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為保全制度立法完善思考,強化"科技危機"意識 建設創新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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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為保全制度立法完善思考
保全制度作為對當事人權利的臨時性救濟措施,行為保全是其應有之義。
盡管學者們在行為保全的概念表述上沒有達成共識,但在該概念的基本要義上并無實質性的爭議,即行為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訴前或訴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裁定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強制性措施。
采取行為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將來判決的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行為保全是各國立法的通例,在德、法、美等國的民事訴訟法中都有規定。
理論上,行為保全是與財產保全相對應的同位階概念,二者共同構成完整的保全制度。
但行為保全在我國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我國民事訴訟法雖規定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制度,但其適用有嚴格的條件,導致審判實踐中,正受不法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當事人處于“尋法無據”的不利狀態。
因此,如何從立法上確立和完善行為保全制度,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乃是本文要義所在。
一、行為保全制度的歷史發展及演變 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有了行為保全的萌芽,即令狀制度。
令狀制度屬特別程序,大法官因當事人一方的請求,可以依據其統治權對他方下達作為或不作為的命令。
中世紀教會法發展出了近代占有權救濟的概念。
根據教會法的規定,因遭受暴力或欺詐手段被剝奪占有權的先前占有人,可以向教會法庭申請命令,要求在最終權利問題確定之前,先暫時恢復其占有。
先前占有人提出這項要求并不附加特別條件,只需證明有不法剝奪占有行為即可。
與羅馬法相比,教會法對占有的保全不限于有形財產,還包括無形權利,這樣,教會法實際上擴大了占有保全的適用范圍。
歐洲王室法在教會法占有權救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一種新侵占之訴,即以某種形式賦予合法占有人以一種重新占有的權利,以防止對他的不公正侵害。
新侵占之訴不僅可適用于返還土地,而且還適用于返還動產和非實體的權利;不僅適用于返還通過武力侵奪的財物和權利,還適用于對抗非法侵占者。
在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先前的占有權和這種占有被非法侵害即可。
在實際執行中,新侵占之訴以一種暫時成立來保存新的財產形式,直到這種新的財產形式為全部法律所承認。
新侵占之訴雖大大發展了羅馬法與教會法的占有權救濟,但與現代意義上的行為保全相去甚遠。
直到后來英國法院設立了中間禁令制度,德國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規定了假處分、假扣押等救濟措施,近現代意義上的行為保全制度才正式確立下來,并逐步走向完善。
二、各國有關行為保全制度的相關規定 由于歷史文化、法律傳統的不同,行為保全在各國立法中的表現形式也有所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的行為保全體現在“假處分”、“假扣押”、“假執行”等措施中。
假處分是為了保全債權人非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而禁止舊爭執物為某種強制處分或爭執的法律關系規定暫時狀態的特別程序。
德國的訴訟保全中有所謂的“假處分”,主要包括三種類型:第一是保全(935條),旨在擔保某一非金錢表示的單項給付請求權;其二是調節處分(940條),處分權利是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目的是維持法律關系的現狀;其三是給付處分,申請人須證信(第936條、第920條第2款)如無其所請求的應急生活費或薪金即會導致困境,也即其生計受到威脅或者他將遭受危及生存的財產損害,這點類似于我國的先予執行制度。
假處分是一種臨時性命令,其內容可以是要求一方當事人為某種行為或禁止某種行為,尤其禁止出售、抵押某項財產,如船舶等。
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緊急審理裁定”,第484條規定:“緊急審理裁定是指,在法律賦予并非受理本訴訟的法官命令立即采取某種必要措施之權力的情況下,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到場或對其傳喚后,作出的臨時性裁判決定。
”第848條規定:“所有緊急情況,初審法院的法官得在其權限范圍內以緊急裁定采取不會受到嚴重爭議的措施或者采取存在的爭議證明屬于必要的措施。
”第849條第一款規定:“為防止即將發生的損害,或者為制止顯然非法的擾亂,初審法院法官即使在有嚴重爭議的情況下,仍可緊急命令采取保全措施或必須的恢復原狀。
”并在第541條中申明緊急審理裁定“當然具有假執行效力”。
瑞典《訴訟程序法典》第15章規定法院可以發布禁令,對象是自然人。
該禁令可以要求被申請人作為或不作為。
訴前申請禁令的,申請人必須在一個月之內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否則禁令失效,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禁令也失效。
日本的保全制度則脫離民事訴訟法,特別設有獨立的民事保全法。
該法共65條,第二章規定假扣押假處分的審判程序,第三章規定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程序。
