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整商標繳費流程相關事項的公告,非正常代理對所涉美國商標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8 15:27:2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整商標繳費流程相關事項的公告,非正常代理對所涉美國商標的影響
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整商標繳費流程相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三四零號 為貫徹落實商標便利化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商標業務繳費流程,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統一各類商標業務繳費方式,決定針對商標業務繳費流程相關事項進行調整。
現公告如下: 一、設置繳費通知環節 自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標申請,在申請業務受理和后續業務核準之前增加繳費通知環節,實現先通知后繳費。
商標當事人和代理機構應在收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商標費用。
二、啟用財政電子票據 根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規定,商標票據統一調整為全國財政電子票據,財政電子票據可以入賬報銷。
各單位接收票據后,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確保入賬票據真實可靠,防止票據重復入賬報銷。
三、設置繳費銜接期 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標申請,適用原繳費規則。
2月29日之后,適用原繳費規則的商標申請仍未完成繳費的,我局統一發放繳費通知書,當事人和代理機構需按照本公告流程進行繳費。
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標申請,商標申請當事人和代理機構可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繳費,無需匯款。
已匯至商標局的費用,除用于繳納適用調整前規則執行的商標申請繳費外,可向商標局申請退款。
本次商標繳費相關事項涉及商標業務繳費和票據開具方式,請商標業務當事人及代理機構認真閱讀相關業務申請指南,以免影響商標業務的正常辦理。
非正常代理對所涉美國商標的影響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不斷加深,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開拓海外市場。
商標作為品牌的法律載體,在海外貿易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注冊海外商標已成為企業發展國際業務、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措施之一。
自2004年亞馬遜進軍中國市場以來,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變的更加便利,美國歷來是許多企業在亞馬遜的必爭之地,注冊美國商標漸成為了許多中國企業的首選。
隨著美國商標注冊數量及相關亂象的激增,美國專利和商標局(USPTO)對于商標申請人的審查也變得越來越嚴格,越來越多的代理機構因非正常代理商標注冊被打擊,涉事的商標數量呈指數級增加,給許多中國企業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
對此,中國企業/賣家應當警惕美國商標注冊中的非正常代理。
為了更好的理解非正常代理的概念,下述為辦理美國商標事務中對于商標代理的要求: ①必須由美國高等法院認證的執業律師才能從事代理商標事務; ②外國申請主體的商標事務需由具有資質的美國律師代理。
近來爆出許多涉外商標代理機構通過提供虛假和/或欺詐的律師信息以及借用美國注冊律師的名義代理商標事務與上述規定不符,屬于非正常代理的行為。
對于非正常代理機構的處理方式,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初步發出《陳述理由令》,要求被調查的代理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合理答復。
如未做出合理的答復,其代理的美國商標將會因此受到制裁,商標權利極可能會被終止。
正如2021年爆發的類似事件中所涉及的商標,后續大多收到美國官方下發的商標權利終止通知。
對于因非正常代理而權利被終止的商標,美國專利商標局建議商標權利的申請人重新遞交申請。
重新遞交無論是從權利還是金錢方面都會給商標權利人帶來巨大損失,若商標權利人處在正常經營中,還要面對重新申請中存在的風險。
海外商標布局是品牌出海的基石,企業因此應給予高度重視。
完善的海外商標申請及維護策略,將為企業發展賦能,反之就可能成為企業發展的掣肘。
不斷完善海外商標布局及提高風險規避能力,在國際環境朝夕變化的今天的意義顯得尤為重要。
近年接連發生在美國的非正常代理事件,造成大量已在海外市場運營的商標面臨無效風險,這也給企業敲響了警鐘,在處理美國商標乃至海外商標事務中應保持謹慎的態度,選擇專業可靠的代理機構可為企業知識產權提供有力保障。
選擇海外商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以下幾點出發: ①選擇具有商標備案資質且經營時間較長的代理機構,并在合作中考察其代理服務的專業性及可靠性; ②考察代理機構的海外合作機構,從團隊規模,知名度及所服務的客戶等角度出發; ③從成本角度考慮,由于目前市場上商標代理機構魚龍混雜,建議盡量避免選擇費用較低的代理機構。
不要相信百分百包通過等說辭; ④商標申請人自己要有合法合規的意識,提供真實準確的申請資料,不虛構使用證據和實踐資料,遠離建議作假的代理機構。
下面鏈接是歷來美國專利商標局對于非正常代理機構發出的通知,可查看了解其詳情,也可留意自己名下的美國商標是否在被制裁的名單之中。
不得作為商標標志的審查審理,《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重點問題
答:《指南》關于該章的修訂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
“不得作為商標標志的審查審理”具有鮮明的政治屬性和意識形態特征。
《指南》對該章的修訂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商標審查工作的全面領導,商標審查審理工作同確保商標審查意識形態安全、維護國家利益與社會穩定有機結合,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公平競爭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相結合。
切實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黨中央的相關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為黨和人民審好商標。
二是充分吸收、借鑒商標授權確權理論、實踐最新成果。
例如,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上,《指南》吸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2號)的規定,明確“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標志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
”“對于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可能損害國家尊嚴的,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其余如“帶有欺騙性”和“其他不良影響的認定”上,也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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