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識產權第一案”勝訴后的反思,“豐田”告“吉利”仍由北京法院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49:3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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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識產權第一案”勝訴后的反思
溫州10月10日電題:以弱勝強的官司是如何打贏的?——“中美知識產權第一案”勝訴后的反思 面對美國電器領域巨頭萊伏頓公司恃強凌弱的惡意訴訟,溫州民營企業通領科技集團用三年時間在美國本土、利用美國法律打贏了一場中美知識產權官司,其成功抗訴的經歷對中國企業跨國經營及應對涉外知識產權訴訟具有重要啟示。
今年7月份,美國新墨西哥州聯邦分區法院對美國萊伏頓公司起訴中國溫州通領科技集團侵犯其美國專利案作出判決,判定通領科技制造銷往美國的GFCI產品(漏電保護裝置),不侵犯萊伏頓公司的美國專利。
這是美國法院下達的第一份中國企業在中美知識產權官司獲勝的判決書,改寫了中美知識產權訴訟史上中國企業未能完勝的局面。
業內專家認為,通領公司與美國萊伏頓公司3年時間知識產權官司的訴訟歷程,體現出中國企業已經開始逐步掌握美國知識產權專利訴訟的游戲規則,并且開始擁有應對美國非常復雜和難以操作的知識產權專利官司的駕馭能力。
進入美國市場之前,先“吃透”相關法律 通領科技采用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專業為美國市場生產的GFCI產品,是美國政府強制推行的安全裝置,年市場需求量30億美元。
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萊伏頓公司等4家美國企業壟斷了這個市場需求巨大的產品。
通領公司通過檢索分析,萊伏頓公司采用機電一體化技術原理,在GFCI產品中申請了70多個專利,構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專利障礙,在這20多年的時間里,萊伏頓公司利用知識產權訴訟手段,以侵犯其專利為由,將進入到美國市場的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等38家非美國企業統統“趕”出了美國市場。
通領科技雖然擁有全球獨家的“擁磁式”發明專利,但為了規避在國外遭受知識產權的訴訟風險,重蹈前面38家企業的“覆轍”,2003年11月份,通領科技支付巨額司法費用把自己試制好的GFCI產品,送給美國兩家律師事務所作非侵權的法律評定。
兩家律師事務所得出了相同的結論:通領科技產品不侵犯美國萊伏頓的專利。
“雖然花了15萬美元的評定費,有了這兩份非侵權的評定書,我們心里有底了,不怕萊伏頓公司以侵犯發明專利為由同我們打官司了。
依照美國法律,即便是我們輸了,也不負責賠償”,通領科技集團董事長陳伍勝說。
后來的事實證明:通領公司依靠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事先在美國律師事務所取得的非侵權法律意見書,為最終的勝訴埋下了“伏筆”。
有關專家認為,“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競爭對手及其所在國同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和法律法規,知己知彼,才能立于不敗之地,不被對方用知識產權的“大棒”“打”出來。
面臨惡意訴訟,中國企業要敢于“亮劍” 2004年1月份起通領科技的產品“登陸”美國不久,由于性價比高,產品深受美國消費者青睞,在5個月內取得了銷售量每月翻番的良好業績,引起了競爭對手萊伏頓公司的恐慌。
2004年4月,萊伏頓公司以侵犯其美國專利權為由,分別在美國新墨西哥州、佛羅里達州、加州等地方法院起訴4家通領科技的重要經銷商,企圖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實施對競爭對手的排擠和打壓,設置貿易壁壘。
萊伏頓公司的“訴訟策略”是海外大公司普遍采用的利用自身資本優勢的戰術:其一、先后在多個聯邦地方法院起訴,人為抬高訴訟成本,使中國企業難以承受美國打官司的訴訟費用,迫使競爭對手退出美國市場;其二、“圍而不打”,極端地利用美國三審制的法律體系和沒有規定庭審時限的司法程序,以種種借口拖延審判期限,讓競爭對手一直圍繞著官司訴訟慢慢地將財力消耗殆盡。
陳伍勝說,“不反擊、不應訴,就意味著退出該市場。
不管面對多么強大的競爭對手,只有敢于應對,才有戰勝的希望。
”面對萊伏頓公司咄咄逼人的氣勢和強大的實力,通領科技主動以制造商身份加入訴訟案,聘請美國亞特蘭大著名的美瑞律師事務所為其進行訴訟代理,并為全部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和侵權擔保,同時選擇新墨西哥州聯邦分區法院作為主審法庭,請求把全部案件移送統一審理。
3年來,通領科技堅持走完了所有美國法律規定的應訴程序,并最終取得勝利。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說,通領科技的勝訴是中國企業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國際競爭的一個典型案例,是中美知識產權訴訟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美國媒體評價該案“其重大的政治意義遠遠超出了商業價值”。
自主創新是跨國專利官司的制勝“法寶” 一個是美國電器領域的巨頭,一個是浙江民營企業,在這場“螞蟻對大象”的對決中,通領科技靠什么在美國本土上“扳”倒了對手? “打鐵先要自身硬。
我們的出口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信心一決雌雄。