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第七篇為保全程序,規定了假扣押(第522—531條)和假處分制度(第532—537條)。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因日后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由法院準許債權人申請所為暫時性之扣押措施。
所謂假處分是指債權人就金錢之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日后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由法院準許債權人申請所為暫時性之處分措施。
從定義看,臺灣地區的保全制度區分了對財產的保全和對行為的保全,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針對不同的請求對象做出不同的裁定。
英美法以禁令制度實現行為保全。
禁令是英美國家法院的一種命令,是當事人所尋求的一種針對行為的禁止性救濟方式。
英國的中間禁令制度是15世紀英國衡平法院為彌補普通法院的救濟不足而發展起來的現代保全方式,包括阻止禁令(Prohibitory)和強制禁令(Mandatory)。
阻止禁令是禁止被申請人去做某些事情或采取某些行動;強制禁令是命令被申請人去做某些事情。
審判過程中的中間禁令,不僅針對當事人的財產和證據,還可以針對當事人的行為。
作為中間禁令之一的瑪瑞華禁令(Mareva Injunction) ,從嚴格意義上講應屬于財產保全的性質,雖然該禁令直接阻卻了被告不利于訟爭財產安全的行為,事實上卻仍然是以訟爭財產為根本對象。
美國的民事訴訟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在第64條規定了扣押制度,該條表示:“對人或財產的扣押:在訴訟開始時或在訴訟進行中,為保證該訴訟終局性登記的判決執行,根據地區法院所在州的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對人或財產進行扣押的救濟方法,應符合以下條件……”,第65條設有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即臨時禁止令和初步禁止令, 它們都適用于判決結果產生以前的訴訟階段,目的都為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失。
對于TRO,法院只要求申請人提出初步證據證明法院有頒布的必要即可,申請人無須承擔嚴格的證明責任,可針對包括財產和行為在內的各種涉訟標的。
初步禁止令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申請人已具有勝訴的可能時啟動,適用范圍同樣廣泛。
可見,兩大法系中不少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都把行為保全納入了保全制度的范疇,而且這些國家和地區均把行為保全制度視為一項與財產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來進行規定。
三、我國應確立并完善行為保全制度 (一)建立行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民訴法第九章規定了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制度,二者共同構成對權利人在訴訟程序上的主要的暫時性救濟手段。
根據財產保全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于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從上述規定來看,財產保全的對象僅限于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而不涉及非財產的請求對象,即行為。
因此,一旦出現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在判決前采用不當或違法行為侵害非財產對象的情況時,法官往往束手無策。
審判實踐中不斷出現的問題一次次地向我國的保全制度提出質疑:究竟非財產的保全請求應否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 舉個典型的例子。
在離婚訴訟中,父親張某為得到兒子的撫養權,在法院尚未作出判決前,欲偷偷將兒子送往國外,母親李某得知這一消息后,遂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禁止張某這一行為,法院在收到李某申請后,應如何裁定呢?我國現行立法只規定了財產保全,并將其界定為“遇有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裁定,而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 。
該解釋明確將財產保全的對象限定為“有關財產”,很明顯,李某申請保全請求的對象是對方當事人旨在破壞現時法律狀態的行為,若刻意適用財產保全的規定,顯然是對財產保全意義的扭曲。
而作為旨在維護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先予執行制度,從立法精神看,其適用是被嚴格控制的。
不僅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必須在訴訟開始后、判決產生以前,案件范圍受到法律明確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及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事實上,很多案件在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權利義務都處于糾纏不清的狀態,勉強適用先予執行,難免會造成對對方當事人利益的藐視和不尊重。
更何況保全和先予執行本就是兩項立法意旨不同的司法制度,若人為互相替換,無疑也是對法律權威和尊嚴的踐踏。
由此可見,我國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制度作為兩種主要的臨時性救濟手段在實踐中尚不足以解決當事人可能遇到的緊急情況,行為保全的立法仍是空白。
建立行為保全制度,不僅是完善我國保全制度的需要,也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務之急。
