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該如何利用專利信息,我國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狀況及分析(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9:3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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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該如何利用專利信息
當英格蘭國王亨利六世在15世紀創立具有“世界精英人才搖籃”之稱的伊頓公學的同時,他也做了一件在許多歷史書中都很少提及的大事,那就是他授權了世界上第一項發明專利。
1449年,英國人約翰發明了一種可在窗戶上使用彩色玻璃的方法,因此亨利六世將一項特殊的所有權授予了約翰。
此后,亨利家族繼續發展這一創舉,由此誕生了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專利體系。
到伊麗莎白一世時代,英國每年授予大約50多項專利。
現在,世界范圍內每年大約有近百萬項專利被授權。
每個國家授予自己的專利并擁有自己的申請體系。
不同國家的申請體系可能有一定差別。
但專利可以在一系列條約和公約條款下,在國際范圍內申請。
不同的專利體系意味著不同的分類系統。
當提交專利申請時一般需要用向之提交申請的國家的語言書寫專利申請書。
專利的重要性 專利權是各國專利部門依法授予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內享有的獨占權或者專用權。
很多專利都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專利權人可以自己進行專利轉化,開發專利產品,也可以將專利權出售給其他公司。
專利文獻包含了詳細的技術說明,還顯示了與類似的發明之間的關系。
嚴格地說,專利是一種獨特的信息資源。
專利信息在企業的科研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表面上看,專利檢索主要是確定研發項目的新穎性,實際上,專利檢索在競爭情報中的作用也非常重要,不能低估。
幾個世紀以來,專利追蹤一直非常熱門,這表現出專利在科技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科技研發離不開專利信息 專利信息是技術和科學信息的重要來源,企業可以利用專利信息開展以下工作: 第一,了解技術發展現狀,避免重復研究。
利用專利信息對某些領域的技術發展現狀進行充分分析,可以避免重復研究,節約大量科研經費。
據估計,世界范圍內約有30%的研發費用都因為重復研究而浪費了。
實際上,只要充分利用專利信息,絕大部分重復研究都是可以輕易避免的。
此外,對特定領域技術發展水平的定期監控還能夠激發新的想法,也可以對現有問題提供創新解決方案。
第二,跟蹤技術發展動態。
通過研究相關技術領域發展狀況和趨勢,可以預測技術發展軌跡,以確保企業朝正確的方向發展。
第三,獲取“免費”技術解決方案。
據分析,世界范圍內每天都有大量的專利失效,企業可以免費獲得這些技術信息,解決新的技術問題。
第四,獲取合作機會。
許多企業對有些專利的利用并不很充分,希望有機會與其他企業合作,以便充分開發這些專利,通過專利檢索分析可以很容易找到合作伙伴。
例如,如果其他企業在本企業占優勢的技術領域內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但是還沒有進行相應的產品開發,企業可以購買其專利權,獲得許可后開發這些產品。
專利是商業信息的重要來源 專利還是商業信息的重要來源,企業可以利用專利來開展以下商業活動: 第一,識別競爭對手并監控其活動。
專利信息是公開的,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專利信息有效、準確地分析競爭對手的研發情況。
第二,評估其他公司的實力。
企業的專利數量通常與其投入到研發活動中的資金數量有關。
在企業運營困難的時期,通常會削減研發經費,專利申請量也會減少。
此外,如果企業的研發重點從一個技術領域轉型到其他領域,原先技術領域中的專利數量會有所減少,而轉型后的技術領域中的專利數量則會增加。
通過這些分析,可以評估企業的運營狀況以及發展動向。
第三,物色專家。
我國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狀況及分析(上)
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應用以及向各行各業的不斷滲透,加之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商業方法專利申請已成為近年來發展最為迅速和爭議最為激烈的領域之一。
所謂商業方法,是指為處理或解決商業經濟活動或事務而由人類智力創造的方法或規則。
此處的“商業”二字源于英文“business”的中文翻譯,但其實際范圍并不僅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商業,而是包括了“business”所表示的諸如營業、交易、事務、行業等多種含義。
因此,此處的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應理解為涉及專門適用于商業、金融、行政、管理、監督或預測目的等方面的數據處理系統或方法的專利申請。
就商業方法發明的自身結構而言,通常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非技術性的規則和方法,二是信息技術。
此處所述的非技術性的規則和方法是指諸如商品交易的流程、行政管理的規則、事務處理的步驟等由人類智力活動創造的規則和方法;而此處所述的信息技術則涉及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網絡和通信網絡等多個相關、相鄰的技術領域。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就技術層面而言,商業方法發明的實質在于以自動化的手段(例如利用計算機網絡為平臺)來實現相關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基于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以上宏觀形勢和特殊性質,本文試圖從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數量、時間變化、國別分布、地域差別、技術領域、法律狀態等多個方面來統計分析商業方法發明的專利態勢和發展狀況,以便為該領域的專利審查和專利保護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
