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搬式屏幕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品牌”之訴 知識產權名案在北京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49:4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可搬式屏幕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品牌”之訴 知識產權名案在北京二中院
“可搬式屏幕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
原告:(日本)泉株式會社 被告:廣州美視晶瑩銀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泉株式會社是“可搬式屏幕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專利共有32項權利要求,泉株式會社在一審訴訟中明確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為權利要求5和權利要求12。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美視晶瑩公司生產、銷售,仁和世紀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權利要求12所保護的技術方案,判決:美視晶瑩公司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仁和世紀公司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美視晶瑩公司賠償泉株式會社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2萬元。
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在泉株式會社提交的刪除了原權利要求1~6的修改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已經生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涉案專利在 修改后的刪除了原權利要求1~6的基礎上維持有效,故原權利要求1~6應視為其自始即不存在,泉株式會社主張被控侵權產品侵犯其涉案專利原權利要求5已缺乏事實依據。
泉株式會社明確其主張的是原權利要求12,被控侵權產品的鎖定機構包含了涉案專利原權利要求12所限定的鎖定機構的所有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原權利要求12的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
雖然泉株式會社在涉案專利無效宣告審查過程中主動放棄了原權利要求1~6,但是被控侵權產品仍為侵犯了涉案專利權的產品,而侵權賠償數額并不應因被控侵權產品所侵犯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數量不同而有所不同,故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品牌”之訴 知識產權名案在北京二中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CBD商務區、使館區、海關、文化機構和商社云集,成為國內外“品牌之爭”的重要戰場。
十余年來,該院知識產權庭成功地審理了近千件涉及“品牌之爭”的知識產權案件,為中國的商標制度乃至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寶貴的司法審判素材和立法依據。
《中國 》根據全國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取得的成績,在全國范圍內評選出4個單位為“正版軟件保護先鋒”,北京二中院成為司法部門中惟一的獲獎單位。
該庭在編審判人員12人,有10人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
近年來,他們先后對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問題、MTV作品的司法保護問題、網站名稱及網絡實名涉及的法律問題、計算機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問題、表演者權相關問題、知識產權賠償問題、訴前禁令相關問題、知識產權訴訟調解制度研究等多個課題進行了深入的調研,所形成的調研成果為這些理論前沿問題提供了翔實的司法實踐素材,非常有效地指導了知識產權審判實踐。
五大品牌聯手訴秀水 “登長城、游故宮、逛秀水”,曾是北京招攬外國游客的固定旅游路線。
“秀水市場”作為北京市朝陽區著力打造的一個品牌,與上海的“襄陽路”、深圳的“羅湖商業城”一樣,以銷售價格低廉、“假冒不偽劣”的名牌商品而受到國內外消費者的青睞。
9月,法國的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意大利的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英國的勃貝雷有限公司、盧森堡的普拉達公司和法國的香奈兒有限公司共同起訴至北京二中院稱:在秀水街商廈經營的商戶潘某等人多次銷售其公司擁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LV”、“GUCCI”、“BURBERRY”、“PRADA”、“CHANEL”品牌的箱包商品,給商標權人帶來重大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影響,要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五原告經濟損失各50萬元,共計250萬元。
與此同時,五原告還認為,被告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裝市場有限公司作為秀水街商廈的經營管理者,為潘某等人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要求法院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一石激起千層浪。
這五起訴訟,一下子打破了秀水市場十余年“有買有賣有人氣,仿冒行為無人問津”的局面。
這也是秀水市場自1985年開辦以來首次因銷售仿冒品被指控侵權。
對此案,二中院十分重視,調集精兵強將,組成了由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邵明艷法官為審判長,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張曉津、何暄為成員的合議庭。
合議庭首先確定市場開辦主體對市場租戶的侵權行為是否承擔責任為此案的焦點。
而這個問題,法律并沒有具體的規定。
被告秀水豪森公司在訴訟中強烈主張:“我們已經采取了相應的管理措施,如果法院判定我們承擔責任,那么對全國所有的同類市場企業來說都將是‘一場災難’。” 被告潘某等人也聯名向法院遞交信件,稱他們從外地來到北京尋找生計,有父母需要供養,有子女需要讀書,他們不知道除了賣這些商品還能夠做什么,國外公司提起的這場訴訟一下子讓他們陷入了經濟的困境。
面對四面八方涌來的壓力和依法公正審判的神圣職責,合議庭實地考察了秀水市場的經營情況,與市場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溝通,查閱了相關行政規章。
對市場開辦主體在經營活動中的行為性質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針對其與市場租戶的權利義務關系,最終確定市場開辦主體對市場租戶的行為負有經營管理、監督等嚴格責任。
12月19日,北京二中院做出判決,認定潘某等個體攤販銷售帶有五原告商標標識的商品,其行為侵犯了五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認定秀水豪森公司為潘某等人的涉案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應就潘某等人造成的侵權后果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潘某等人和秀水豪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共同賠償五原告各2萬元,共計10萬元。
雖然五起案件的判賠數額總共只有10萬元,但影響和意義非同尋常。
此判決一經作出,迅速引起廣泛關注。
西方媒體紛紛稱此案件“具有里程碑意義”。
他們認為:“包括秀水市場敗訴案在內的一系列保護國際知名品牌在華權益的舉措,是中國逐步建立國際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明證。
” 據媒體報道,美國商務部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副部長喬恩·杜達什在訪問上海時還專門提及此案。
3月,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給北京二中院知識產權庭寄來一封感謝信,該委員會主席張為安和該委員會高檔品牌行業小組協調員Andrew Olson在信中說:“北京二中院的判決不僅得到了國外公司、專家和媒體的廣泛關注,同時還向外國投資者和商務人士傳遞出強有力的信號,表明中國政府部門決心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效地實施中國的法律和貫徹國家的政策。
相信該判決必將對于中國今后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產生重大而積極的影響。
”
“天下第一刀”引發專利糾紛
(一)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應當依照《指南》的相關規定在專利局辦理手續;但是,復審請求人在復審程序中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且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其委托手續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手續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無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委托手續,但提交的委托書中未寫明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托。
(二)復審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系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指定其 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未指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在復審程序中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視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有多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署名在先的視為收件人;署名無先后(同日分別委托)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內指定的,視為未委托。
(三)對于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復審請求人,未按規定委托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不合格的,其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此外,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不符合《專利法》、《細則》和《指南》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復審請求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或者復審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符合《專利法》、《細則》和《指南》有關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
“可搬式屏幕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品牌”之訴 知識產權名案在北京二中院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