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的專利子公司可以使用嗎,恢復專利權怎么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7:3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總公司的專利子公司可以使用嗎,恢復專利權怎么做
總公司的專利子公司可以使用嗎
一、 (一)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因為子公司與總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單位。
(二)如果子公司與總公司以及專利工作者之間有協議另當別論。
比如在申請階段,子公司與母公司為共同申請人;授權后,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共同專利權人。
(三)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是可以共用的,因為是一個法人單位。
《專利法》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知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三、 (一)提交申請(準備好申請材料); (二)初步審查; 專利初審處對是否具備形式審查要求進行審查,時間約3個月; (三)專利公開; 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內,專利局對其內容進行公開,申請提前公開的除外(約6個月);國務院專利行政機關在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對其內容進行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可以予以公開。
經申請人申請,國知局可以提前公布其申請; (四)實質審查; 在專利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請求費的,專利局予以受理,啟動實質審查程序。
申請者同意在提交專利申請之時,即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實質審查請求費,約6個月后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專利機構的審查員就所申請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其他可授權的實質性條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如果有駁回理由,或者申請保護的范圍應當縮小等; (五)授權; 審查人員未發現駁回理由或經代理人合理辯論符合授權條件時,專利管理局將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
在接到通知和繳納費用后3個月內領取專利證書; (六)頒發證書; 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知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并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該發明專利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恢復專利權怎么做
一、 一般的,專利局在發出時,會給專利權人一個合理期限(2個月)來提出恢復權利的申請。
專利權人逾期不申請,專利權最終喪失;除非專利權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逾期。
當然了,請求專利權恢復必須要遵守以下幾條原則: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專利權恢復; (二)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專利權恢復; (三)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要提交“請求專利權恢復請求書”并附具有關證明,還要繳納相應的恢復費用。
二、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三、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二)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三)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國知局恢復其權利。
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要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附具有關證明。
還要繳納恢復費。
恢復專利權有的期限
一、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通常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專利權恢復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
應在以下期限內結案: (一)發明專利申請在四十五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并在一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
(一)準予恢復:對于恢復權利請求符合規定或經補正符合規定,并消除了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的,專利局做出“合格”的審查結論,準予恢復權利,并向辦理恢復手續的當事人發出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
對于已公告過處分決定的,還應在專利公報上公告恢復權利的決。
(二)不予恢復:不予恢復的情形主要有超過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請求的或是材料不合規定從而被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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