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關規定,許贊有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9:0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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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關規定
引子 根據現行專利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知局申請專利。
這個規定可以認為是一種針對“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義務條款,而且,如果違反這一條款,專利法并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別是,如果利用專利法第6條與第8 條關于職務發明與權利可以事先合同約定的規定,很可能導致對現行專利法第二十條的“合法規避”。
對此,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注意到這一問題,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三次修改研究課題指南》中,將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列為課題之一,表明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第三次修改中[1],必定會修改相關條款。
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不僅涉及到專利法本身,還涉及到如何理解專利法與其他法律的協調。
本文通過解讀專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的相關規定,試圖找出現行專利法與修改送審稿規定的差別,分析新規定是否完全解決了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
由于是基于尚未正式公布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故本文的觀點僅限于在小范圍內討論,最終還要視第三次修改并公布實施的新專利法而定。
一、 有關《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涉及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的規定 涉及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修改稿中的第四條與第七十六條。
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經國知局批準。
第七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國知局批準,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其就該發明創造在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得被授予專利權;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更進一步地,考慮到現行專利法第二十條的不足,需要設置法律責任條款,對違反修訂稿第四條規定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其就該發明創造在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得被授予專利權,以此來加大執行修訂稿的第四條的力度。
二、 如何正確理解修訂稿中的涉及外商在華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問題的規定 (一)何謂“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 修訂稿中第四條之第二款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經國知局批準。
許贊有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許贊有,男,回族,1948年1月8日出生,住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幸福路55號。
委托代理人劉子陽,山東北極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鐘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楊存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安吉利安工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縣天荒坪鎮銀山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陳禮明,董事長。
第三人北京加鼎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榮昌東街7號院7號樓。
法定代表人劉四清,總經理。
第三人陸貴連,男,漢族,1956年11月19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大北新街2號403房。
以上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吳海寅,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贊有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2月6日作出的第805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053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6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安吉利安工藝品有限公司(簡稱安吉利安公司)、北京加鼎地毯有限公司(簡稱加鼎公司)和陸貴連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9 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許贊有的委托代理人劉子陽,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鐘華、楊存吉,第三人安吉利安公司、加鼎公司和陸貴連的委托代理人吳海寅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8053號決定系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第三人安吉利安公司、加鼎公司和陸貴連就原告許贊有所擁有的01327310.8號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作出的。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8053號決定中認定:第三人當庭提交了附件9德國《BTH》雜志合訂本的原件,并已經由附件14至17證明其可以由國內公共圖書館得到,因此附件9為本案的有效證據。
附件9的封面頁顯示有“2000”,內頁上顯示有“2-3/2000”,結合附件9來源于雜志合訂本2000 1-6 的形式來看,附件9為定期發行的期刊,最晚不遲于2000年3月31日公開,由于該日期早于本專利申請日2001年4月2日,因此第三人指定的附件9上記載的外觀設計(簡稱對比文件)可以作為評價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對比文件。
將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經比較后可見:兩者的整體形狀均為長方形,周邊均由寬布邊包裹成長方形外框,正面的中央均由若干細長竹條平行排列而呈長方形。
兩者的區別在于:本專利的細竹條為橫向排列,對比文件的橫竹條為豎向排列,對比文件的竹條間有平行的橫向連接線。
本專利后視圖的背面中央的布面為毛布,對比文件未公開后視圖。
對于本專利后視圖中央的絨布面,一方面由于地毯的背面在使用狀態時不容易看到,另一方面絨布面均屬于家居常用布料,因此該區別也不能給本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帶來顯著的影響。
至于細竹條為橫向或者豎直排列,均為竹類編織品的常見的直向排列形式,竹條間連接線的明顯與否應屬于局部的細微區別,因此均不能給本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帶來顯著的影響。
在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整體形狀相同、各部分的構成及比例相似、內外框的形狀相同的情況下,應該認定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相近似,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053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無效。
原告許贊有不服第8053號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稱:第一、第8053號決定依據的主要證據是附件9德國《BTH》雜志,而我方提交的反證可證明浙江圖書館并沒有收藏此書或雖收藏此書但第三人并非以合法借閱手段獲得;第二、附件9德國《BTH》雜志系外文證據,在第三人未提交相應中文譯本的情況下該證據應視為未提交,被告認定附件9第72頁中的產品與本專利相近似缺乏法律依據;第三、在第三人提交多個對比文件的情況下,被告未按照《審查指南》的規定要求其指明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使得原告在無效審查程序中未能充分答辯。
綜上,被告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定程序,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8053號決定并判決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辯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堅持在第8053號決定中的評述意見,第8053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第8053號決定。
