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好太太電器與廣東好太太環保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法政府間航天合作協定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53:3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中山好太太電器與廣東好太太環保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法政府間航天合作協定呈請備案的報告
中山好太太電器與廣東好太太環保商標侵權糾紛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山市好太太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大岑工業區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老健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饒德和,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伍玉林,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好太太環??萍加邢薰?,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禹區化龍鎮山門石化路21號。
法定代表人林春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林建軍,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6號錦秋國際大廈A座1008室。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梁朝玉,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北京金之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豐臺區三路居路101號院1號樓5門1303號。
原審被告董春兒(系寧波現代建筑裝璜市場寧耀裝飾商行業主),女,漢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寧波現代建筑裝璜市場裝飾街64號。
上訴人中山市好太太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好太太公司)因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甬民四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于200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08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山好太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饒德和、伍玉林,被上訴人好太太環??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好太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董春兒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因案情復雜,延長審限3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1999年3月l5日,廣州市佳騰晾具有限公司(下稱佳騰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好太太”圖文組合商標,注冊號為第1407896號,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1類“晾衣架”產品,于2000年6月14日公告核準,有效期限自2000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13日。
2002年11月21日,佳騰公司將上述注冊商標轉讓給廣東好太太家居實業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6日,廣東好太太家居實業有限公司更名為好太太公司,同年1O月7日,好太太公司將“好太太”商標轉讓給好太太實業公司,2005年7月28日好太太實業公司又將該商標轉回給了好太太公司,上述轉讓行為均由國家商標局核準生效。
好太太公司與其他兩家“好太太”商標原權利人均為關聯企業。
自1999年以來,“好太太”商標權人生產的“好太太”晾衣架產品銷售范圍覆蓋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華東、華南、華中、華北、東北、西南、西北地區設立了3132個銷售網點,其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為同行業第一位。
自1999年開始,“好太太”商標權人一直在中央電視臺CCTV-1、CCTV-2、CCTV-3、CCTV-8,廣東電視臺、深圳有線電視臺發布廣告;同時在《南方都市報》、《女友》、《家庭醫生》、《時尚家居》、《家庭裝飾》、《建材裝飾》等報刊登載廣告;通過《經濟導報》、《亞太經濟時報》、《廣州統一戰線》等報刊進行宣傳報道;并以墻體廣告等形式在哈爾濱、沈陽、成都、深圳、廣州等地進行廣告宣傳;還聘請了影視明星林心如、蔣雯麗作為產品代言人進行廣泛宣傳,尤其是在2000年借《還珠格格》在全國熱播之際,好太太公司通過在片中扮演紫薇格格的林心如代言的廣告,取得了較好的廣告效果。
“好太太”商標廣告宣傳持續的時間長達5年,宣傳的范圍覆蓋全國,投入的廣告費、產品代言人出場費等合計5000余萬元。
“好太太”商標在全國范圍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好太太”晾衣架,1999年被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評定為工程建設推薦產品;2000年2月,《中國企業報》登載的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產品評價中心在全國16個大中城市、10個縣鎮廣大消費者中采取多層抽樣形式,對包括好太太在內的2000余家企業進行了社會評價調查,對產品質量性能、售后服務、廣告效果、消費者滿意度、社會知名度、商品美譽度等各項指標作了社會調查,調查數據顯示“好太太”綜合指數達到83.96%,被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評為“中國公認名牌產品”;2000年7月“好太太”晾衣架被中國質量學會、中國商品學會評為“同行業第一品牌”;2002年好太太公司入選中國質量技術監督雜志社頒發的“重質量、講誠信、創名牌——產品質量連續多年穩定合格企業光榮榜”;1999年8月、2003年3月由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頒發授予《榮譽證書》和《消費者喜愛的知名品牌產品證書》;2000至2003年廣告投放效果評估表顯示:在全國范圍內,廣告的累計毛評點達到179.3,近19.6億人次觀看了廣告。
在GOOGLE、百度、雅虎三大搜索網站輸入“好太太晾衣架”主題詞,分別獲得59100、20900、52000項相關信息,遠遠高于同行業其他品牌的搜索結果。
為打擊侵權,好太太公司還積極通過行政及司法保護等方式維護權益,并注冊了大量防御性商標。
2000年至2004年,哈爾濱、七臺河市、大慶市、黃山市、黑龍江省樺南縣、溫州市、臺州市工商、質檢部門在執法活動中,查處“好太太”商標侵權案件10余起。
2000年至2002年期間,好太太公司分別在第08、10、25、24、28、35類別上申請注冊了與“好太太”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2005年7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好太太”注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
