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標準中涉及專利問題的基本考慮,抗非典科研成果的專利保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1:2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技術標準中涉及專利問題的基本考慮,抗非典科研成果的專利保護
技術標準中涉及專利問題的基本考慮
一、基本概念 1。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 知識權(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是保護知識擁有者和創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智力創新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國際上通常將知識產權分為工業產權和版權兩大部分。
其中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技術機密、商標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權。
工業產權的保護以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式樣、商標、服務商標、商店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的競爭作為對象,不僅適用于工業和商業本身,也適用于農業和采掘業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產品。
版權(著作權)包括作者權與著作鄰接權,是對文學、科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戲劇和電影作品,以及繪畫、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權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和專有性的特性。
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的一種獨占權,具有排他性,未經知識產權所有者許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則構成侵權,應承擔法律責任。
地域性是指知識產權法是國內法,在一國獲得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范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是否授予這種專有權,視這一國家的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受到地域的限制。
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屬滿,權利自行終止。
2。中國專利制度的建立過程和現狀 1985年4月1日中國第一部專利法開始實施; 1992年9月4日中國第二部專利法開始實施; 2001年7月1日中國第三部專利法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典型事例:DVD專利費事件 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公司出口到英國的3864臺DVD機被菲利浦通過當地海關扣押,理由是其公司生產的DVD沒有經過專利授權;2002年2月21日,德國海關又扣押了惠州德賽公司3900臺DVD機。
隨后在2002年3月8日,由日立、松下、東芝、JVC、三菱、時代華納公司六家組成的專利聯盟(簡稱6C)向我國的100多家DVD生產企業發出了最后通牒:如果在2002年3月31日之前沒有答復,6C的成員將根據各自的判斷分別采取法律行動。
這就引發了所謂的DVD專利費事件。
對整個DVD機技術的分析表明,中國DVD生產企業的技術創新層面主要還是在最底層的終端產品技術方面,而在基礎技術層面和核心元件技術層面基本上沒有任何技術優勢和技術標準可言。
正是由于缺乏在基礎和核心技術這兩個層面的技術標準、專利,我國的DVD生產企業也只有被迫向國外6C、3C等專利聯盟交納高額專利費。
國內的很多人士都在關注DVD專利費事件,這不僅是因為6C、3C等專利聯盟對我國DVD產業的影響和損害程度,而是更加關心在高新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如果更多的技術標準中涉及了知識產權問題,我們的標準制定者該如何應對,我們的標準使用者該何去何從? 三、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 1.1SO/lEC的知識產權政策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是兩個最大的國際標準化組織。
在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中,允許專利技術加入到標準技術中,但不負責專利技術的許可談判,而是通過專利權人自己的許可使用聲明來確定在標準使用中所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1)ISO/IEC導則第l部分(2001年版本)第2條規定,如果由于技術的原因在制定標準中的有些條款涉及專利權,應遵守以下程序: a)標準提案人應將其所知道的并認為會在標準中涉及到的專利權提請委員會注意,并且在標準的制定過中,參與的任何一方都應將其知曉的專利提交委員會。
b)若標準草案中涉及了專利技術,專利的持有人應作出聲明愿意以合理、無歧視的條件下同使用標準的任何人通過協商討論專利許可事宜。
抗非典科研成果的專利保護
抗非典科研成果的專利保護 去年年底以來,SARS-一種從未聽過的病毒對人類發起了突如其來的襲擊。
在世界衛生組織的倡導和關注下,各國科學家紛紛開展了對SARS病毒的研究。
為了合理地保護抗非典斗爭的智力成果,為更多更好的先進技術的產生和應用保駕護航,本文簡要介紹有關抗非典的專利保護問題。
一、專利保護的利弊分析 在涉及公共健康的領域,國內外還有不少科學家對專利制度持不同的態度,認為專利保護不應當滲透到醫療衛生領域,更不應當影響公共健康,因此,抗非典過程中產生的智力成果應當歸全人類共享。
此議是否妥當,需從專利保護的利弊關系談起。
1。專利保護的積極作用 發明創造需要風險投資,尤其是治療各種疾病用的藥品類型的發明,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耗費大量的時間和創造性的勞動,才能獲得成功的可能。
專利制度通過給發明創造者一定時間獨占市場的權利,使其得到適當的回報,能夠收回研究開發所付出的投入,并能夠繼續開展新的發明創造活動,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
在此,專利制度一方面促進了技術情報的提前公開,使得人們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點上研究開發更新更好的藥品或工藝,避免低水平的重復研究;另一方面,專利保護可以有效地制止仿制。
2。專利保護的負面影響 當然,專利制度也有不利的方面,例如某些缺乏資金且創新能力不強的企業和國家不再能夠無償地使用別人先進的科研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另外,由于專利權的獨占性,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他人的自由競爭,造成某些與公共健康有關的產品例如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在專利保護期間價格偏高,從而加重消費者的負擔。
