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發明專利需要什么,2022年專利權申請轉讓合同范本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4:58:1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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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發明專利需要什么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能有一件了不起的發明是一件很值得驕傲的事,而能將這項發明申請到專利的話那更是了不得,但有些朋友并不知道怎么申請專利。
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寫發明專利需要什么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申請專利需要哪些材料:申請專利應當提交的文件 申請專利時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按照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
申請不同類型的專利,需要準備不同的文件。
1、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2、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3、申請外觀設計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各一式兩份。
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一式兩份。
1、專利局的受理。
申請專利首先申請人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應提交必要的申請文件,并按規定交納相關的費用。
申請人提交了專利申請后,專利局確定專利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發出受理通知書。
2、初步審查。
專利局受理申請后,會對專利申請進行初步審查。
在初步審查合格之后,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內公布。
3、公布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8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經過格式復核、編輯校對、計算機處理、排版印刷。
4、實質審查。
如果實質性審查合格的,專利局將對申請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授予專利權;如果不合格的,申請人應相應的修改申請文件,合格的授予專利權,不合格的駁回專利申請。
5、授予專利權。
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后,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年費和公告印刷費,同時還應當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
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專利權證書。
1、申請發明專利的標準官費是3450(包括申請費950和實質審查費2500),如果符合公司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1070,如果符合個人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560;授權登記時還需交納255和授權當年的年費。
2、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標準官費是500,如果符合公司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150,如果符合個人費用減緩條件可減至75;授權登記時還需交納205和授權當年的年費。
另外,如果委托代理機構還需要額外的代理費。
2022年專利權申請轉讓合同范本
一、申請發明專利的程序1、申請人提供原始技術資料和個人(單位)信息;2、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簽定委托代理協議,撰寫一份符合專利法要求的專利申請文件;如果需要,可先行檢索3、向國家專利局提交該專利申請文件,取得專利申請號,并按規定交納專利申請費用;4、進入初步審查經審查合格后,于申請日起的18個月后,將在專利公報和網站上公開該發明專利申請;根據申請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請日起的15個月內隨時要求提前公開;5、進入實質審查(實審)階段:申請人自申請日起的3年內可隨時向專利局提起實審,也可以在該專利申請公開后提起實審,提起實審須按規定交納專利實審費用;6、經實質審查,該專利符合發明的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授予專利權,按規定交納專利申請維持費、當年年費、印刷費、證書工本費,取得發明專利證書;授權的發明專利將予以公告。
7、如果要求在先發明專利申請的的優先權,則應當提供在先申請的相關情況。
二、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提供的技術資料1、權利要求書:說明要求保護的發明內容,該內容是指該發明的實質性技術特征。
2、說明書摘要:概括說明該發明(300字以內)。
3、說明書:說明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說明與發明有關的背景技術;說明本發明的目的;詳細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說明該技術方案的達到的效果和優點;證明該效果和優點的相關實驗和數據。
具體地:涉及機械領域的發明,應提供該產品專利的結構示意圖,說明產品的結構、形狀特征,各部件名稱及連接關系,工作原理。
涉及電學領域的發明,應提供各元器件名稱,及元器件之間的電氣關系。
涉及化學領域的發明,應提供具體化學物質的名稱,制備方法、工藝條件。
涉及化工設備系統的發明,應當提供各個設備之間的連接關系,具體說明與發明有關的設備的結構特征、連接關系。
涉及藥物發明的,應提供藥物的成分、含量、制備方法、臨床或動物實驗的方法和試驗數據。
涉及微生物和生物工程領域的發明,應提供須保藏的證明。
4、附圖說明(如果需要)5、具體實施方式(實施例):具體舉例說明本發明。
三、申請發明專利的時間申請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大約需要2年半以上的時間,取得專利權后,每年須按規定交納年費;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20年,從申請日起算。
發明專利不能續展。
特定實現方式與功能性限定
2008年6月12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3643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名稱為“校正波陣面錯誤的透鏡及其光學拾取器和校正方法”的03147052.1號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日為2003年9月3日。
在實質審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實質審查部門于2007年2月16日發出駁回決定,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29、33、34的內容如下:“1。具有多個物鏡的光學拾取器,其中多個物鏡中的至少一個配置為使得主要由多個物鏡中的所述至少一個的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類型與主要由光線入射到多個物鏡中的所述至少一個的角度產生的波陣面錯誤類型相同,由此通過調整光入射到物鏡的角度來校正由物鏡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
29。具有至少一個光源和單物鏡的光學拾取器,其中配置單物鏡,使得主要由物鏡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的類型與主要由光入射到物鏡上的光軸的角度產生的波陣面錯誤的類型相同, 由此通過調整光入射到物鏡的角度來校正由物鏡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
33。透鏡,配置為使得主要由透鏡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的類型與主要由光入射到透鏡上的光軸的角度產生的波陣面錯誤的類型相同, 由此通過調整光入射到物鏡的角度來校正由物鏡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