(二)設立行為保全制度的合理性 欲討論行為保全,首先應將其放入保全制度的宏觀體系中,從整個制度的功能、目的來探討。
進一步講,保全程序屬訴訟保障程序的一種。
所謂訴訟保障程序是指在訴訟理論上,對保障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以及訴訟任務得以圓滿完成的保全程序、先予執行和強制措施所做的概括性表述。
基于此,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判決作出既而依法生效以后能順利得到全部執行,并以此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保障勝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其權益落空。
對于一個具體的案件而言,由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涉訴標的各不相同,可以是財物,也可以不是財物,如人身。
非財產的請求對象遭破壞時,一般都是對既存事實狀態或法律狀態的破壞,并且破壞后具有不可回復的潛在危險,如離婚訴訟中一方在判決前將子女轉匿,致使取得監護權的一方無法行使其權利,又如民事合同中對方當事人繼續為侵權或違約行為,使當事人面臨損失或損失擴大的危險。
針對此種情況,應考慮人身遭受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侵害而可能導致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禁止相對人的侵害行為,維持現有的事實狀態或法律狀態,以求得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后判決的有效執行。
完整意義上的保全,不僅包括財產,也包括非財產的請求對象。
其實保全對象的差異并不是保全制度的核心問題,其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這一立法目的的徹底實現。
其次,行為保全制度的設立在一定意義上也體現了程序的意義和價值。
公正和效益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兩大基本價值。
公正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結果的公正,效益主要表現在司法資源的節約和訴訟成本的降低。
從實際情況來看,現實中不少案例在訴前或訴中都存在著侵權行為并帶有緊迫性,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突出的例子是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問題。
子女歸父親或母親撫養,應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充分考慮到了父母雙方各自的道德品質、經濟狀況、教育能力、與子女的感情等方面的因素,盡量使子女能夠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成長。
但是,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爭取對子女的監護權,往往采取轉移子女或將子女隱藏起來的辦法,使法院的判決難以執行。
程序上設立行為保全的意義在于,排除了不法侵害人或不當行為人的損害,防止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使當事人的權利暫時處于法律保護之下,以求將來判決有得以執行或易于執行的基礎,從而達到實體和程序價值的最終實現。
若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這種責任承擔方式只能在判決以后方能適用,侵害的結果業已存在且不可回復,程序上的缺漏將導致結果的不公正。
當事人發現自己耗費了大量金錢和精力換來的卻是無法實現的權益,法官辛勤忙碌的“業績”卻是無法執行的判決時,司法資源的投入只是“無果之花”,程序的意義和價值也將隨之流失。
其實行為保全制度的合理性已得到不少學者的認同。
現在法學界有人主張將現行民訴法中的財產保全制度作擴張解釋,讓其保全對象擴張至行為,筆者認為該種做法不甚可行。
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雖同為保全制度的基本內容,但二者畢竟有區別。
行為保全針對的是非財物的請求對象,與人身有一定的聯系,對行為保全的實行也不可像財產保全一樣,簡單處以查封、扣押、凍結了事,行為保全的補救方式也應具有可行性。
此外,從立法上講,司法的擴張解釋也應受到嚴格限制,法律規定上的不周延不能一律靠解釋來補充,更何況這種解釋本身也存在不合邏輯之處。
因此,從立法上確立行為保全制度確為必要之舉。
(三)確立行為保全制度的可行性 考察行為保全的歷史和現狀,可以看出,行為保全和財產保全一樣,有著悠久的歷史,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日臻完善的行為保全制度,為我國設立行為保全制度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立法模式和借鑒價值。
應國際經濟全球化和與國際民事訴訟規則接軌的要求,我國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海訴法》)率先設立了類似于行為保全性質的海事強制令制度,它是我國海事保全制度的新發展。
該法第51條指出,“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
”海事強制令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或違約而采取的一種積極主動的可避免侵害的訴前和訴中的預防措施。
海事強制令的保全對象為行為,屬特別民事訴訟保全措施之一,它突破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保全對象僅限于財產和證據的范圍限制,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保全制度來說亦是一個創新和完善。
繼《海訴法》之后,修訂后的《專利法》也引入了外國法中的“臨時禁令”制度。
新的《專利法》第61條規定:“起訴之前,如果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事訴訟法和專利法突破性的立法規定及良好的實踐證明,行為保全制度在我國的確立已具備了合適的土壤。
