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申請的好處,從“易倍清”商標權無效案看商標近似判定的標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8 15:27:5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國際商標申請的好處,從“易倍清”商標權無效案看商標近似判定的標準
國際商標申請的好處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
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一般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那為什么要進行國際商標注冊呢?注冊國際商標有什么好處呢? 1。 商標權利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即:一個國家/地區獲準的商標權,僅在該國/該地區有效 2。 避免長期使用的商標被他人在境外搶先注冊(包括競爭對手、海外經銷商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所搶注),不得不以高昂代價與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3。 避免在境外無意或被動侵犯他人商標權利,導致支付巨額賠償費。
4。 大部分國家/地區商標注冊的周期較長,提前進行涉外商標注冊有利于出口保護和時長戰略的實施。
以避免產生產品急需出口,但卻無國際注冊商標可用的尷尬局面。
5。 樹立品牌形象,提升企業品牌價值,塑造國際品牌。
從“易倍清”商標權無效案看商標近似判定的標準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丹麥靈北聯合股份公司(下稱靈北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權無效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第三人珠海聯邦制藥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公司)在國際分類第5類“醫藥制劑”等商品上注冊的“易倍清”商標與靈北公司在先注冊的“易倍申”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易倍清”商標應當宣告無效。
2017年8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上述生效判決作出重審裁定,依法對使用在“醫藥制劑”等商品上的“易倍清”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靈北公司是一家專注于神經系統及精神疾病的制藥企業。
2002年,靈北公司首次在歐洲和美國推出治療中重度至重度阿爾茨海默型癡呆用的一款藥品,名稱及商標為“EBIXA”,中文名為“易倍申”。
該藥品陸續進入全球60多個國家的醫藥市場,并于2006年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批準,正式進入中國市場。
2010年,“EBIXA”/“易倍申”鹽酸美金剛片成為《中國癡呆與認知障礙診治指南》和《歐洲神經病學學會聯盟指南》推薦用于治療老年癡呆癥的首選藥。
2006年1月28日,“易倍申”商標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5類“醫藥制劑”商品上。
2008年10月22日,聯邦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本案訴爭商標“易倍清”的申請,于2010年9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鹽酸美金剛片等商品上。
聯邦公司是靈北公司研發的鹽酸美金剛藥品專利到期后,國內首家鹽酸美金剛藥品仿制藥生產企業。
靈北公司認為,根據艾美仕市場研究公司的藥品統計報告顯示,2007年至2013年,“易倍申”鹽酸美金剛藥品占中國同類產品市場份額的100%,而聯邦公司的“易倍清”鹽酸美金剛藥品于2014年才開始進入市場。
據此,靈北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易倍清”商標權無效。
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識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請求保護的在先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訴爭商標注冊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因素。
對于標識本身存在一定差異,但引證商標知名度高,且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注冊人具有摹仿高知名度引證商標、借用引證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的,只要存在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商品的提供者產生混淆可能的,即可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該案中,“易倍清”與“易倍申”相比,僅一字之差,在文字構成、讀音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具有較高的近似度。
并且,兩件商標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其功能、用途相同,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相同。
靈北公司的“易倍申”鹽酸美金剛片于2006年進入中國市場,在同類藥品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占據較大的同類產品市場份額,相關公眾看到“易倍清”商標極易聯想到靈北公司的“易倍申”商標。
聯邦公司在靈北公司的原研藥專利到期后研制成功的仿制藥上使用混淆近似的商標,極易使相關消費者造成誤導,將其誤以為是原研藥廠提供的系列產品。
在仿制藥和原研藥的藥效和副作用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的情況下,藥品來源的混淆會導致相關公眾的利益受到損害。
從商標標識本身的近似程度分析入手,結合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有摹仿引證商標的主觀故意等因素綜合考慮,可以得出該案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給相關公眾造成混淆誤認的結論,訴爭商標的注冊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知行字第116號行政裁定書中所述:“在引證商標具有如此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與其構成近似商標的范圍較普通商標也應更寬,同業競爭者亦應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趙玲)
國知局: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和違法的懲罰力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3538號建議答復的函 趙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強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收悉,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我們十分贊同您提出的相關建議,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打通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服務全鏈條,對于推動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強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關于加大對知識產權維權的支持力度,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和違法的懲罰力度 (一)完善立法保護制度。
在專利領域,2020年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條款已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進一步提高侵權成本,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是修改重點內容,包括新增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故意侵犯專利權規定一到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提高對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等。
同時明確了賦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所需的必要調查取證手段,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等內容。