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總量 本文所統計的商業方法專利申請包括國際專利分類表第八版之前的G06F 1760和第八版中的G06Q這兩個分類號之下的、所有向我國提出的或進入我國國家階段的專利國際申請。
分類號G06F 1760的內容為“行政管理、商業、經營、監督或預測目的的數據處理系統或方法”,分類號G06Q的內容為“專門適用于行政、商業、金融、管理、監督或預測目的的數據處理系統或方法;其他類目不包含的專門適用于行政、商業、金融、管理、監督或預測目的的處理系統或方法”。
截止到2008年9月,分類號G06F 1760之下共有4487件專利申請已被公開,分類號G06Q之下共有5848件專利申請已被公開,以上兩個分類號之下的專利申請不存在交集,因此總計共1.0335萬件專利申請。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1.0335萬件專利申請并非每一件都屬于典型的商業方法專利申請,其中部分專利申請的主分類號并不屬于或不應屬于G06F 1760或G06Q,但或多或少都涉及商業方法;另外,由于一定的分類誤差,尚有少量商業方法專利申請存在于其他分類號中(譬如G06F 1900),但由于此處所統計的樣本數量已經足夠龐大(上萬件),因此上述誤差對統計分析結果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商業方法專利申請量的年度變化 圖1(見下圖1)顯示的是自我國專利法第二次修改以來,15年間商業方法專利申請量的年度變化情況。
從圖1可以看出,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年申請量最低時3件,最高時1855件。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2007年提出的大部分專利申請尚未被公開,因此目前所顯示的2007年申請量基本上只是2007年前幾個月的專利申請量(已經達到1064件),但實際上2007年全年的申請量已經大大超出2006年的申請量。
從圖1還可以看出,上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這一時期,我國商業方法專利申請量的增長最為迅速,這也與當時世界的總體趨勢相吻合。
譬如,涉及商業方法的專利在日本被稱作是商業模型專利(BMP),根據德溫特公司的調查研究,全球BMP的專利申請量在1995年到2000年這6年期間大約增長了6倍,而在日本,僅僅在1999年至2000年這2年間,BMP的申請量就增長了5倍。
2001年之后,我國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增長速度稍有放緩,這可能與我國這一時期明確表示對該領域的專利申請的審查持謹慎態度有關。
但是,在專利審查的“高壓態勢”之下,專利申請量總體上仍然基本保持了勻速增長,在絕對數量上并未出現拐點,這也從側面映證了商業方法發明正得以迅速發展和推廣應用,社會及專利申請人對該領域的前景仍然持有信心。
商業方法專利申請量的國內外對比 表1(見下表1)是來自中國大陸和中國大陸之外的商業方法專利申請量之間的對比情況。
從表1可以看出,來自中國大陸和中國大陸之外的專利申請量基本持平。
由此可見,中國大陸在商業方法領域也具有一定的創新力和競爭力,基本上占據了專利申請的半壁江山,如果加上來自臺灣的近千件專利申請,則更會在數量上略占優勢。
同時,這也證明我國在商業方法領域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因此吸引了數量如此龐大的來自國外的專利申請。
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國別分布 表2(見下表2)是來自相關國家地區的商業方法專利申請量之間的對比情況。
表2列出了專利申請量排名前12位的國家地區。
從表2可以看出,中國大陸、日本、美國和臺灣在專利申請量上占據著絕對優勢,其專利申請量的總和為9150件,占到商業方法申請總量的88.53%,另外韓國的專利申請量也不容小覷。
究其原因,首先,日本、美國、臺灣和韓國都是信息技術最為發達的國家地區,而中國大陸、尤其是東部發達地區的信息化建設近年來也是突飛猛進、緊隨其后,而商業方法發明的誕生和實施首先需要依賴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網絡和通信網絡等技術手段和基礎平臺,因此,信息技術欠發達的國家在硬件設施的基礎建設方面則不具備誕生和實施商業方法發明的客觀條件,而信息技術發達的國家則為促進商業方法發明的誕生和發展提供了物質保證。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重要作用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
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
(一)依申請保護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征:(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
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于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二)依職權保護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采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
“依職權”一詞來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征:(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并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
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在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企業應該如何利用專利信息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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