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近年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分析(二),專利法解讀:第六十條【侵犯專利的賠償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55:1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我國近年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分析(二),專利法解讀:第六十條【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
我國近年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分析(二)
近年來,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數量持續增長,最近幾年的增幅尤其明顯,年增長率甚至超過了一些發達國家。
但是,在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絕對數量和產出率方面,我國還遠遠落后于美國、日本等。
通過對我國與美國、日本、德國、法國、韓國、印度和巴西等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授權量以及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數據與研發投入、進出口貿易額等數據關系的橫向比較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主要有如下幾個特點: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及所獲專利授權的數量少,增速快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與美國、日本、韓國、德國、法國等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
以的數據為例,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為6368件,而美國和日本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已達到16萬余件,韓國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也達到約4.7萬件。
我國與美國、日本、德國、韓國、法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之比約為1:25.9:25.9:8.8:7.4:3.4。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外專利申請量尚不及韓國1995年7135件的水平。
印度和巴西兩國的申請量均明顯小于我國同期水平。
雖然我國在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絕對數量上與上述幾個國家存在明顯差距,但是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增長速度明顯高于其他國家。
2004年~,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年均增長49.3%,在上述各國中最高,其次為韓國,年均增長28.6%,而美國、德國、法國和日本的年均增長率依次分別為19.4%、14.2%、14.9%和9.9%。
從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所獲授權數量看,我國與主要發達國家也存在巨大的差距。
我國獲得海外專利授權1191件,而日本、美國、韓國依次分別為8.9906萬件、6.4314萬件、1.1187萬件,分別為我國所獲授權數量的75.5倍、54.0倍和9.39倍。
但從獲得海外專利授權數量的增長速度來看,我國則處于上述各國之首,2004年~年均增長30.8%,而排名第二和第三的韓國和日本僅為7.3%和6.8%。
我國在“五局”內的發明專利申請及授權數量少、比重低、逆差大 中國、美國、歐洲(EPC成員國、日本、韓國在當今世界的專利格局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5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或組織在專利申請的受理、專利權的授予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通過進一步分析“五局”范圍內各國家或地區在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方面的差異。
可以看出,我國向其他“四局”提交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在“五局”交叉申請總量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在1995年~的累計交叉申請總量中我國僅占0.54%,這一比例也僅為1.28%。
從具體數量看,我國向其他“四局”提交發明專利申請5189件,而美國、歐洲、日本、韓國向其他“四局”提交的發明專利申請分別為9.0673萬件、11.6893萬件、14.9397萬件和4.2688萬件,為我國的17.4倍、22.5倍、28.8倍和8.23倍。
同期,中國、美國、歐洲、日本、韓國5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申請順逆差分別為8.0026萬件、4.4962萬件、2.8397萬件、9.2756萬件和3835件,數據表明我國和美國均屬于“專利申請輸入國”,而歐洲和日本、韓國則為“專利申請輸出國”,且我國發明專利申請的逆差狀況最為嚴重。
與“五局”間發明專利交叉申請情況類似,我國在其他“四局”所獲得的發明授權數量也明顯低于其他4個國家或地區。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從“四局”獲得授權量僅為926件,而同期向4個國家或地區授予3.1895萬件專利,專利授權逆差達到3.0969萬件,同期我國所獲得專利授權量僅占到“五局”間交叉授權總量的0.53%,與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獲得的交叉授權數量比值為1:36.2:50.9:86.8:12.4。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比率低 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比率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海外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占本國居民所提交申請的比例的表征,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該國發明創造的國際競爭力的強弱,同時也可以反映該國申請人對外申請專利的意識的強弱和該國經濟發展的全球化程度。
統計數據顯示,各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比率均呈逐漸上升趨勢,但從各國間橫向比較看,我國與各主要國家的差距較大。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比率僅為0.05;同期歐洲國家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比例普遍較高,其中德國超過0.9,大約相當于我國的18倍;美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比率也相對較高,達到0.74;日本、韓國的比率分別達到0.47和0.37,大約相當于我國的9倍和7倍多;即使是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絕對數量較小的印度和巴西,其2004年和的對外專利申請比率也分別達到了0.33和0.23,遠高于我國0.05的水平。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產出率低 一個國家百萬美元研發投入產出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可以表征該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產出情況。
從全球主要國家的對外發明專利產出情況看,瑞士和荷蘭分別以每百萬美元研發投入產生2.23件和1.76件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水品明顯高于其他各國,而我國的近鄰韓國和日本的數據也分別達到了1.47件和1.26件,其他主要發達國家的數據雖然不到1件,但也遠遠高于我國每百萬美元研發投入產生0.04件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水平,其中德國、英國、法國和美國數據分別相當于我國的21倍、13倍、13倍和12倍。
同為發展中國家的俄羅斯,盡管其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不如我國,但其每百萬美元研發投入產生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了0.06件,高于我國同期水平。
詳細數據參見下圖。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對外貿出口的貢獻率低 一個國家每1億美元出口對應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可以表征該國發明創造對其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貢獻程度。
,我國向美國每出口1億美元產品所對應的在美專利申請量不足2件,向歐洲、日本和韓國等地每出口1億美元產品對應的當地申請量均不足1件;而韓國每向我國出口1億美元會相應在我國提出大約10件發明專利申請,德國每向我國出口1億美元產品相應在我國申請大約20件,美國、日本則高達30件左右。
數據顯示,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的對外專利申請對貿易出口的貢獻率較大,表明其出口產品中包含有較高的技術含量;而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對我國向上述國家和地區出口的貢獻率較低,這主要與我國出口貿易以資源出口和簡單加工產品為主有關。