在商標領域,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改條款已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懲罰力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是修改重點內容,包括在原《商標法》已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礎上,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同時明確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處置等內容。
(二)加大行政保護力度。
我局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與地方共同建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為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提供集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為一體的知識產權“一站式”綜合服務,支持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
截至2021年6月,已在全國建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50家、快速維權中心25家。
同時,積極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會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共38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將重復專利侵權等6種行為列入嚴重失信行為。
(三)降低司法維權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公布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顯著提升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行為的制裁力度。
制定《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立足知識產權訴訟特點和實際,減輕當事人舉證負擔,破解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舉證難”問題,降低維權成本,不斷加大對權利人依法維權的支持力度。
二、關于增強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幫助企業提升知識產權運營意識 (一)提升企業運營意識。
2021年3月,我局聯合財政部印發《關于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 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通知》,利用三年時間,對促進高校院所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成效顯著的省份予以獎補。
截至2021年6月,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印發專項計劃實施方案,全面啟動計劃實施。
(二)加大宣傳培訓力度。
我局不斷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廣泛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培訓,提升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和水平。
每年通過舉辦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總結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做法和進展情況。
組織編寫《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
2020年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達到80.05分,其中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滿意度明顯提升,90.18%的受訪者認為知識產權保護社會宣傳力度明顯加大。
三、關于引導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加強誠信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我局不斷加強專利代理信息公示,引導服務機構樹立誠信意識。
在專利代理管理系統開設專利代理信息公示功能,對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及違法失信名單等4類信息進行公示,方便公眾查詢,引導專利代理機構加強誠信管理。
開展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工作,強化正面引導。
先后遴選4批201家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指導北京等地開展省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工作,培育省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近200家。
四、關于設立各級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解答企業及相關市場主體日常知識產權問題 我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推動構建橫縱協調、點面結合、社會共治的維權援助工作體系,實現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全國“一張網”。
目前,全國各類維權援助機構達1000余家,覆蓋全國大部分地區,2020年共辦理維權援助申請3.3萬余件,提供咨詢指導服務4.3萬余次,提供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參考意見9384件。
同時,全國參與維權援助服務的高校194個、社會組織386個,全國知識產權保護志愿者5276人,維權援助專家5107人,維權援助社會共治力量日漸充實。
五、關于精簡知識產權案件中相關行政和司法審判流程 我局通過推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試點工作,高效辦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確定北京、河北等8個地方作為第一批試點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工作,并與司法部聯合發文推介全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典型經驗做法。
確定北京、天津等22個試點單位開展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試點工作,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技術支撐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繁簡分流、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審合一”等改革措施,不斷精簡司法審判流程,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理質效。
六、關于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等新的侵權形式要立法完善,規范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一)完善立法保護制度。
我局于2020年底就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有效促進處理相關專利侵權糾紛,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征求意見稿中新增網絡服務提供者處理疑難、復雜的專利侵權糾紛投訴時,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指導和幫助等規定。
(二)制定保護管理國家標準。
我局同市場監管總局雙牽頭,多部門共同參與制定《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國家標準,已于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該標準是在《電子商務法》框架下研究形成的國家推薦性標準,有利于引導電子商務平臺相關各方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提升各方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優化電子商務領域營商環境,展現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和能力。
(三)健全司法保護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為公正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依法保護電子商務領域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侵權保護機制,促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活動規范、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國際商標申請的好處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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