藥有限公司的外景圖片(1份)。
88、生產車間、設備圖片(10份)。
證據63-88證明原告前身是江西婺源制藥廠,2002年9月經改制而成,公司先后斥資組建了中外合資江西天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天佑醫藥有限公司,并與江西省菊三七開發有限公司實現跨區域聯營,是一家集中成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化妝品、副食品、保健食品等研發、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大型企業。
公司生產經營的“雙飛人”系列產品在全國市場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
公司資質齊全、設備先進,管理規范,具有良好的企業形象和社會信譽。
89、認定“天佑”為江西省著名商標的決定及證書。
90、江西省著名商標證書。
證據89-90證明原告的“天佑”、“佑美”、“佑迪”、“佑彤”、“佑舒”、“佑寧”等多個注冊商標相繼被認定為江西省著名商標,原告的各品牌相互促進,互相影響,極大地提升了原告的企業形象,為“雙飛人”文字商標宣傳推廣奠定的基礎。
91、江西省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證書。
92、民營企業技改投入十大標兵(證書)。
93、“誠信單位”榮譽證書(2份)。
94、招商引資重點企業(證書)。
95、重點保護單位(證書)。
96、“誠信企業”榮譽證書(2份)。
97、“消費者信得過單位”榮譽證書。
98、“消費者信得過品牌” 榮譽證書。
證據91-98證明原告先后被地方各級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評為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誠信單位、誠信企業、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等榮譽稱號。
99、ZL200530025273.3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100、ZL200530025536.0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101、ZL200530025537.5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證據99-101證明原告以其法定代表人邱俊生先生的名義取得“雙飛人”系列產品的中外包裝盒、容器瓶、小外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對產品外包裝實行了專利保護。
第六、雙飛人商標被侵權受保護的記錄。
102、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饒中民三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
證據102證明第1560265號商標雙飛人爽水產品被廣東省汕頭市富血康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侵權。
103、廣東省揭西縣工商局[2005]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據103證明雙飛人爽水產品在廣東揭西縣被章煥明仿冒侵權。
104、婺源縣工商局[2005]第28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及處罰決定書。
證據104證明蘭金平在江西婺源銷售侵權產品雙飛人清涼水被處罰。
105、婺源縣工商局[2006]第26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及處罰決定書。
證據105證明雙飛人商標權在江西婺源被滕繼遠侵犯。
106、江西省都昌縣工商局[2005]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據106證明九江市都昌醫藥有限公司在江西九江銷售銷售侵權產品雙飛人清涼水被處罰。
107、海南省??诠ど叹止妗?br />
證據107證明雙飛人爽水在海南省??谑斜患倜扒謾?。
第七、原告雙飛人系列產品在全國各地廣泛的銷售證據。
108、原告國內外銷售網絡示意圖。
109、全國各地部分經銷商一覽表。
110、特約經銷合同(北京市亞華醫藥有限公司)。
111、特約經銷合同(廣州市利施達藥業有限公司)。
112、特約經銷合同(重慶定海醫藥有限公司)。
113、特約經銷合同(遼寧成大方圓醫藥有限公司)。
114、特約經銷合同(湖北康欣醫藥有限公司)。
115、特約經銷合同(成都新健康藥業有限公司)。
116、特約經銷合同(西安龍盛醫藥有限責任公司)。
117、特約經銷合同(太原長城藥品零售連鎖有限公司)。
118、特約經銷合同(河南省豫工醫藥供銷有限公司)。
119、特約經銷合同(黑龍江零距離醫藥有限公司)。
120、特約經銷合同(江蘇華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21、特約經銷合同(山東聯邦恒升醫藥有限公司)。
122、特約經銷合同(安徽誠志醫藥營銷有限公司)。
123、特約經銷合同(浙江大宇醫藥有限公司)。
124、特約經銷合同(泉州市東大醫藥有限責任公司)。
125、特約經銷合同(漳州大通醫藥有限公司)。
126、特約經銷合同(福建惠好藥業有限公司)。
127、特約經銷合同(湖南省民康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
128、特約經銷合同(汕頭市創美藥業有限公司)。
129、特約經銷合同(深圳市本草藥業有限公司)。
130、特約經銷合同(深圳市康士力醫藥有限公司)。