”通領集團董事長陳伍勝說,作為全球生產GFCI產品的5家企業之一,他們一直注重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幾年中獲得中國和美國的專利共46件,正在申請的有39件。
“豐田”告“吉利”仍由北京法院審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有關管轄異議的上訴請求,認定這起引起廣泛關注的日本豐田訴浙江吉利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仍由北京法院管轄。
今年1月,(日本)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與自己的豐田汽車圖形商標極為近似,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同時指控吉利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也不當使用了“豐田”、“TOYOTA”商標,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從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豐田株式會社還將吉利汽車的銷售者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一同告上法庭。
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被告吉利公司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寧波市,且汽車生產地也在寧波市,故此案應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二銷售商的住所地在北京法院轄區內,其銷售行為亦在北京,故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據此裁定駁回了吉利公司的管轄異議。
吉利公司不服,向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市高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定駁回了吉利公司的上訴。
“鄉巴佬”商標駁回復審案
申請復審人: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務有限公司鄉巴佬酒業分公司 案情簡介: 申請復審人在第33類酒商品上申請注冊“鄉巴佬”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93)商標申駁字13166號」,申請復審。
商標局駁回的主要理由:該商標有貶低人的含義,用作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鄉巴佬”沒有貶低人的含義,使用于酒,有返樸歸真之感,該商標出自農民自謙之詞,是申請人公司共同心愿。
該詞是對農民善意稱頌,沒有不良影響,且來自民間傳說。
處理結果:經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一旦進入市場,將面對廣大消費者,而消費者并不了解“鄉巴佬”一詞是申請人集體的心愿。
客觀上,“鄉巴佬”是對農民的鄙稱,反映出對農民群眾的不尊重,用其作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
依據《商標法》第8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決定,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務有限公司鄉巴佬酒業分公司在第33類酒商品上申請注冊“鄉巴佬”商標予以駁回。
案例評析: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不得作為商標。
《商標法 》第8條第1款第(9)項規定,商標不得使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它是商標注冊必須遵守的條件之一,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守公序良俗原則的體現。
商標法的這一規定是原則性的,在商標實務中需要個案認定。
在商標評審中,有悖道德或易于產生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具有不良政治影響的文字、圖形。
如“臺灣聯邦”、“造反有理”等。
(2)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文字、圖形。
如本案中的“錢拳權”、“金錢萬歲”、“二房”等。
(3)具有明顯封建迷信色彩或有傷宗教感情的文字、圖形。
如“觀音”等。
(4)具有色情淫穢含義的文字、圖形。
(5)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權、外觀設計專利等民事權利的。
如“馬拉多納”等。
當然如果權利人同意的或已喪失權利的,不受此限。
本案商標屬于違反《商標法》第8條第1款第(9)項的規定,因此,應當駁回其注冊申請。
因為“鄉巴佬”商標涉及對農民的鄙視,如果注冊,必然會損害農民的形象。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商標法》第8條第1款第(9)項的規定實際上還起到補充《商標法》第8條的其他規定的作用,對該條前幾項沒有明確禁止規定,但又不宜作為商標注冊的文字或圖形,可以依據第8條第1款第(9)的規定予以駁回。
(二)、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文字、圖形不能作為商標。
“中美知識產權第一案”勝訴后的反思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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