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國際經驗與啟示,專利法解讀:第三十條【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56:1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國際經驗與啟示,專利法解讀:第三十條【專利權優先權】
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國際經驗與啟示
農業知識產權就是指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涉及到農業科技活動的許多方面,從科學發明與發現、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到科學論文、高技術產品商標、農業商業秘密等。
近幾年來,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斷增多,有關農業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凸顯。
只有把農業知識產權問題解決好才能激勵農業科技人員自主創新,使農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在參考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基礎上,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與經驗 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的發展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護農業知識產權,其中某些經驗值得我省借鑒。
1。美國對植物品種專利的“雙重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給予植物以知識產權的國家之一,而且保護的形式、范圍均較為完備。
目前,美國實際上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實施三種法律:1930年的植物專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種保護法、實用植物專利。
其中,實用植物專利提供了植物最強有力的保護,審批機關是美國專利與商標局。
三種法律下的三種保護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較為完善和嚴密的保護體系。
如對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種,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申請實用專利權,或者申請植物專利權及植物新品種權,具有一種事實上的“雙重選擇”權。
在1985年發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上訴委員會再次確認了這一“雙重選擇”原則。
2。歐洲對植物新品種的“單一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在歐洲,植物新品種受到特殊法的保護,即植物品種保護法。
與美國相比,歐洲尊重專利法的傳統理論,始終認為傳統專利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障礙無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專利法之外的特別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道路。
比如,荷蘭在1942年,德國在1953年分別通過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賦予植物新品種育種者以生產和銷售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權利。
歐洲對植物品種的保護采取了與美國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對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種,法律保護方法是唯一確定的。
申請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依其發明的性質申請專利權或品種權,而不可能在專利保護和品種權保護兩種法律保護手段之間自行選擇。
3。日本對種苗法不斷修訂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方面動作很多,包括機構的設立和相應法規的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也已擴展到農產品,自1947年已來,日本不斷修改的“種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
1947年,日本公布了“農業種苗法”即優良品種名稱登記制度;1978年,日本根據1978年第二次修訂的UPOV公約,對國內“農業種苗法”進行修改、完善,并更名為“種苗法”對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種苗法”正式開始實施;1911年,日本根據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約,加強了對“種苗法”的全面修訂、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約,并公布實施“修改種苗法”。
總之,日本非常重視通過立法對植物新品種進行專利保護,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實施和不斷的修訂過程中進行扎實的法規宣傳與普及。
二、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其原因 浙江省經濟發達,然而農業貢獻的比例比較小,主要歸結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不到位如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激勵機制有待完善等。
1。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 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農業企業目前沒有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規章制度。
長期以來,受現行的職稱評定、考核評價機制的弊端影響,農業科研人員把項目獲獎而不是知識產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
在知識產權部門和人員配置方面,一半的企業既無產權部門又無專職人員,接近一半的企業僅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而同時設有知識產權部門和專職人員的企業少之又少。
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一些科研人員把職務發明轉賣給企業,謀取私利。
而單位通過訴訟維權成本過高,這都導致科研機構或科研人員申請專利或植物新品種保護積極性不高。
因此,農業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欠缺已無法適應當今農業轉化與產業化發展的需要。
2。激勵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激勵不足,主要表現為專利制度、品種權制度等使農業科技人員所獲得的經濟收益不高,對鼓勵農業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作用不大。
主要原因:一是長期以來,浙江省農業科研單位的農業科技成果管理實行科技成果鑒定制度。
這種管理方式是評定科技成果的學術水平或檢查驗收科研課題執行情況。
同時科研人員如果想要獲得職稱和相關待遇必須發表更高水平的論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獲得更高層次的獎勵。
這種非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逐步形成了重學術、輕市場的現實,造成科研與市場的脫節,降低了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積極性。
二是農業科技成果申請專利要求成熟程度較高,申請文件需要田間實際數據資料,成果產出時間較長,專利審批時間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過,嚴重地挫傷了申請者的積極性;三是政府對農業科研經費投入不足。
由于農業是一項高投入的產業而政府又對此的投入力度不夠,從而導致農業科研單位普遍缺乏專利技術的自我開發和生產能力,進而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推廣。
3。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同時也缺乏自律意識 浙江省實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農業企業及科研單位高層管理者對其知識的掌握不多,產權保護觀念淡薄,直接導致許多科技成果的流失,從而喪失了知識產權。
同時,行業自律意識差是當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