131、特約經銷合同(江西華晨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132、特約經銷合同(江西眾生醫藥有限公司)。
133、特約經銷合同(九江市都昌醫藥有限公司)。
134、特約經銷合同(甘肅遠大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135、特約經銷合同(貴州奇鼎藥品有限公司)。
136、特約經銷合同(云南東駿藥業有限公司)。
137、特約經銷合同(海南飛利藥業有限公司)。
證據108-137證明原告的“雙飛人”系列產品在在全國各區域建立了經銷網絡,產品縱深銷售全國各地,為提升“雙飛人”商標的市場影響力奠定了堅實的營銷基礎,通過各經銷商的推廣,雙飛人系列產品逐步為社會公眾廣泛認知。
第八、銷售雙飛人系列產品的增值稅發票。
138、(銷售雙飛人系列產品的出具的)增值稅發票(105份)。
證據138證明原告依托“雙飛人”文字商標,先后生產開發了雙飛人爽水、雙飛人菊三七牙膏、雙飛人嬰兒營養米粉、雙飛人山蠟梅空氣清新劑、雙飛人增白霜等一系產品,經濟效益良好,產品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并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青睞;“雙飛人”品牌已經被相關公眾熟知并為市場所認可。
第九、多種形式投放廣告的證據。
139、武漢晚報廣告發布合同3份、費用申報單(2份)及廣告發票等。
140、電視(湖北經濟頻道)廣告發布合同、費用申報單(2份)及銀行電匯憑證(2份)等。
141、電視(湖北電視經濟頻道)媒體實施業務合同、費用申報單(4份)、銀行電匯憑證(3份)及廣告費發票等。
142、漳州廣播電視報廣告業務發布合同。
143、海南特區報廣告發布合同。
144、(廣東電視公共影視頻道)廣告合同書。
145、(廣東電視臺公共頻道)廣告發布業務合同及廣告月度媒介計劃表(4份)。
146、(福建海峽都市報廣告)協議書。
147、(海南南國都市報)廣告合同及銀行電匯憑證。
148、(廣東南方都市報廣告)代理合同。
149、(廣東醫藥經濟報)系列刊物廣告合同。
150、(湖北醫藥經濟報)媒體發布合同。
151、(湖北楚天都市報)廣告發布合同、廣告認刊合同(7份)及廣告發票(2份)。
152、羊城晚報廣告認刊書及廣告發票。
153、(浙江日報、杭州晚報)廣告發布業務合同。
154、(沈陽市晚報)廣告宣傳認刊書。
155、(哈爾濱一套)廣告合同書。
156、(江南都市報)廣告合約。
157(吉林日報)廣告宣傳認刊書。
158、(無錫日報、無錫晚報)廣告宣傳認刊書。
159、(中央電視臺《國防時空》欄目)廣告發布業務合同。
160、(深圳〈醫藥與包裝〉雜志)廣告認刊書。
161、“還珠格格I II”連續劇貼片廣告合同書。
162、(福建省泉州市區主要街道候車亭)廣告承攬合同。
163、(婺源縣景白路鋼架廣告牌使用)協議。
164、參加廣東英達爾、深圳本草藥業有限公司等展銷、鋪市等宣傳促銷活動的證據。
165、影視廣告制作合同。
166、(廣告制作)合作協議書。
167、(委托南昌市誠信禮品公司制作宣傳品)合同(4份)。
168、(雙飛人系列產品宣傳品)購銷合同(2份)。
169、(放大型雙飛人產品外包裝)產品購銷合同。
170、(宣傳用餐巾紙)訂貨合同(2份)。
171、雙飛人雨傘、展架、禮品等宣傳品采購合同。
172、(雙飛人產品手提袋、海報印刷)合同(3份)。
173、現場宣傳活動現場圖片(10份)。
174、宣傳海報樣品(10份)。
證據139-174證明原告通過武漢晚報、湖北電視臺、漳州廣播電視報、海南特區報、廣東電視臺、福建海峽都市報、海南南國都市報、廣東南方都市報、廣東醫藥經濟報、湖北醫藥經濟報、湖北楚天都市報、羊城晚報、浙江日報、杭州晚報、沈陽市晚報、哈爾濱一套、江南都市報、吉林日報、無錫日報、無錫晚報、中央電視臺、深圳〈醫藥與包裝〉雜志等多種媒體發布業務“雙飛人”文字商標的廣告,并通過街道候車亭、廣告牌,海報、參與展銷、鋪市、廣泛贈送宣傳禮品等多種形式組織“雙飛人”品牌推廣活動。
通過地域廣泛、遍及全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宣傳活動,極大地推廣了“雙飛人”品牌影響,使“雙飛人”文字商標在中國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逐步樹立了以“雙飛人”文字商標為核心的品牌形象。
第十、2004-2006年廣告費用及票據。
175、2004年“雙飛人”廣告宣傳一覽表及廣告發票188份。
176、2005年“雙飛人”廣告宣傳一覽表及廣告發票140份。
177、2006年 “雙飛人”廣告宣傳一覽表及廣告發票67份。
證據175-177證明原告投入廣告費2004年為12,523,609.04元、2005年為9,027,510.48元、2006年為12,243,625.38元。
為了宣傳“雙飛人”商標,三年累計廣告費用高達3000余萬元。
巨大的廣告投放量,極大地促進了相關公眾對“雙飛人”文字商標在更深入的認知認可,提升了“雙飛人”文字商標的品牌價值。
[page]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經質證意見為:對于證據1—3證明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于關聯性有異議,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只能證明被告存在廣告行為,并銷售“雙飛人”茶的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商標權的事實。
另外,原告提供的證據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恰恰證明被告是合法經銷茶葉的。
對證據4-1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原告1560265號商標產品第3類,但不包括茶葉。