中山好太太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其未經好太太公司許可,擅自將與好太太公司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好太太”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經營,并將“好太太”及其拼音“Haotaitai”在其生產的油煙機、爐具和消毒柜等產品上作為商標使用。
此外還在其產品包裝上突出注明“CCTV上榜品牌”、“家有好太太,生活更精彩”等宣傳用語與“Haotaitai”商標以及“好太太”字號共同使用。
中山好太太公司還在好太太公司起訴后,又聘請曾作為好太太公司產品代言人的林心如作為其電器產品的代言人,刻意加深公眾的混淆。
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為,存在明顯的利用好太太公司及其馳名商標在市場及相關公眾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和聲譽進行“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極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中山好太太公司與好太太公司存在某種關系,將中山好太太公司提供的產品誤認為是好太太公司生產,從而使公眾對市場主體與商品來源產生混淆,造成對好太太公司利益的損害。
而董春兒經營銷售中山好太太公司生產的上述侵權產品,其行為也構成對好太太公司的商標侵權。
好太太公司以中山好太太公司和董春兒的行為均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于2006年2月16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1。認定好太太公司所有的注冊號為1407896的“好太太”商標為馳名商標;2。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停止使用“好太太”或“Haotaitai”標識,銷毀帶有“好太太”或“Haotaitai”字樣的侵權標識、宣傳資料及產品外包裝,停止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好太太”或“Haotaitai”字樣;3。判令董春兒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4。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在《羊城晚報》上發表聲明與好太太公司無任何關聯關系,并公開賠禮道歉;5。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好太太公司為維權支付的律師費2.5萬元。
[page]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好太太公司依法受讓取得“好太太”圖文組合商標,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由于本案涉及“好太太”商標與中山好太太公司字號的沖突,且好太太公司的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與中山好太太公司使用“好太太”字樣的商品類別不同,好太太公司請求認定“好太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基于馳名商標主張中山市好太太公司和董春兒侵權而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因此,“好太太”商標是否屬馳名商標應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一)“好太太”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由于本案涉及商標專用權跨類保護和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權利沖突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好太太公司的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雖然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曾認定原告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但由于中山好太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
故應結合雙方舉證,重新進行審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有: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自1999年以來,“好太太”商標的權利人采取多種形式,通過中央電視臺、地方電視臺、報紙、刊物等廣告媒體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長達5年的廣告宣傳,宣傳范圍覆蓋全國大部分地區;同時,在《經濟報導》、《亞太經濟時報》以報道方式進行宣傳,聘請影視明星林心如、蔣雯麗作為產品形象代言人為之宣傳,并為此投入巨額廣告費用。
好太太公司在其產品晾衣架上使用的“好太太”商標使用時間已經持續5年,晾衣架銷售范圍遍及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全國范圍設立了3132個銷售網點,有廣泛的消費市場,且其市場占有率為同行業的第一。
根據社會調查數據顯示,“好太太”晾衣架在相關公眾中的認知程度比較高,該產品在國內市場上占有主要份額,有較高的知名度。
此外,權利人為保護“好太太”商標,于2000年至2004年期間,向哈爾濱、七臺河市、大慶市、黃山市、黑龍江省樺南縣、溫州市、臺州市工商、質檢、公安部門投訴,在上述機關的執法活動中,查處假冒“好太太”商標侵權案件10余起,使“好太太”商標得到有效的保護。
基于該商標使用的范圍、時間、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程度,客觀上已經達到了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以及該商標商品達到了信譽良好的程度,符合商標法規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
據此,原審法院認定注冊號為第1407896號的“好太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中山好太太公司以工商材料中反映的好太太公司實際銷售量沒有好太太公司所稱這么大為由,認為“好太太”商標不能認定為馳名商標。
對此原審法院認為,馳名商標的認定主要還是判斷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從“好太太”商標廣告投入以及社會影響看,“好太太”商標已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其為同行業第一品牌,且根據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7月18日作出的(2005)武知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生效證明,該生效判決認定“好太太”注冊商標屬于馳名商標,因此,“好太太”商標在我國近期客觀存在著作為馳名商標保護的良好記錄。
中山好太太公司僅以此為由不足以否定相關公眾對“好太太”商標的知曉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來看,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標應當屬于馳名商標。
(二)中山好太太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1。關于好太太公司指控中山好太太公司使用的“Haotaitai”字樣的行為是否侵犯其“好太太”商標權的問題。
