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字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杜成甫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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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字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李兆字等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李兆字,男,漢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相公鎮曹店村84號。
原告張月光,男,漢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住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相公鎮曹店村。
上述兩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劉緯,男,漢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山東省臨沂市啟陽路科委1號樓。
上述兩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劉國斌,男,漢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工程街26號。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黃玉平,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郭健國,該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臨沂市河東區先行機械刀片廠,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鳳凰嶺鄉張黑墩村。
負責人孫運保,廠長。
委托代理人黨曉林,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董惠石,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告李兆字、張月光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07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6074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臨沂市河東區先行機械刀片廠(簡稱先行機械刀片廠)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于 2004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兆字、張月光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劉緯、劉國斌,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黃玉平、郭健國,第三人先行機械刀片廠的委托代理人黨曉林、董惠石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就先行機械刀片廠針對李兆字、張月光擁有的名稱為“一種刨刀”的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074號決定,其認為: 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刃口分為光滑面和粗糙面兩個層面”的理解,應當結合本專利說明書(包括附圖)中所述的內容來進行。
通過閱讀本專利的說明書可知,已有技術中的刨刀有全鋼和鋼鐵復合型兩種,鋼鐵復合型刨刀由于鋼和鐵從外觀色澤上不易區分,使得消費者分不清刨刀類型,導致其可能誤購,因而本專利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使消費者易于分辨的復合型刨刀。
其解決方案為:刃口分為光滑面和粗糙面兩個層面。
因此,從本專利所要解決的現有技術中所存在的問題以及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看,應當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刃口分為光滑面和粗糙面兩個層面”理解成“復合型刨刀的刃口分為能使消費者用肉眼易于分辨的光滑面和粗糙面兩個層面”。
通過上述分析并結合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陳述可以認定現有技術中存在的且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如下:復合刨刀屬于現有技術,且刨刀都需打磨;材料硬度不同,打磨后光潔度也不同,這屬于公知常識;采用常規打磨方法無法形成消費者易于分辯的光滑面和粗糙面。
基于所述事實,本專利的“刃口分為光滑面和粗糙面兩個層面”這一技術方案是如何實現的,是判斷其說明書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關鍵所在。
本專利說明書中有下述描述:由于鋼和鐵的硬度不同,可以通過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刃口表面出現光滑度不同的層面。
顯然,“刃口分為光滑面和粗糙面兩個層面”這一技術方案是利用了鋼和鐵材料硬度的不同,并通過打磨來作出的。
由此產生的疑問是:同為復合刀,同樣需要打磨,本專利如何實現已有技術所未能達到的效果,即利用鋼和鐵材料硬度的不同這一自然屬性,通過何種打磨刃口方法來實現“復合型刨刀的刃口形成能使消費者用肉眼易于分辯的光滑面和粗糙面兩個層面”這一技術方案。
對此,在說明書中沒有作任何說明,因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借助于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實現帶來所述技術效果的所述技術方案,即無法制造出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產品。
在無效程序中,李兆字、張月光對上述問題沒有給出具體的解釋,也沒有說明用何種公知技術能實現所述效果。
相反,李兆字、張月光在2003年10月17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強調,常規打磨無法使刨刀出現兩個層面,本專利采用了獨特的打磨技術加工處理,使刨刀刃口顯現出普通消費者易于區分的兩個層面。
可見李兆字、張月光自認本專利是通過特殊的打磨方式來實現的,而非常規的打磨方式。
因此本專利的說明書沒有對本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李兆字、張月光在口頭審理中認為,“刃口分為光滑面和粗糙面兩個層面”這一技術方案可根據常規技術來實現,但這與說明書中描述的已有技術狀況以及在2003年10月17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的觀點相矛盾,因此,在李兆字、張月光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借助于何種常規技術可以實現“刃口分為光滑面和粗糙面兩個層面”這一技術方案的情況下,本專利說明書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故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074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無效。
李兆字、張月光不服第6074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一、第6074號決定適用法律不當。
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先行機械刀片廠增加了與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有關的新的無效理由。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先行機械刀片廠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一個月以后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在本案中,由于先行機械刀片廠增加的這些理由對李兆字、張月光來說比較突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沒有闡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李兆字、張月光的代理人沒能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而導致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因此,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應審理上述增加的無效理由,更不應該以這些新增加的理由宣告李兆字、張月光所有的專利權無效。
二、第6074號決定認定事實錯誤。
全國高等林業院校試用教材《木材切削刀具學》的第285頁的最后一段中,記載了“精磨是借手工用油石進行,開始磨后刀面時,將油石輕壓在后刀面上……再輕輕油一下后刀面”,在該教材的第286頁第一自然段還介紹了有關油石的常規知識。
