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按什么進行分類?,“現有設計”的作用及其檢索方式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8 15:26:1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發明專利按什么進行分類?,“現有設計”的作用及其檢索方式
發明專利按什么進行分類?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人都覺得發明會比較困難。
但是對于一些企業,有著自己非常專業的團隊,就可以在企業團隊的幫助之下做很多的發明,這些發明出來的產品或者是一些設備,可以幫助其他的企業實現很多的功能,或者實現生產的智能化,對其他企業的幫助非常大。
研發企業也可以得到這個發明專利,就可以利用發明專利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這是一種非常理想的,獲得經濟收入的方法。
但是很少有人知道,發明專利也是需要進行申請的,如果沒有申請,企業也沒有辦法可以投入使用。
其實在現有的市場當中,發明專利是可以進行分類的,一般都是如何來進行分類的呢? 一般都是按照比較細化的方法來進行分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第一、首創新發明。
也就是在發明的過程當中,屬于一種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在人類的發明史上發明的四大發明,就是屬于首創新發明。
因為在這個世界上還沒有任何的先例,是第一次進行這樣的一個物質的生產或者是一種技術的創新,那么這一種發明的方式,就是屬于首創發明。
第二、改進型發明。
這種發明專利和首創新發明最大的區別,就是它是基于已經有了一定的技術成果,但是技術成果的效果使用會比較有限,在發明的過程當中,就把它進行了一定的改良,那么可以讓它使用的效果,肯定就會更好一些。
第三、應用型發明。
這種發明專利是屬于一種新的領域,也就是可以把一個產品應用到一種新的技術里面,這樣就可以讓它達到一種新的用途。
第四、組合型發明,已經發明出來的各種技術或者是產品進行新的創新,或者是新的組合生成新的產品或者是新的設備,這樣也是屬于發明的一種。
“現有設計”的作用及其檢索方式
“現有設計”這個術語在我國專利法中第一次出現是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中,其定義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現有設計”這個術語在我國專利法中第一次出現是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中,其定義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初看“現有設計”,會認為其是與“現有技術”完全對應的概念。
“現有技術”定義出現在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定義上頗有相似之處。
二者在專利法中的出現位置也較為接近:“現有技術”首次出現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關于新穎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關于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現有設計”首次出現于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二者在專利法中的下一次亮相,則同時出現在了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因此,“現有設計”和“現有技術”有兩個相同的作用:在授權及后續的無效確權程序中可以作為是否應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主要證據之一;在侵權程序中,被控侵權人可以用其產品實施的是現有設計或現有技術來證明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事實上,如果將目光立足于具體的案例,會發現現有設計與現有技術作用上有明顯不同點。
試看下例: 上圖節選自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一份針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其中有這樣一段敘述:“從檢索到的現有設計(參見本報告所列對比設計2-10)來看,對于魚線輪座及其相近種類產品而言,整體近似手電筒狀回轉體、整體布局為兩個略粗的中間夾有一截圓柱、端部有螺紋狀集線巢的設計較為常見,但是產品整體形狀、端部結構的具體形狀及把手結構的具體設計各不相同。
因此一般消費者會主要關注產品各部分具體結構的設計變化。
” 比較另一篇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針對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如下圖: 比較上述兩份《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發現在評價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屬于現有設計時不但涉及到了對比設計1,而且用對比設計2-10歸納了現有設計的狀況;而在評價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屬于現有技術(參見評價報告中新穎性評價的相關部分)時,僅用到了對比文件1。
上述不同是因外觀設計是否屬于現有設計的判斷標準造成的,根據《專利審查指南》——“不屬于現有設計,是指在現有設計中,既沒有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外觀設計,也沒有與涉案專利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
”是否屬于相同設計比較容易判斷,但是否屬于實質相同的設計,就需要運用到對現有設計狀況的歸納。
《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歸納了屬于實質相同的一些情形: (1)其區別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 (2)其區別在于使用時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證據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設計對于一般消費者能夠產生引人矚目的視覺效果的情況除外; (3)其區別在于將某一設計要素整體置換為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 (4)其區別在于將對比設計作為設計單元按照該種類產品的常規排列方式作重復排列或者將其排列的數量作增減變化; (5)其區別在于互為鏡像對稱。
其中,哪些屬于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需要通過對現有設計的歸納整理才可以得到。
而在專利侵權糾紛程序中,現有設計狀況的歸納整理也非常必要。
在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被認為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指出:“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近年來,又引入了設計空間的概念,設計空間是指設計者在進行產品外觀設計時受各種因素限制情況下能夠自由發揮的空間,也稱設計自由度,所述各種限制因素包括產品的功能、技術條件、相關標準、文化、經濟、現有設計狀況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指出:“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
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 因此,現有設計除了具有現有技術所具有的功能外,還能通過歸納整理,至少得出外觀專利在授權、確權、侵權糾紛程序中所需的如下內容: 1、 慣常設計; 2、 設計空間狀況(需要結合產品的功能、技術條件、相關標準、文化、經濟等其他因素);
專利“一案雙申”的注意事項
1。什么是專利“一案雙申” 專利“一案雙申”,也叫“一案兩報”、“專利套餐申請”、“雙報”等,指申請人就相同的技術方案,同日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兩件專利。
一般來說,實用新型相對于發明授權更快,可以盡早地維權。
等發明經審查滿足授權條件后,再放棄實用新型以獲得發明專利權,或通過修改發明的方式獲得授權而無需放棄實用新型。
2。“一案雙申”優缺點 優點: 1)實用新型相對于發明審查標準較低,有利于通過實用新型在前期獲得較大的保護范圍; 2)實用新型授權早,可盡早保護發明創造成果,盡早維權; 3)專利保護策略更靈活,對于具備新穎性但創造性評價不高的技術方案,一案雙申至少可以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如發明經審查具備授權條件,可以放棄實用新型專利而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無疑是一種兩全之策,對技術方案的保護期限也由10年延長至20年。
缺點: 1)實用新型授權后,發明專利的審查周期可能更長; 2)發明專利不能做優先審查,發明和實用新型均不能做預審; 3)如經審查發明滿足授權條件,需要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才能獲得發明專利權,或在不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情況下,修改發明的保護范圍以獲得發明專利權。
3。“一案雙申”,發明專利延遲4年審查? “一案雙申”的發明專利將延遲4年審查的文件內容,首見于2021年8月3日國知局發布《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對照表第五部分-第七章-8。審查的順序-8.3延遲審查的部分(下圖藍框),但在2022年10月31日發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見稿)》中,相關內容已被刪除。
但從近幾年“一案雙申”的發明專利授權公開數量和避重放棄的實用新型公開數量可以看出,兩組數據曲線走勢相近,數量的下降趨勢十分明顯,說明“一案雙申”的發明審查情況確有延遲。
2016-2022年“一案雙申”的發明專利授權公開數量 2016-2022年“一案雙申”避重放棄的實用新型公開數量(數據來源: 數據庫檢索;檢索日期:2023年2月9日)
發明專利按什么進行分類?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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