通過上述對各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情況的橫向比較,可以看出,我國在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方面雖然近幾年發展較快,但與美國、日本、德國和韓國相比仍存在巨大差距,無論是在絕對數量上、所占比例上,還是在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比率、百萬美元研發投入產出率和對外貿出口的貢獻度上,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未來我國國際經濟貿易要從低端走向高端、逐步降低對外技術依存度,必須重視對外發明專利申請,不斷加強并充分發揮專利對我國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保駕護航作用。
( 張利剛 孫全亮 梁雨
專利法解讀:第六十條【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
專利法解讀:第六十條【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解讀】本條是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進行了規定。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時,應當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本條規定了三種計算方法: 1。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確定。
如何具體計算專利權人因他人侵權所受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為: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2。按照侵權人侵犯專利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即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3。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按照本條的規定,在確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時,首先應當按照上述的兩種方法計算。
只有當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及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時,才應適用按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額。
這里講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應是指普通專利使用許可的使用費。
至于“倍數”的具體數額,本法未作具體規定。
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能夠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得到充分的賠償,使侵權人不能因侵權行為得到任何好處的原則,合理確定。
二、本條規定的計算方法,主要是供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賠償額進行調解時適用。
如果當事人雙方自愿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確定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應當準許。
哪些法院對專利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
專利權很有可能不只是一個單純的國內案件,有可能涉及國外專利侵權,這時候確定法院管轄權尤其重要。
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哪些法院對專利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均屬于專利糾紛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對于這類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必須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不是訴訟的前提和必經程序。
人民法院不應以當事人未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而拒絕受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
(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執行,即可以作為第一審法院的是: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②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三)關于地域管轄 對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在地域管轄分工上應當依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
有人認為,將本來不歸屬于自己的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可以按照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
這種認識顯然不妥,在專利權屬最終歸屬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根本談不上侵權,因此,不應按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也有人認為,專利權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將來法院確權后仍要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變更,因此,應當歸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種認識也是不妥的。
因為,這種糾紛是一種純民事爭議,最終權利歸屬明確之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變更申請、依據法院生效的專利權屬判決作出權利主體的變更,這一行為與法院的管轄權分配毫無關系。
(四)特例情況 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在確定管轄權時應引起注意。
第一種情況,兩個訴訟當事人主體均屬中國人,但爭議的專利權是外國專利權。
如某個人將本屬于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背著單位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創造,隨后又通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PCT申請,將該發明創造在外國申請了專利,之后,又將在中國的專利申請放棄。
當其單位發現時,該發明創造在中國并無專利權產生,卻獲得了外國專利權。
單位要爭奪該專利權,就涉及中國法院可否管轄及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
首先,中國的法院對此應當具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是中國人,爭議的發明創造是在中國完成的,并首先申請了中國專利,為此發生爭議,中國法院當然有管轄權。
其次,上述爭議屬于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專利糾紛的一種,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案件實行特別指定管轄的規定決定。
再次,在地域管轄上,仍然應當找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
即由個人的長期居所、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至于案件處理結果如何,專利權應歸屬于誰,如何適用法律作出判決則屬另外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均為外國人,如甲國人起訴乙國人,雙方爭議一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如果該專利權屬于在中國申請并獲得的權利,中國法院也應具有司法管轄權。
應當根據被告在中國的分支機構、辦事處、長期或臨時居住地來確定地域管轄。
第三種情況:雙方當事人一方為中國人,一方為外國人,爭議的專利權是中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的,在確定管轄權時,如果外國人作為原告,可以按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如果中國人是原告,外國人是被告,且被告在中國無居所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這是指在專利授權后,當事人之間在確認淮是真正的權利人方面發生的爭議。
專利權歸屬糾紛與申請權糾紛有性質上的區別。
專利權歸屬糾紛發生在授權之后,專利權的法律地位已經確定,專利權人可以行使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并履行規定的義務。
一旦發生糾紛,或者變更或增減專利權人,對專利的實施將產生影響。
尤其是在許可他人實施時,須經過全體專利權人的同意,專利權人的不穩定對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都不利。
專利權歸屬糾紛的形式有:一是共同專利權人之間的專利權屬糾紛;二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界定的專利權屬糾紛;三是委托研究的專利權屬糾紛。
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侵犯的專利必須是必須是依照我國法律獲得的專利權,因為專利具有地域性,只在該地域受法律保護。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專利權人對自己擁有的專利具有獨占性,侵權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不得私自實施專利產品。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我國近年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分析(二)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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