34。一個光學拾取器,包括:一個或多個光學單元光源,它們中的每一個發射光束;以及配置一個或多個物鏡,使得主要由物鏡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的類型與主要由該一束或多束光入射到該一個或多個物鏡上的光軸的角度產生的波陣面錯誤的類型相同,由此通過調整光入射到物鏡的角度來校正由物鏡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
” 申請人(下稱復審請求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于2007年5月31日提出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過程中未修改申請文件。
合議組認為本申請權利要求概括了一個較寬的保護范圍,說明書中記載的方案是以特定方式實現的。
復審請求人主要提出以下復審理由:(1)本申請表2-5中的數據僅是能夠實現上述功能的物鏡的幾個設計實例而已,僅作為示例,本發明不限于此,表2-4中的數據是針對特定波長的光的具有特定數值孔徑以及焦距的透鏡的實例,而表5是用于說明表4的透鏡的效果的;(2)根據本發明,設計使得透鏡傾斜產生慧形像差,并且光入射在透鏡上的角度改變也產生慧形像差,這樣就可以通過調節光入射角度校正透鏡傾斜產生的慧形像差,再參見表2-4中的數據可知,本發明中,通過設計透鏡的物鏡表面S1S2S3S4S5S6圖像表面各個面的諸如曲率半徑、厚度間隔等幾何形狀參數并采用特定材料,可實現本發明所述的上述功能,而設計上述表面的形狀參數以及采用特定材料的手段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公知的手段,是幾何計算和選擇判斷的過程,因此在說明書中并未對此提供說明。
合議組于作出復審決定,其中指出:(1)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該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其中多個物鏡的至少一個配置為使得主要由多個物鏡中的所述至少一個的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類型與主要由光線入射到多個物鏡中的所述至少一個的角度產生的波陣面錯誤類型相同,由此通過調整光入射到物鏡的角度來校正由物鏡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概括了一個較寬的保護范圍。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中的內容“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而根據本申請說明書的記載,能夠實現上述功能的物鏡是由說明書中的表2-表4的數據來實現的,即是以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的特定方式實現的,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明了此功能還可以采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因此上述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不能被允許,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同理,權利要求25、28、30、33、34也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2)復審請求人在針對復審通知書的意見陳述書中認為表2-5中的數據僅是示例而已,并且表2-4中的設計物鏡表面的形狀參數以及采用特定材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公知的手段,是幾何計算和選擇判斷的過程,對此合議組認為:首先復審請求人在意見陳述書中也表明了本申請是通過設計透鏡的物鏡表面S1S2S3S4S5S6圖像表面各個面的諸如曲率半徑、厚度間隔等幾何形狀參數并采用特定材料,來實現本申請中使得透鏡傾斜產生慧形像差,并且光入射在透鏡上的角度改變也產生慧形像差,從而通過調節光入射角度校正透鏡傾斜產生的慧形像差的功能的,可見如何設計透鏡的物鏡表面的參數是能夠實現上述功能的關鍵,但是本申請的說明書中沒有提及任何幾何計算和選擇判斷實現上述功能的設計物鏡表面的形狀參數以及采用特定材料的過程,并且復審請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設計物鏡表面的形狀參數以及采用特定材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公知的手段,而本申請說明書中僅僅例舉了幾個實現上述功能的參數表,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明了此功能還可以采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復審請求人的意見不充分。
案例評析 本案例涉及說明書中的特定方式是否能夠擴展到功能性限定。
本申請的權利要求對解決其提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使用了功能性限定,而并未對具體實現該功能的產品的結構作出限定。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中規定“通常,對產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
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述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才可能是允許的”、 “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因此面對本申請的權利要求,合議組首先考慮本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本申請提出了“使物鏡的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類型與主要由光線入射到物鏡的角度產生的波陣面錯誤類型相同,由此通過調整光入射到物鏡的角度來校正由物鏡傾斜產生的波陣面錯誤”的技術方案,但是縱觀其說明書可以發現,這里的“物鏡”并不是指所有的物鏡,而是要經過特別設計的物鏡才能實現上述技術方案,即,要通過設計透鏡的物鏡表面S1S2S3S4S5S6圖像表面的各個面的諸如曲率半徑、厚度間隔等幾何形狀參數并采用特定材料,才能夠實現上述技術方案。
本申請的說明書的具體實施方式中列舉了幾個包含上述參數的表,用符合這幾個表中的數據的物鏡即可實現上述功能,但是除了這幾個表外,說明書中沒有提及任何幾何計算和選擇判斷實現上述功能的設計物鏡表面的形狀參數以及采用特定材料的過程,那么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知曉如何去設計物鏡的這些參數使得其能夠實現本申請所提出的功能,換句話說,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得知除了說明書所記載的這幾個表中的數據,是否還有其他替代的數據可以實現這個功能,即使有,也無法得知如何去獲得這些替代的數據。
在復審請求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設計物鏡表面的形狀參數以及采用特定材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公知的手段的情況下,這樣的功能限定顯然是不符合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的,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以本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維持了駁回決定。
事實上,對于目前有關光盤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由于光拾取器的結構相對來說屬于比較成熟的技術,因此有關光拾取器結構的申請較多地傾向于光拾取器結構相對于現有技術只有細微改變以及對物鏡參數設計等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所有的案件均要求申請人將設計后的具體參數寫入權利要求也會導致最后發明只保護了過小的范圍,因此對于該領域中用功能性限定的權利要求也不能一概而論,但申請人應注意在說明書中給出充分的描述,盡量使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后能夠知曉所述功能可以采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哪些替代方式來完成,例如通過舉例說明,本領域常見的有哪些實現方式,并且盡量豐富,方式太多可以分類別舉例,其次如果有的實現方式不能解決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應該指明,但這時應注意功能性限定的范圍要能體現出排除了這些不能實現的方式,或者通過在說明書中進行明確定義的形式排除這些不能實現的形式。
( 張巍)
寫發明專利需要什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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