在行為保全日益成為司法實務中的普遍性要求時,民事訴訟法也應適應這種要求,把具有普遍法律意義的行為保全制度以立法形式加以確立,以求得與國際民事訴訟法的順利接軌及WTO機制所帶來的新的司法環境的協調發展。
強化“科技危機”意識 建設創新型國家
——科技部原副部長吳忠澤談當前科技發展 人民日報 谷傳民 吳忠澤,十一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科技部原副部長。
日前,記者在全國科技企業總裁高級研修班上聆聽了他長達兩個小時的科技講座,感觸頗深。
尤為他發出的“國民應加強‘科技危機’意識”的呼吁所震撼。
當前是一個競爭的時代。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實質就是科技的競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競爭,同樣是科技力量的競爭。
吳忠澤認為,目前自主創新已成為國家競爭力的主導力量。
一個不重視科技的國家一定是一個沒有前途的國家,一個不重視科技的民族,也注定了這個民族的發展沒有希望。
大家知道,科學技術的發展在不斷地突破人們傳統認識的極限,引領著科學和技術的革命。
學科之間、科學與技術之間,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之間,相互交叉滲透,導致了眾多跨學科領域的產生。
納米、生命等幾種科學的融合,推動著人類科技的飛躍,使得科學技術在宏觀或微觀兩個尺度上,分別向著最復雜或最基本的方向發展。
尤其是對于基本粒子、基因、微基建、微加工和納米材料等微觀材料的應用,或者是對于網絡系統、生命系統、大腦和思考系統的研究,可以說正在突破人類傳統研究的極限,預示著我們進入了前所未有的創新時代。
現在的科學和技術,兩者的關系出現了逆轉現象。
也就是說科學理論越來越走在技術和生產的前面,為技術和生產的發展開辟新的道路。
當代重大技術革命的成果絕大多數都源于基礎領域里的原始性創新,并且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新興的產業。
比如像核能、集成電路、生物技術以及現在興起的納米技術,都源于基礎科學理論。
自主創新力不斷發展,已經成為發展的決定性動力。
當今科技發展的一個鮮明特征就是越來越復雜,開發的規模越來越大,需要的資金和人力的投入也越來越多。
在全球化的環境下,資本、信息、技術和人才等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流動和配置越來越普遍。
但是這種跨國界的流動,沒有改變國家之間競爭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形式。
國家之間的競爭集中反應為自主創新能力的競爭,并且通過對技術和知識產權的占有來發現出來。
在此國際背景下,中共十七大提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號召,既是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實踐和經驗的結果,也是在國際科技競爭的壓力下,中央做出的重要抉擇。
談到國際科技的競爭,吳忠澤認為,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很大壓力。
盡管我們的社會經濟獲得了迅速發展,GDP保持持續上升的態勢,但相對發達國家而言,我們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這個差距依然是科技的差距,并且發達國家是用技術來控制市場。
據統計,目前全世界60%的研發投入、90%以上的發明專利都是掌握在發達國家手里。
憑借著科技優勢和建立在科技優勢上的國際規則,發達國家和其跨國公司形成了對世界性高科技市場的高度壟斷,從中獲取大量的超額利潤。
在這樣極端的不平衡之后,通用公司所依仗的是什么?正是它自身的技術優勢和對技術的壟斷。
這樣在發達國家的壟斷之下,后發國家發展的空間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擠壓。
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影響發展中國家工業化進程中的最大的不確定因素。
同時,發達國家還用技術來控制資源。
如果說過去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是用暴力來掠奪殖民地的資源。
而今天發達國家更多的是技術手段來控制資源的流向。
目前,尤其是對于海洋資源、空間資源等一些戰略資源的爭奪,已經成為這些國家爭奪的焦點。
在空間領域,美國正在增強空間系統的爭奪,歐洲航天局在全球定位系統這樣一些重要的領域也是頻出重拳,俄羅斯等一些國家也正在部署。
為什么?因為自從1964年美國第一顆地球衛星同步軌道升空以后,地球同步軌道就成了最稀缺的資源。
因為地球同步軌道最多只能容納180顆衛星,歐美發達國家都起來之后,后發國家很難擺脫這些限制。
海洋是人類發展的寶庫,自從196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以后,對于深海資源的爭奪越來越激烈了。
美國表示要對海洋的投入增加一倍,韓國提出了海洋開發的全球化與信息化的目標等。
可以說,科技上的領先將會直接導致發達國家對海洋資源的占有。
生物資源對于各個國家都將具有戰略意義,發達國家對于生物資源的占有和搶奪已經進入了白熱化的階段,在學術界被稱為“生物專利圈地”。
幾年前,原產中國東北的大豆被美國科學家申請轉基因專利,這就預示著我們有可能種中國的豆,卻要給美國人交錢。
目前,很多國家都把生物技術作為爭奪的焦點。
再者,發達國家用技術來控制媒體。
目前,互聯網、計算機、信息技術已經成為最主要的媒體。
發達國家通過最先進的信息技術傳播他們的意識形態,甚至用來干擾和影響其他國家的決策。
最明顯的是,網上訪問量最大的100個站點,絕大部分在美國。
這樣的信息控制能力,導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科技、文化方面呈現競爭不對稱的局面。
我國的科學技術發展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尚未成為對世界有重要影響的科學技術大國。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科技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比如說載人航天、納米水稻等,但是我國的主要科學技術水平和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據有關科技創新能力的評比結果,我國的科技創新能力在45個主要國家中居28位,屬中下水平。