對于證據12—14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雙飛人商標取得著名商標權等榮譽,并不能證明其可以實行跨類保護,此等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
證據15只是原告單方的統計,不具有證據的效力和特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16—21沒有異議,證據22—29只能證明原告申請了注冊,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證據30—53只能證明原告向委托代理機構申請了注冊,沒有法律效力,綜上,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茶葉類“雙飛人”文字的商標權。
對證據54—57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原告開發生產的產品并不包括茶葉,被告經銷茶葉與原告沒有關聯。
對于證據58—62真實性沒有異議,原告的經銷業績不能妨礙被告合法的營業。
證據63是原告單方總結陳述,不具有證據的效力,證據64—88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證據89—90沒有異議。
原告的“天佑”、“佑美”、“佑迪”、“佑彤”“佑舒”、“佑寧”等商標被認定著名商標,與“雙飛人”商標沒有關聯,與“雙飛人”商標侵權案更沒關系。
證據91—98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原告取得相關榮譽與被告經銷茶葉沒有直接關系。
證據99—101的專利證書,本案是商標侵權糾紛,被告并沒有原告的外觀專利設計,該等證據與本案無關。
證據102—107只能證明他人侵犯了原告的“雙飛人”商標權,不能證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
對證據108—137沒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
對于證據138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我們注意到原告生產的雙飛人系列產品并不包括茶葉,被告經銷茶葉與原告的經銷品種并未發生沖突。
對于證據139—174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原告從事廣告宣傳,與本案沒有關聯。
證據175——177真實性沒有異議,原告廣告投入多少,與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沒有關聯。
被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 1、被告李金林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身份。
2、被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證明被告是經過工商部門登記,合法經營茶葉制品的。
以上證據經原告質證為:對被告提供的兩份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不等于不構成商標侵權。
對原告提供的第一至第十組證據,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但對其真實性有異議的部分,綜合其他證據加以評判;對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據,因原告提其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的訴請,被告的答辯理由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1、“雙飛人”文字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2、被告使用的“雙飛人”文字行為是否對原告所享有的第1560265號“雙飛人”文字商標構成侵權。
江西康美醫藥與仙居佳諾藥劑廠侵犯知名商品包裝案
江 西 省 宜 春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江西康美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樹市藥都路康美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文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付德平,男,1955年1月出生,系仁和(集團)發展有限公司法務部部長,住該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萬俊鋒。
被告:仙居縣佳諾藥劑廠,住所地:浙江省仙居縣城關城北開發區。
代表人:俞永平,該廠廠長,住浙江省仙居縣學子路28棟一單元302室,身份證號:332624196907281699。
被告:敖茶如,男,1962年4月出生,樟樹市人,系樟樹市濟民藥店業主,住江西省樟樹市藥都南大道15-6號,身份證號:362423196204060011。
原告江西康美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稱康美公司)與被告仙居縣佳諾藥劑廠(下稱佳諾藥劑廠)、龍巖愛爾樂醫療器械商貿有限公司、敖茶如其他商標權權屬侵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11月25日,原告康美公司因故申請撤銷對龍巖愛爾樂醫療器械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于2005年11月28日裁定準許對該商貿有限公司的撤訴。