原審法院認為,因中山好太太公司的關聯企業中山市黃圃鎮好太太電器廠已經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Haotaitai”商標,并已經國家商標局初審公告,好太太公司對中山好太太公司該行為提起的訴訟涉及到“Haotaitai”商標的授權爭議,好太太公司應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處理,人民法院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故對好太太公司的該項訴請予以駁回。
2。關于好太太公司指控中山好太太公司將與“好太太”馳名商標相同的“好太太”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和在其電器產品、廠房、產品宣傳營銷資料、廣告以及企業網站中突出使用是否侵犯“好太太”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原審法院認為,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商標屬于馳名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中山好太太公司未經好太太公司許可,將與“好太太”馳名商標相同的文字“好太太”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并在其電器產品外包裝上、廠房門面上、產品宣傳營銷資料、廣告以及企業網站中突出使用,其行為屬于將他人的馳名商標在企業名稱和不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為,且中山好太太公司還在本案審理期間特意聘請曾作過好太太公司產品代言人的影視明星林心如代言其電器產品,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產生誤認,從而損害了好太太公司的馳名商標權益,構成了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三)董春兒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董春兒銷售中山好太太公司生產的侵犯“好太太”馳名商標權的燃氣灶產品,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也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中山好太太公司將與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馳名商標相同的文字“好太太”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并在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侵犯了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馳名商標專用權。
中山好太太公司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好太太公司的經濟損失。
至于好太太公司提出50萬元的賠償額度,原審法院考慮本案“好太太”馳名商標的聲譽以及中山好太太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確定,好太太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將一并考慮。
董春兒銷售侵犯“好太太”馳名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之規定,原審法院于2007年7月3日判決:一、中山好太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公司“好太太”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廠房門面、宣傳資料、網站網頁及廣告上使用“好太太”字樣;二、中山好太太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好太太”字號;三、中山好太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羊城晚報》上刊登聲明,對其侵權行為向好太太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內容須經原審法院審定),如逾期不執行,原審法院將在《羊城晚報》公布判決主要內容,其費用由中山好太太公司承擔;四、中山好太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好太太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包括好太太公司制止本案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五、董春兒停止銷售侵犯“好太太”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六、駁回好太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60元,證據保全費1000元,其他費用5000元,合計16260元,由好太太公司負擔5807元,中山好太太公司負擔10453元。
宣判后,中山好太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page] 上訴人中山好太太公司訴稱:一、原判認定“好太太”商標為馳名商標沒有事實依據。
1。好太太公司提供的有關榮譽證書,是國家工商部門及六部委在1999年就發文明令禁止的亂評比、亂排序行為,不能作為證據認定。
2。好太太公司的銷售網絡與銷售合同是其單方偽造出來的,有的合同上載明的電話號碼也是虛假的,該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好太太公司所稱的5000多萬元的廣告費是虛假的,實際統計出來的只是3000多萬元,而且并不是只宣傳“好太太”注冊商標和晾衣架產品。
4?!昂锰碑a品六年來的銷售額只有5400多萬元,不符合馳名商標的條件。
二、中山好太太公司是經他人授權合法擁有11類“好太太”商標使用權,且使用時間也早于好太太公司在21類的“好太太”商標的申請及取得時間。
中山好太太公司使用的第1286761號“好太太”商標(核準商品類別為11類)是由江蘇通州市佳樂燃器具廠于1995年6月26日核準注冊,并于1999年5月1日經江蘇通州市佳樂燃器具廠授權許可中山好太太公司的關聯企業順德區容桂大?;f特電器廠使用。
三、“好太太”是常用詞匯,顯著性弱,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可能,原判將其跨類保護到其它產品及企業名稱上,沒有法律依據。
四、原審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停止使用“好太太”字號沒有法律依據。
該企業名稱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合法取得,應受到法律保護。
五、原審判令中山好太太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好太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中法政府間航天合作協定呈請備案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關于研究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合作的協定 第一條 一、在本協定范圍內,雙方遵照國際法并根據各自國家的現行法律和法規,促進在研究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方面的合作。
二、本協定的簽訂不損及每一方依其他協定和承諾所承擔的義務。
第二條 一、本協定范圍內的合作活動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并應考慮到雙方的利益及其工業和商業政策。