結合本領域的其它常識,如發明名稱為“油石刃磨機”的CN87201317U的說明書第1頁第1自然段中所記載的“通常見到家庭、飯店等磨菜刀、鐮刀、剪刀及各種刃具,都是在長條形油石磨塊上往復研磨,工廠里木工磨刨刀,也多是沿用這種方式”,可以看出,采用油石打磨刃口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此外,在先行機械刀片廠提交給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證據《金屬磨削知識》的第46頁“表面光潔度”一節,記載了“工件表面是由很多砂粒抓出來的,砂粒愈小,每顆砂粒抓的量少,抓的次數多,工件表面愈光”,由此可以得知砂粒愈小,打磨時間越長,工件表面愈光。
根據該教導和上述公知常識,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采用油石通過略長時間的打磨,即常規的精磨方法,按照說明書記載的“通過打磨刃口的方法,使其表面出現光滑有度不同的層面”,從而實施本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因此本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已經充分的公開,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074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予以撤銷,并維持本專利有效。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提交的書面答辯中除堅持其在第6074號決定中闡述的理由外,針對李兆字、張月光的起訴辯稱:對于先行機械刀片廠在口頭審理時增加的無效理由因不需要新的證據支持,故應當予以接受。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這一無效理由的審查符合《審查指南》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074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維持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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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成甫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杜成甫,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杭州軍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浙江省蕭山市通惠中路107號。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專利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該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萍,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耿博,該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張建國,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漢族,山東省青州市王府金源軸件廠副廠長,住山東省青州市云峽河回族鄉后寺村。
原告杜成甫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9月10日作出的第365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3654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第三人張建國到庭參加訴訟,于2002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杜成甫的委托代理人王兵,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于萍、耿博,第三人張建國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1年5月28日,第三人張建國針對原告杜成甫擁有的名稱為“傳動超越離合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99246387.4,簡稱本專利)向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01年9月10日,被告作出第3654號決定,認為: 第三人提供的附件1屬于公開出版物,其公開日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故可以用來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
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可分為如下幾個部分: A、一種傳動超越離合器,它主要由輸入軸組件和外環齒輪構成, B、輸入軸組件的內環凸輪,滾柱左右檔圈及軸承由螺栓連接固定一起,裝配在外環齒輪的內腔, C、內環凸輪(8)外圓周面為呈圓弧形滾道(10), D、在每個滾道(10)相同一方向的滾道(10)壁面上有1-2個內孔(9)。
附件1第29-297至29-300頁介紹了滾柱式超越離合器基本構成及常見的幾種形式。
其基本構成包括外殼(外星輪)、滾柱、內星輪,位于滾道壁面小孔內的頂銷、彈簧等。
其中第29-299頁中的圖29-10-5所示的是內星齒圓弧工作面式滾柱超越離合器,根據該附圖所示結構及圖面說明可知,該內星輪的工作面為偏心圓弧工作面。
將附件1公開的上述內容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對比可知,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C、D已被附件1公開;而特征A,即“一種傳動超越離合器,它主要由輸入軸組件和外環齒輪組成”,這對于滾柱式超越離合器來說是必備的組成部件,這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關于特征B中的“滾柱左右檔圈”,專利權人提出該特征是針對已有技術中的滾柱保持架結構的改進。
然而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對于滾柱式超越離合器來說,必須對滾柱進行軸向定位,這是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
而滾柱保持架及檔圈均是滾柱式超越離合器中常用的用于滾柱軸向定位的部件。
由于本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中并沒有對其中的“滾柱左右檔圈”的結構給出具體描述,這時只能將其理解為通常的滾柱檔圈。
而將“輸入軸組件的內環凸輪,滾柱左右檔圈及軸承由螺栓連接固定一起,裝配在外環齒輪的內腔”(即特征B)屬于內星齒滾柱式超越離合器基本構成,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綜上所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公開的技術內容不具備實質性特點,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專利權人在意見陳述及口頭審理中均強調了本專利與附件1相比存在多處不同。
然而根據專利法第56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對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與已有技術進行對比、評述其新穎性、創造性時,應以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述內容為依據。
說明書及附圖的解釋作用在于幫助對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的理解。
對于僅僅在說明書附圖中繪出而未寫入權利要求中的特征,不能作為該專利區別于已有技術的依據。
專利權人在意見陳述及口頭審理中均特別強調了本專利中的工作面為內切圓弧面,而附件1中的偏心圓弧面為外切圓弧面,兩者的結構不同。
然而專利權人強調的這一區別,并沒有體現在本專利權利要求中。
根據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內環凸輪(8)外圓周面為呈圓弧形滾道(10)”的描述,其內環凸輪上的滾道既可以是內凹圓弧形滾道,也可以是外凸圓弧形滾道。
即包含了附件1中圖29-10-5所示的偏心圓弧面。
構成專利侵權如何處理?
一、構成專利侵權如何處理? 1、停止侵權 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利侵權的方法和手段是非常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專利侵權的相關情況應當結合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還應當對專利侵權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認定,對于造成了大量損失的專利侵權行為,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量刑處理,具體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怎樣判定外觀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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