然而,有利與不利既是相對的,也是可以互相轉化的。
在公共健康領域,專利保護也可以刺激和促使更多更好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等更快地出現,人命關天,有比沒有強,多比少強,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是值得的。
總體考慮,權衡利弊,筆者認為,專利保護仍是利大于弊。
二、可以申請專利的主題 目前各國抗擊SARS科技工作者已經取得或即將取得的科技成果中,有不少是可以申請和專利保護的。
1。微生物菌種和遺傳物質 這里所說的微生物,包括各種細菌、真菌、放線菌、病毒、原生動物和藻類等。
雖然我國專利法對微生物一直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的相應規定,分離得到且有特定工業用途的微生物菌種屬于可授予專利的主題,因而可以得到專利保護。
而遺傳物質如基因、DNA、RNA和染色體等,都屬于生物化學物質,因而也可以像其它化學物質一樣被授予專利。
分離得到的SARS的病原體冠狀病毒和與非典相關的基因,如果能夠用來診斷和治療非典,也可以像其它用來制備抗非典的化學合成藥和中藥的原料藥化合物一樣申請物質專利并獲得效力較強的法律保護。
2。生物制品和各種醫藥制劑 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等經加工制成,作為預防、診斷和治療特定傳染病如非典或其它有關疾病的免疫制劑。
由于1992年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刪除了對“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不授予專利權的規定,因此,生物制品也可以獲得產品專利。
由活性成分和載體及輔料組成的藥物制劑發明,可以申請用可由該藥品診斷或治療的病癥限定
撫順博格環保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行政糾紛案
原告撫順博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沈撫公路南線3號。
法定代表人劉書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瑞華。
委托代理人馬宏瑞。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許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佑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干部。
第三人營口玻璃纖維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工業街北地號里40號。
法定代表人胡長順,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義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洪燕,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職員,住北京市西城區西安門大街22號。
原告撫順博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撫順博格公司)不服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商評字〔2008〕第19498號《關于第1994272號“氟美斯FMS”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19498號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營口玻璃纖維有限公司(簡稱營口玻璃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9年5月14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撫順博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華、馬宏瑞,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劉佑啟,第三人營口玻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義賓、王洪燕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19498號裁定系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營口玻璃公司就注冊人為撫順博格公司的第1994272號“氟美斯FMS”商標(簡稱爭議商標)提出的爭議申請作出的。
第19498號裁定認定:一、營口玻璃公司稱“氟美斯FMS”系多功能玻璃纖維復合濾料商品的通用名稱,但營口玻璃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
雖然營口玻璃公司提交在案的檢驗報告、新產品鑒定證書、新產品證書、獲獎證書、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證書等證據均標注有“氟美斯”或“FMS氟美斯”字樣,但上列證據均不能證明“氟美斯FMS”即“多功能玻璃纖維復合濾料”的通用名稱,或系該商品的別稱。
營口玻璃公司稱“FMS”來自“COMPOUND FILTER MATERIAL SYSTEM”的首字母,“氟美斯”是其音譯。
但“氟美斯”并非“FMS”唯一對應的音譯漢字,無證據證明“氟美斯”與“FMS”的對應關系在相關消費群體中已成為約定俗成的共識。
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的情形,便于識別,具有商標應有顯著特征。
二、營口玻璃公司主張爭議商標在作為商品名稱的同時,又作為商標使用,撫順博格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惡意搶注行為。
從營口玻璃公司上報有關部門的材料、檢驗報告等證據中獲知,可以認定營口玻璃公司至遲于1999年3月即已開始將“氟美斯FMS”使用于“多功能玻璃纖維復合濾料”商品上。
并于2000年5月即已獲得原國家經貿委頒發的國家級新產品證書,2000年4月經原科技部批準,原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頒發的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證書(指定產品為“FMS復合過濾材料”),2001年9月遼寧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第四屆優秀新產品二等獎證書。
上列證據可以證明,營口玻璃公司將“FMS氟美斯”指定使用于針刺濾料商品上早于撫順博格公司提出爭議商標注冊申請的時間。
撫順博格公司與營口玻璃公司為同一地域的同行,理應知曉營口玻璃公司將“FMS氟美斯”指定使用于針刺濾料商品上,仍將“氟美斯FMS”作為商標指定使用于相同商品上進行申請注冊,致使營口玻璃公司在先獲得的新產品名稱不能正常使用;同時,也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