同日,原告康美公司與被告佳諾藥劑廠、敖茶如共同達成了舉證、開庭期限約定,即各方當事人均同意本案的舉證期限屆滿日為2005年12月15日,且均同意本案提前到2005年12月15日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因此,本院依法由審判員李欽寬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熊德林、漆小飛組成合議庭,代理書記員劉霞擔任記錄,于2005年12月15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康美公司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付德平、萬俊鋒,被告佳諾藥劑廠代表人俞永平、被告敖茶如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康美公司訴稱:原告康美公司系仁和(集團)發展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子公司,主營外用消毒品、醫療保健用品。
原告的主打產品“婦炎潔”牌婦科洗液,自1999年初投放市場以來,以其清爽、舒適、安全、優質、芳香而贏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
原告為擴大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長年、持續在中央電視臺、各家地方衛視臺以及中國工商報、法制日報等眾多中央及省市媒體投入了巨額廣告宣傳費,在全國范圍內宣傳“婦炎潔”系列產品,使得“婦炎潔”已經家喻戶曉,產品年銷量已穩居全國同類產品的前列。
原告“婦炎潔”系列產品還獲得了“江西省優秀新產品獎”、“江西省名牌產品”、“國家權威檢測合格產品”等多項榮譽稱號。
由原告自行設計的180m1型瓶子已于2001年2月3日獲國家專利局外觀設計專利。
原告自“婦炎潔”系列產品開始生產銷售時起,便把“婦炎潔”三個字作為產品商標在產品的內、外包裝盒上進行突出使用,且原告于2002年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正式申請注冊“婦炎潔”商標,該商標現已通過初審并于2005年7月14日進行了公告。
隨著原告在中央電視臺各頻道、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部分地方電視臺對“婦炎潔”系列產品進行長時間、大范圍、不間斷的電視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形式的廣告宣傳,由原告聘請的著名歌手付笛聲、任靜夫妻代言的以“知心愛人”歌曲為背景音樂的“我用婦炎潔,洗洗更健康——仁和藥業”的電視廣告可謂是家喻戶曉,在消費者心中產生了極強的認知度,消費者只要看到聽到“婦炎潔”,馬上便會自然聯想到“仁和藥業”。
經過原告多年來在市場上的長期而又廣泛的使用及廣告宣傳,因而使得這一由原告在衛生用品上首次用于表達婦科衛生洗液用品的未注冊商標“婦炎潔”,已不僅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具有商標所應有的顯著性,且廣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因此,綜合上述情況,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關于馳名商標認定的條件,原告的“婦炎潔”商標己經事實上成為了馳名商標。
并且,原告的婦炎潔系列產品為知名商品,其名稱、包裝、裝潢為原告所特有這一事實己經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所認定。
2004年以來,原告發現被告仙居縣佳諾藥劑廠未經原告的許可在其所生產的婦科外用洗液產品上擅自使用“婦炎潔”作為其產品商標和名稱,并在其所生產的婦科外用洗液產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的“婦炎潔”系列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相同的包裝、近似的裝潢,并大量投放市場進行銷售。
2005年10月份,被告敖茶如在其經營的樟樹市濟民藥店中公然銷售仙居縣佳諾藥劑廠生產的“婦炎潔”新一代抗菌洗液侵權產品。
經原告舉報,2005年10月20日,樟樹市工商局對被告敖茶如所經營的樟樹市濟民藥店所銷售的被告佳諾藥劑廠生產的“婦炎潔”新一代抗菌洗液產品進行了暫扣,并于同日對被告樟樹市濟民藥店進行了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佳諾藥劑廠作為生產者,擅自使用原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婦炎潔”作為其產品商標和名稱進行使用,并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包裝、裝潢。
被告敖茶如作為經營者,銷售了侵犯原告知識產權的侵權產品。
上述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屬擾亂市場正常經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嚴重影響了原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二被告的侵權行為應為法律所禁止。
