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構成假冒專利罪的行為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7:4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構成假冒專利罪的行為有哪些
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
熱點推薦: 知識產權侵權 侵犯知識產權罪 專利申請 著作權登記 專利轉讓 商業秘密 商標轉讓 注冊商標 很多時候人們看到他人損害了自己的專利利益的,就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其實從法律角度分析,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條件。
那到底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以下是具體介紹。
很多情況下,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專利受到了侵犯,要求專利維權。
但是,經常會發現根本不存在侵犯專利權的事情,更談不上專利維權。
有的人手里的專利甚至是一張廢紙,不能向任何人主張權利,這個一點都不夸張。
在考慮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之前,必須有三個前提條件必須具備: 1、實施涉嫌侵權的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如果是美國專利,中國專利法不保護;如果因為種種原因(如沒有交專利年費)而無效,專利法也不保護;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如果是經過專利權人授權而引起的合同糾紛,則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范圍;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如果不是為了生產經營,而是為了教學或者自己使用,一般不構成侵權。
4、在具備了以上前提的基礎上,主要考察: 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技術方案是否覆蓋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即全面覆蓋原則)。
如果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屬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那么該行為人就構成了專利侵權。
首先,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哪里。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因為授權之前僅僅進行了形式審查,沒有進行實質審查。
在專利維權案件中,最好先進行專利權的評估,不要在是否應該被授予專利的這個問題上發生問題。
有些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根本不用進行專利權評估,一看就知道不可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比如:專利權利要求中保護的范圍過寬,不可能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全面覆蓋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涉案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 2、涉案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多于專利的技術特征,也構成侵權; 3、涉案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是等效的,本領域一般技術人員可以輕易想到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綜上,專利維權必然要涉及到判斷涉嫌侵權的技術方案(產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而在判斷之前,則要判斷自己的專利權是否有效,有效的情況下保護范圍在哪里。
確定了自己的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后,與涉嫌侵權的技術方案進行比對。
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需要考慮上述三個條件,而這三個條件還必須要同時滿足才行,不然的話也是不能認定他人實施的行為構成了專利侵權。
當然,在這方面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這個時候,建議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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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標準必要專利糾紛
標準必要專利簡稱SEP,產生的法律問題是近兩年來專利法和競爭法及反壟斷法領域熱門話題。
特別是在“互聯互通”的通信領域,技術與標準高度融合,標準必要專利有其特殊的價值。
一方面,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由于在許可其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市場上會產生支配地位,常常與標準實施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條件的談判中發生爭議,要求比正常實施專利更高的許可費率或許可條件,出現所謂“專利劫持”的現象;另一方面,標準實施人也可能利用其談判籌碼獲得比正常許可費較低的許可費率或許可條件,出現所謂“專利反向劫持”的現象。
隨著**公司與IDC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兩案的審理,我國產業界、學術界以及司法實務界對標準必要專利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的關注達到了一個全新的高度。
2022年年初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我國現行法律規范首次就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以及許可條件考量因素等作出規定。
然而,司法解釋規范的內容畢竟有限,實踐中還有一些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本文擬從司法解釋(二)的第二十四條規定作為起點,對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中的若干法律問題做出分析思考。
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已解決和未解決的問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被訴侵權人以實施該標準無需專利權人許可為由抗辯不侵犯該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確定。
經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
人民法院在確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標準實施的范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對實施標準中的專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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