盡管撫順博格公司與營口玻璃公司均系專利權共享人并存在合作關系,亦系“氟美斯”指定產品的生產與使用者之一,但其在未征得營口玻璃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單方將營口玻璃公司所創并在先使用、獲獎的“氟美斯”注冊為商標且獨占使用,使營口玻璃公司的正當利益受到損害,違反了商業活動中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雖然營口玻璃公司于2003年7月21日與撫順市工業用布廠簽訂了不使用“氟美斯”商標的《承諾書》,但營口玻璃公司稱該承諾在特定背景下訂立,系不得已所為之。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營口玻璃公司于1999年3月即已開始將爭議商標使用于“復合濾料”商品上,且獲得了國家級、省級多項證書,可以認定營口玻璃公司系爭議商標的最早并連續使用者;營口玻璃公司在使用多年后突然宣布放棄使用,系當時因請求撫順博格公司共同參加專利維權訴訟的需要,應理解為該承諾只對簽訂時的目的事件負責,并不能以此否定營口玻璃公司在先使用并獲獎的事實,與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合法無關,對本案的裁定也不產生約束力。
撫順博格公司稱自1998年即已批量生產“氟美斯FMS”復合濾料商品,且產生了品牌效應。
但撫順博格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提供在案的企業宣傳冊缺少時間要素,且僅此單一證據也不能證明撫順博格公司系爭議商標的最早使用者;撫順博格公司提交的2000年刊登的論文復印件稱“FMC氟美斯已申請商標注冊”,但爭議商標的實際申請時間為2001年5月31日。
因此,對撫順博格公司提供的在案證據不予采信。
綜上,營口玻璃公司所提爭議理由成立,爭議商標應予撤銷。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對撫順博格公司第1994272號“氟美斯FMS”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原告撫順博格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營口玻璃公司上報有關部門的材料、檢驗報告等證據認定營口玻璃公司至遲于1999年3月即開始將爭議商標使用于“多功能玻璃纖維復合濾料”上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另外,商標評審委員會未認定撫順博格公司提供的企業宣傳冊上關于撫順博格公司早在1998年即已開始大批量生產“氟美斯FMS”復合濾料產品的事實,該時間遠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
并且撫順博格公司在申請爭議商標注冊之前就已經連續且廣泛使用了爭議商標,使得爭議商標形成了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二、撫順博格公司與營口玻璃公司簽訂的《承諾書》是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承諾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商標評審委員會有關該《承諾書》系為當時因共同參加專利維權訴訟的需要,應理解為該《承諾書》只對簽訂時的目的事件負責,對本案不產生約束力的認定是錯誤的,該認定否認了撫順博格公司與營口玻璃公司之間對爭議商標爭議的合意解決方式,曲解了該《承諾書》的本意;三、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撫順博格公司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系歪曲事實,認定錯誤。
綜上,撫順博格公司認為第19498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法院撤銷第19498號裁定。
[page]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一、撫順博格公司稱1998年即已開始使用爭議商標,但其在評審程序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二、撫順博格公司與營口玻璃公司在特定條件下簽訂的不使用爭議商標的《承諾書》,與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所規定的“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無關。
綜上,第19498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該裁定。
第三人營口玻璃公司述稱:一、營口玻璃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證據材料,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營口玻璃公司已經對爭議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并在行業中具有了一定影響。
而撫順博格公司沒有提供任何早于營口玻璃公司的使用爭議商標方面的證據,甚至也沒有提供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的使用證據;二、關于《承諾書》,當時的背景是,營口玻璃公司對營口市老邊高溫玻纖過濾材料廠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由于撫順博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書平是共有專利權人,為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劉書平就乘人之危,迫使營口玻璃公司簽訂了該《承諾書》,因此該《承諾書》并不是營口玻璃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合法。
該《承諾書》并不能否定營口玻璃公司在先使用爭議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的事實,也不能否定爭議商標是撫順博格公司采取不正當行為搶先注冊的事實。
綜上,被告作出的第19498號裁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第1994272號“氟美斯FMS”商標由撫順市工業用布廠于2001年5月31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02年8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4類無紡布、過濾布、濾氣呢、紡織品過濾材料、紡織用玻璃纖維織物、玻璃布、氈、紡織品掛毯(墻上掛簾帷)、紡織品印刷機墊、造紙毛毯(毛巾)等。
2006年5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轉讓給撫順博格公司。
2002年12月30日,營口玻璃公司以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理由為:一、“氟美斯FMS”是營口玻璃公司應用特定專利技術生產的新型復合濾料的產品名稱;二、“氟美斯FMS”系列產品已經被政府和主管部門認定并授予多項榮譽,在行業內廣泛使用并獲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三、撫順博格公司明知“氟美斯FMS”是產品通用名稱,卻將其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四、產品名稱“氟美斯”被注冊為商標,誤導公眾,造成了消費者混淆,并損害了營口玻璃公司的利益。
2008年10月2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第19498號裁定。
技術標準中涉及專利問題的基本考慮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抗非典科研成果的專利保護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