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訴國知局復議決定案,植物新品種屬于專利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2: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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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訴國知局復議決定案
案由和案號 案由:不服專利授權及賠償問題復議決定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吳月;代理審判員:李正旺;代理審判員:劉景文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梁某某,女,54歲,漢族,北京市人,西安醫科大學副教授。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局)。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11月1日,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以下簡稱中國專利局)作出第137號復議決定:一、維持該局1995年6月18日作出的授權第92232538。3號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駁回復議申請人梁某某要求將92232538。3號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確定為10年的請求;二、駁回復議申請人梁某某對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及要求免除專利費用的請求。
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 原告以被告丟失其專利文檔,不正當延長審批時間,對原告的上述專利權僅保護5年,且擅自撤銷原告該項技術的第二份專利申請,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侵犯了原告的權利,阻礙了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應用等為由,請求依法撤銷被告 11月1日作出的137號復議決定,延長其專利保護期,由被告賠償其丟失專利文檔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等。
被告的答辯意見 原告的專利申請是1992年9月8日提出的,中間雖有文檔丟失的情況,但這并不能改變原告的申請日。
而按照原告的申請日,其所提專利申請只能適用舊《專利法》,而不能適用1993年1月4日起施行的新《專利法》。
現原告所提將該專利申請的保護期限延長為10年的請求不符合舊《專利法》的規定。
原告僅在起訴書中籠統提出賠償請求,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不符合賠償程序上的法律規定。
另外,《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了賠償的計 算方法,即“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我們認為我局工作差錯并沒有造成原告人直接的經濟損失。
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認定的事實 1992年9月8日,原告梁某某向被告中國專利局提出了名稱為“恒壓、變速、微量、光電式毛細管粘度計”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92232538。3)。
被告受理該申請后,于同年12月24日向原告發出補正通知書,并于1993年1月29日收到了原告提交的補正文件,因有關單位要求轉讓其該項技術,故原告自同年10月起即不斷給被告寫信,并委托其在北京的親友到被告處多次詢問該項專利申請的審批情況。
但直至1994年5月原告仍未得到有關其該項專利申請的審批結果。
不得已,原告專程來北京向被告查詢、催辦該申請案。
被告經再三查找后,通知原告:該項專利申請案的文檔已全部丟失。
并要求原告重新提交申請文件,用以按原申請號制作了一份申請文件,并于同年6月8日交予被告。
此后,被告又找到了原丟失的文檔,便仍以該申請案文檔為準進行了審查。
遲至1995年7月5日,被告才向原告發出該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該專利保護期被確定為5年,自1992年9月8日起計算。
原告認為被告在審查該項專利申請案過程中丟失了文檔,延誤了正常審批工作的進行,給其造成了損失,且該項專利的保護期被確定為5年亦不符合法律規定。
故于同年9月初向被告提出復議申請,要求在以1992年9月8日為其該項專利申請日的同時,按1993年1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確認自1994年6月8日起對該項專利保護10年;免交一切專利費用;補償其辦理該項專利申請過程中,因被告過錯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5000元,及因被告遲發專利證書影響該項技術轉讓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00000元。
被告經復議認為,該局對原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非正常的中斷審查達1年多的時間,遲延了授權時間,屬于違反《專利法》第三條的行為。
其應據此吸取教訓,克服存在的類似問題,改進工作。
但原告所提將該專利申請的保護期限延長為10年,及賠償原告損失,并免除原告專利費用的請求,違反《專利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其不能滿足,故作出上述復議決定。
原告對該復議決定不服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是我國專利審批機關,依法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是其法定職責。
其在受理原告專利申請后,由于工作失誤,曾將該專利申請案文檔丟失,致使對該項專利申請的審批工作非正常地中斷達1年多時間(自被告收到原告的補正文件起至原告向被告提交新的申請文件后,被告找到該專利原申請案文檔止),造成授權遲延,阻礙了原告此項專利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被告上述行為,違背了《專利法》保護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一宗旨,侵犯了原告的專利申請獲得正常審批的權利,并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為此理應對原告予以賠償。
前述被告復議決定,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原《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無誤。
但在《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及確扒其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問題上有誤,本院應予糾正。
原告所提有關延長其專利保護期限及由被告賠償其它非直接經濟損失等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目、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1995年11月1日作出的第137號行政復議決定第二項中有關駁回復議申請人梁某某對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部分。
植物新品種屬于專利嗎
一、 植物新品種,作為人類智力勞動成果,在農業增產、增效和品質改善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新中國成立50年來,我國農業科技人員共培育出主要農作物新品種6000多個,使主要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品種更換了4-6次。
對植物新品種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是當今世界的潮流和人類文明的標志。
要推動農作物育種不斷創新,關鍵是要為其提供一種內在的動力機制,創造一個保護育種成果并維護種子貿易公平競爭的外部法律、政策環境。
1997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9年4月23日我國加入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二、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
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即植物新品種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三、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制度,保證以法行政 自《條例》發布以來,農業部先后制定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復審規定》等規章;在1999年發布了第一批新品種保護名錄以后,2000年又發布了兩批名錄,使受保護的農業植物屬和種達到23種,涉及大田植物、蔬菜、觀賞植物和果樹等四大類植物。
水稻、玉米、大白菜、馬鈴薯、春蘭、菊屬、石竹屬、唐菖蒲屬、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
普通小麥、大豆、甘藍型油菜、花生、普通番茄、黃瓜、辣椒屬、梨屬、酸模屬。
即蘭屬、百合屬、鶴望蘭屬和補血草屬。
同時還及時組織研制了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測試技術標準。
這些工作的開展,為《條例》順利實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初步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體系,為《條例》實施提供組織保障 為了保障《條例》實施,農業部先后組建了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農業部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保藏中心、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和分中心。
這些機構的建立為《條例》實施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為了加強品種權行政執法工作,2000年4月,農業部在北京召開了全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執法工作會議,部署了近期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執法工作的主要任務,要求各省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就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盡快落實職能、落實機構、落實人員,為查處品種權案件提供組織保障。
2000年9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國首例品種權侵權糾紛案。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賠付了原告賠償金。
至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處理品種權糾紛案2個。
(三)品種權審批工作全面展開 2000年,農業部受理國內品種權申請111件。
農業部共受理國內外品種權申請共227件,包括大田作物、蔬菜、果樹、花卉和牧草,其中,玉米157件,水稻32件;授予品種權39件。
圍繞已經公布或即將公布的品種保護名錄,農業部組織專家對38個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測試指南和測試標準開展了研制工作。
(四)積極開展《條例》的宣傳培訓,擴大《條例》的影響 為了提高社會各界對植物新品種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了解和掌握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農業部多次舉辦植物新品種保護培訓班;組織編寫出版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基礎知識》;創辦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植物新品種保護知識。
這些工作的開展對宣傳和促進《條例》的實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到2000年底,通過培訓,有65人取得了品種權代理人資格。
90%的申請案由代理人代理申請。
(五)廣泛開展國際交流,學習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經驗
植物新品種權與類專利化保護
【精品案例】1998年2月,河北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下稱裕豐公司)與中國農業大學(下稱中農大)植物科技學院簽訂了《關于農大364號雜交種子生產協議書》。
約定由中農大提供農大364號(下稱爭議品種或品種權)玉米親本種子及技術指導,由裕豐公司向中農大一次性支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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