第三人安吉利安公司、加鼎公司和陸貴連共同述稱:首先,本專利所示形狀是普通公眾廣為熟知的通用產品設計,也是為竹地毯的技術功能所采用的唯一外觀設計,既無法體現出美感,也不具有創新性,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其次,與本專利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在國內外公開發表,故本專利不具有新穎性,不應授予專利權;最后,被告作出的第8053號決定客觀公正,符合法定程序。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第8053號決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貫徹《專利代理條例》的意見
《條例》就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置條件、審批手續、專利代理人的資格及其考核、資格與職務分離以及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職責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明確了專利代理工作的方向,對促進專利代理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推動專利事業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必須認真地貫徹執行。
現就《條例》的貫徹執行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專利代理機構的性質 專利代理機構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其他專利事務。
專利代理業務涉及的是發明創造,屬于科學技術工作范疇。
專利代理人為理工科大學畢業,并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專利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過程是對發明創造的再加工,屬于技術性強的高智能創造性勞動。
代理工作又要執行有關專利的法律法規。
所以,專利代理機構的性質是帶法律性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關于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條件 《條例》規定了成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
(1)關于名稱、章程和固定辦公場所 專利代理機構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有自己的名稱。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反映出該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地區所屬關系,不能隨意確定。
章程是指組織內部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
專利代理機構章程就是專利代理機構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所制定的規章制度。
所有專利代理機構都應當依法制訂組織章程,對本機構的業務范圍、人員構成、職責劃分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固定的辦公場所,是指專利代理機構進行業務活動的所在地。
(2)關于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必要的資金是專利代理機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要求的。
必要的資金,是指專利代理機構必須擁有的能夠獨立支配的經費,包括國家財政撥款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其它經費。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必要資金不得少于三萬元。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一定的工作設施,如:打字機、復印機等等。
(3)關于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獨立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有獨立的賬號,機構內部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管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承擔在專利代理活動中的債務,以及專利代理人在專利代理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
國家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專利代理機構承擔責任。
(4)關于專職專利代理人和兼職專利代理人及其比例 專職代理人是指在該專利代理機構工作,并以專利代理為職業的在職專利代理人。
專職代理人和兼職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過一比三。
即如果專利代理機構擁有三名專職代理人,則所聘用的兼職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九名。
三、關于已在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的整頓和過渡問題 1、凡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盡快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報中國專利局。
中國專利局將于明年第一季度公告已于今年年底前重新登記備案及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名單,以后將每年公告一次。
專利代理機構申請重新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重新登記申請書。
申請書應寫明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等。
申請書格式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印制后發放。
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領取。
(2)專利代理機構章程。
(3)專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4)上級編委下達的有關人員編制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5)專利代理機構擁有的資金和工作設施情況的證明文件。
2、目前尚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按《條例》第十三條的要求,爭取在一年內辦理重新登記手續;對于少數在一年內辦理重新登記確有困難的專利代理機構,經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機關申請,并經中國專利局同意后可酌情延長一年的期限,但最遲不超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
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仍不符合條件或未辦理重新登記的專利代理機構不得以專利代理機構名義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這些機構可過渡為企事業單位或機關內的專利工作機構。
3、專利代理機構在重新登記前不得聘任新的兼職代理人;所聘任的新的專職代理人必須在該機構的編制之內。
4、專利代理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在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的同時,應當抄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四、關于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問題 凡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可按《條例》規定手續申請成立新的專利代理機構。
申請書格式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印制后發放。
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向中國專利局領取。
已在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絕大部分屬全民所有制。
民辦性質的目前只在北京、天津等個別城市試點,尚待進一步摸索經驗。
除正在試點的以外,新的民辦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目前以暫不批準設立為宜。
五、關于專利代理人的工作證發放問題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擬由中國專利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統一印制,并發至已重新登記或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按照《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給專利代理人。
在報中國專利局備案的同時,抄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六、關于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發放問題 專利代理機構重新登記后,其原有的專利代理人原來所持有的《專利代理人證書》換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在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工作的專利代理人,原已持有的《專利代理人證書》同樣換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原《專利代理人證書》一律停止使用,屆時仍持有該證書者,換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解讀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關規定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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