浙江省農業企業數量比較多、規模較小、類型雜。
部分企業缺乏積極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自律意識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企圖通過不合法的途徑獲取他人的育種材料進行科研,僅用少量成本就獲得了豐富的育種材料,相對于自律性較強、支付高額研發成本卻僅擁有少量育種材料的個人或單位而言,無疑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挫傷他人農業知識創新的積極性。
三、對策建議 浙江省雖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與發達國家、地區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
通過對發達國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啟示:(1)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2)先進的管理體系和高素質的員工隊伍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保障。
(3)健全的法律體系和較高的執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外部條件。
總之,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地區經驗的同時也要從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斷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關體系、制度使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更到位,從而促進、加速浙江省農業發展的進程,提高浙江省農業的競爭力。
1。建設以提高自主創新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專利法解讀:第三十條【專利權優先權】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專利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一、咨詢:1、確定發明創造的內容是否屬于可以申請專利的內容;對此咨詢,建議多咨詢幾家后對比確定正確的結論。
因為當前很多的資訊接待員是的工資都是提成制的,為了業務量,有時對咨詢會有不恰當的回復。
2、確定發明創造的內容可以申請哪一種專利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二、簽定代理委托協議此時簽定代理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約束專利代理人對申請人的發明創造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三、技術交底1、申請人向專利代理人提供有關發明創造的背景資料或委托檢索有關內容;2、申請人詳細介紹發明創造的內容,幫助專利代理人充分理解發明創造的內容。
四、確定申請方案代理人在對發明創造的理解基礎上,會對專利申請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斷,對專利授權可能性很小的申請將建議申請人撤回,此時代理機構將會收取少量咨詢費,大部分申請代理費用將返還申請人。
若專利授權前景較大,專利代理人將提出明確的申請方案、保護的范圍和內容,在征得申請人同意的條件下開始準備正式的申請工作。
五、準備申請文件1、撰寫專利申請文件;2、制作申請書文件;3、提交專利申請并獲取專利申請號。
六、審查中國專利局會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專利代理人會進行專利補正、意見陳述、答辯、變更等工作。
如有需要,申請人應該配合專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七、審查結論中國專利局根據審查情況將會作出授權或駁回審查結論,這一過程的時間一般為:外觀設計6個月左右,實用新型10-12個月左右,發明專利2-4年。
八、辦理專利登記手續或復審請求:如果專利申請被授權,則根據專利授權通知書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專利證書。
如果專利申請被駁回,則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是否提出復審請求。
至此,專利申請過程即結束。
專利法解讀: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應提交的文件】
專利法解讀: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應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解讀】本條是對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的基本文件及其內容要求的基本規定。
一、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
提交專利申請文件的目的在于啟動受理專利的法律程序,記載和描述并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明確申請人對該發明創造請求保護的范圍,也是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的基礎。
作為發明創造的申請人依法必須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以及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專利如果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委托書;要求享受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優先權的有關證明文件;要求申請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等。
二、請求書。
請求書是申請人就發明創造提出的書面專利請求。
按照本條第二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請求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第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
發明的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的技術主題。
發明名稱中不應含有非技術詞語,如人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應有含糊不清的詞語,如“及其他”、“及其類似裝置”等,也不能使用籠統的詞語,如僅用“方法”、“化合物”等詞作為發明的名稱。
第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發明人應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應當是單位或者集體。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應當用真名。
第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申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按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即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是單位。
申請人是單位時,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
申請文件中指明的名稱應當與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稱相一致。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申請人是個人時,應當使用本人的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假名。
請求書中的地址,應當符合郵件能夠迅速、準確地投遞的要求。
第四、如果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全稱。
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在專利局登記的編碼。
第五、其他事項。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1)申請人的國籍; (2)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3)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5)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6)申請文件清單; (7)附加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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