據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請求法院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判令被告佳諾藥劑廠立即停止對原告康美公司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婦炎潔”的侵權行為,并立即停止將“婦炎潔”三字作為其產品商標和名稱進行使用;二、被告佳諾藥劑廠立即停止仿冒原告的“婦炎潔”系列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侵權行為;三、被告佳諾藥劑廠立即銷毀其現有的“婦炎潔”洗液的全部外包裝盒和內包裝罐,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場的全部侵權產品,并消除負面影響;四、被告敖茶如立即停止經營被告佳諾藥劑廠生產的“婦炎潔”系列侵權產品,并消除負面影響;五、二被告佳諾藥劑廠、敖茶如賠償原告康美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人民幣;六、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
被告佳諾藥劑廠答辯稱:我廠生產的“婦炎潔”抗菌洗液產品剛開始并不知道“婦炎潔”是仁和藥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知道后我廠就比較積極地配合原告對自己生產的產品進行了銷毀,總共銷毀了六千多套產品的標識,我們只做了四個批號,生產的時間也很短。
我們的產品在溫州銷了一點,龍巖也銷了一點,大概45件左右。
原告起訴我廠后,我們學習了相關法律法規,知道侵犯了原告的權益,對起訴事實沒有異議,但對賠償額,請求減免。
[page] 被告敖茶如答辯稱:我購買被告佳諾藥劑廠的“婦炎潔”產品都有合法手續,我經營的濟民藥店也有合法手續。
我并不知道我銷售的這個“婦炎潔”產品是侵權產品,也不知道佳諾藥劑廠生產的“婦炎潔”是有法律問題的,直到工商部門來查處才知道。
我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綜合原告的起訴事由和二被告的答辯意見,本案案情焦點歸納為三點:一、被告佳諾藥劑廠生產的“婦炎潔”洗液產品是否侵犯了原告未注冊“婦炎潔”的馳名商標權;二、被告佳諾藥劑廠生產的“婦炎潔”洗液產品是否仿冒了原告“伊康美寶”牌“婦炎潔”特有的包裝、裝潢;三、被告敖茶如銷售了被告佳諾藥劑廠的侵權產品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康美公司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共向法庭舉出了如下十八組證據: 1、為證明其主體資格合法和系仁和(集團)發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提供了以下第一組證據:1-1、江西康美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副本1份;1-2、仁和(集團)發展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副本;1-3、江西仁和藥業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副本;1-4、江西康美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證明;1-5、江西仁和(集團)發展有限公司出資證明。
沒交年費專利權被終止 昆明六教師維權官司敗訴
云南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昆明大學王某等6位副教授狀告北京三維天然數碼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等6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王某等6位昆明大學教師,在1988年完成了“全形漢字編碼系統”科研項目,兩年后又在此成果上研究完成了“全形(邊道)漢字編碼系統”,均經過了科技鑒定,并分別獲得了中國專利局的授權,但專利權因沒有交專利年費而終止。
2003年8月,王某等在昆明舉辦的“中國國際專利與名牌博覽會”上購買了由北京三維天然數碼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市天碼軟件技術開發公司、武漢大學出版社、成都大恒計算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出售的《三維天然碼》和《語音天然碼》各一套,每套均有光盤、軟件和《打字當日通》說明書。
王某等以《三維天然碼》的成碼依據和方法與“全形漢字編碼系統”、“全形(邊道)漢字編碼系統”具有完全一致性,以被告侵害了其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和著作權為由訴至昆明中院,要求四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王某等6人的成果是在于通過定義漢字部件與通用鍵盤字符之間的相互關系而形成鍵盤輸入法,這并不是我國法律所定義的發現,因此他們不享有發現權。
王某等兩項科研成果均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但均因其未按時交納年費而終止,專利權終止后原告就不再享有發明專利權。
王某等在對其兩項輸入法已獲得發明專利權的情況下,并不再擁有獨立存在的科技成果權,因此不能以之作為單獨的權利進行主張。
王某等雖然擁有上述發表文章的著作權,但被告方的產品說明《打字當日通》與原告的兩種編碼系統的文章相比,在文字表達方式上不存在相同和相似之處,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昆明中院對王某等的請求不予支持。
江西天佑藥業與李金林商標侵權糾紛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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