二、本協定范圍內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領域: (一)應用衛星及相關地面系統; (二)科學衛星及相關地面系統; (三)微重力科學實驗; (四)外層空間科學研究; (五)商業發射服務; (六)經雙方確定的其他領域。
第三條 本協定第二條范圍內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實施: (一)確定和實施合作項目; (二)進行技術轉讓和出口; (三)互派學者和其他專家,進行人員培訓,以及參加雙方確定的聯合研究、設計和制造工作; (四)交換實驗數據和結果、科學信息和文獻; (五)聯合舉辦研討會、學術會議和展覽會; (六)雙方確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中音傳播訴徐州歌來美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原告中音傳播(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世斌、夏少文,江蘇豐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州歌來美娛樂中心 委托代理人趙波,江蘇尊鼎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音傳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音公司)訴被告徐州歌來美娛樂中心(以下簡稱歌來美娛樂中心)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2009年7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中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少文、被告歌來美娛樂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趙波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音公司訴稱,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福茂公司)是專輯《夢里花》的著作權人,該專輯收錄了包括《尋寶》、《樣子》、《寓言》、《幻想愛》、《夢里花》、《歐若拉》6部MTV在內的音樂電視作品。
福茂公司對上述6部MTV音樂電視作品享有著作權,包括但不限于復制權、放映權等權利。
原告經福茂公司授權,取得了上述6部MTV音樂電視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排他性專屬授權,有權以自己名義授權第三方以卡拉O 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等專有權利,并得以自己名義向侵犯上述權利的第三方提起訴訟。
被告未經福茂公司及原告的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的場所內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上述6部MTV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歌來美娛樂中心:1、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立即從曲庫中刪除上述6部MTV音樂電視作品,并在《都市晨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2、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6萬元;3、賠償原告為本案的訴訟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2906元,包括律師費10000元,公證費1000元、取證費220元和差旅費1686元;4、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歌來美娛樂中心辯稱,對原告所稱事實沒有異議,但被告是最近才使用涉案六部作品,侵權時間短。
原告要求賠償的相關費用過高,被告的經營規模很小,生意也不好,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1、《夢里花》VCD專輯。
證明專輯中包括涉案的《尋寶》、《樣子》、《寓言》、《幻想愛》、《夢里花》、《歐若拉》6首音樂電視作品,該專輯的著作權人是福茂公司。
2、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出具的(2009)京東方內民證字第2484號公證書。
證明福茂公司出具授權證明書將包括上述歌曲在內的677首歌曲的相關權利授權給原告,原告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3、2009年6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公證處出具的(2009)蘇寧雨證內經字第91號公證書。
證明被告放映6首涉案歌曲的侵權事實。
4、原告與江蘇豐亞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收費票據一組,其中律師費10000元、公證費1000元、取證費220元,差旅費1607元,共計12827元。
證明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
經過與原件核對,被告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1、對證據1、2、3無異議。
2、對證據4,認為雙方一直都在費用協商過程中,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沒有必要發生,被告不應承擔,原告在被告處消費的票據都是實物消費票據,應該由原告自己支付。
被告歌來美娛樂中心未提供證據。
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陳述意見,本院對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被告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被告雖提出異議,但無反駁證據提供,且該組證據形式合法,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上述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將結合案件情況予以認定。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采信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VCD《夢里花》專輯收錄了包括《尋寶》、《樣子》、《寓言》、《幻想愛》、《夢里花》、《歐若拉》等6部涉案MTV音樂電視作品。
該專輯的外包裝的版權信息顯示: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權,新匯集團上海音像公司出版發行。
編碼為ISRC CN-E02-07-317-00/V。J6,國權音字39—2007—0246號,文音進字(2007)238號。
2009年4月3日,福茂公司出具授權證明書,證明該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將包括涉案的6部MTV在內的677部電視音樂作品獨家授權原告中音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臺)獨家行使許可卡拉OK經營者復制、保存、放映及向其收費的權利,并可以自己名義向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授權時間為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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