從綜合能力評價的指標來看,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鍵技術自給率低,我們的對外技術依存度高達50%,而美國和日本這些發達國家僅有5%左右。
我們主要技術的裝備要靠進口滿足,而高科技含量的裝備基本上靠進口。
因為缺乏技術,我們很難單純依靠勞動力換來應有的利益和好處。
另一方面在一些產業領域,正在表現出一定程度上對外技術的依賴。
大到飛機、汽車、數控機床,小到服裝、碳酸飲料等,國外品牌、國外技術主導的格局越來越明顯。
許多企業過度地依賴跨國公司的技術轉移,深陷無休止的價格戰泥潭無法自拔。
盡管傳統的領域已經發生了變化,但是我們的核心技術能力并沒有提高,也就是說企業并沒有成為創新的主體。
二是發明專利數量少。
我舉個例子,我國專利申請總數中,發明專利只占20%左右,而發達國家發明專利的比重則是80%以上,差距非常大。
我國發明專利最主要集中在4個領域,中藥、非酒飲料、第三個是食品,第四個計算機的中文輸入法,這占了多少呢?79%;而美國的發明專利主要是高新技術。
我國科技發明一等獎連續幾年空缺。
三是我們的科技投入不足,學風浮躁的風氣還比較突出。
當前學術領域里不規范、敗壞學風的行為還時有發生,有的還比較嚴重。
盡管是極少數,對科學技術的危害性很大。
因此,在這種國際科技實力殘酷競爭的背景下,我們作為一個科技發展相對不足的發展中國家,就必須要有一種科技競爭的危機意識,促使我們在科技這條道路上不斷邁出新的步伐。
我們也深信,我們一定能夠實現科技創新的重大歷史使命,使我們國家成為一個強大的、為人類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創新型國家。
域名爭議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投訴、訴訟是最常見的域名爭議解決途徑。
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域名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的,均可以向適格的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更多關于域名爭議解決的途徑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接下來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1、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投訴的依據、條件和結果。
(一)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投訴的依據。
無論是按照《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和《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theRules)的規定,還是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域名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的,均可以向適格的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UDRP和theRules是由ICANN認可的,為以。com、。net、。org等結尾的頂級域名提供注冊服務的注冊商所采納,同時它是域名注冊商和域名注冊人之間的約定(在申請域名注冊時,有關規則就已經以附件的形式納入了注冊協議)。
UDRP和theRules為因域名注冊和使用而引發的有關爭議設定了條款和條件,當第三方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時,需以書面方式載明有關投訴應根據該政策和規則予以裁決的請求。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提出投訴的爭議域名限于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二)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根據具體情形核實是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3、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三)投訴人投訴時應該核實被投訴人是否具有以下構成惡意行為: 1、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2、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3、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4、其他惡意的情形。
(四)裁決的結果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專家組認定投訴成立的,應當裁決注銷已經注冊的域名,或者裁決將注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
專家組認定投訴不成立的,應當裁決駁回投訴。
2、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條件和結果。
(一)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在先、合法注冊或使用的商標、企業名稱、知名商品名稱等均受法律保護。
具體案件,根據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具體情形,確定相應的案由和法律依據,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
(二)權利人提起訴訟時應當根據具體情形核實以下條件 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我國行為保全制度立法完善思考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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