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罪客觀行為特征的理解及其司法認定,我國近年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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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客觀行為特征的理解及其司法認定
【內容提要】 假冒他人專利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盡管多種多樣,但其實質則在于將一項不享有專利權的產品或方法冒充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
在此基礎上,文章對涉及專利許可使用的假冒專利犯罪的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與冒充專利行為以及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相近犯罪的界限和假冒專利罪的罪數形態等司法疑難問題進行了研討。
【關 鍵 詞】假冒專利/客觀特征/司法認定 “假冒他人專利”內涵的理解和把握,關系到假冒專利罪在司法實踐中的正確定性處理。
但對于這一問題,我國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有諸多爭議。
本文擬對此進行研討,以求教于法學界同仁。
一、關于“假冒他人專利”的理解 從世界各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假冒專利罪的規定來看,假冒專利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一般有以下幾種:(注:參見張國軒:“論假冒專利罪”,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88~90頁。
)(1)偽造他人專利產品。
如《羅馬尼亞刑法典》第299條(偽造發明)和我國臺灣地區《專利法》第89條的規定。
(2)仿造他人專利產品。
如我國臺灣地區《專利法》第90條的規定。
(3)非法使用他人的專利。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25條(利用職務上得知之發明與發現)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187條的規定。
(4)非法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
如《羅馬尼亞刑法典》第300條(使偽造品進入流通)、第301條(不正當競爭)以及《巴西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187條的規定。
(5)侵犯他人專利圖樣、模型。
如《巴西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189條、第190條的規定。
(6)侵犯專利權。
如瑞典《專利法》第57條、瑞士《專利法》第81條的規定。
在我國大陸,現行刑法典對假冒專利罪構成要件的規定,采取的是空白罪狀的模式。
由空白罪狀的特征所決定,對于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內涵的理解和把握,也應當以與專利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依據予以確定。
由于1997年現行刑法典通過時,適用的專利法還是1992年修訂的專利法,而這部專利法雖然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構成犯罪的,可以比照假冒商標罪處理,但對于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具體表現卻未作任何明確規定,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刑法理論界在假冒他人專利內涵理解上的爭議和分歧。
2000年8月25日修訂的專利法雖然明確了專利侵權行為、假冒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是三種性質不同的違法行為,并且只對假冒專利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但對于假冒他人專利的內涵同樣未予明確,致使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對此問題的認識很不統一。
對于假冒他人專利的內涵,目前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種行為形式的性質認定: (一)關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其專利的行為的性質 首先,從行為性質來看。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2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該法第14條規定的強制許可的情形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因此,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其違法性在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即未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而實施其專利。
其行為侵犯的是專利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專利侵權行為,但專利侵權行為卻并不一定都是假冒專利的行為。
因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是指在與專利產品類似的產品或者包裝上加上他人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冒充他人的專利產品。
通常情況是,假冒他人專利時,以低劣的產品去冒充具有優質質量的產品,從中獲取非法利潤。
這種行為的實施,使得消費者將粗濫造的以專利權人名義傾銷的產品誤以為專利產品,從而在消費者中給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造成不良影響,所以,假冒專利行為所侵犯的不僅僅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且還侵犯了公共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擾亂了商品的質量管理秩序。
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其專利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所實施的事實上就是專利權人的有效專利,行為人所制造、銷售、使用的是真實的專利產品,或者行為人所使用的方法的確是專利方法,而不是以非專利產品來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來冒充專利方法,只不過,行為人的這種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罷了。
因而上述行為是一種單純的專利侵權行為,不存在假冒的問題。
從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來看,專利的實施共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由專利權人自己來實施;二是由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來實施;三是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
僅僅從實施專利的角度來說,這三種情形是沒有本質區別的,只不過前兩種情形具有合法依據,而第三種情形未取得合法依據罷了,但這并不就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這是因為,行為人制造的產品確實是專利產品,其所使用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也均是真實的,其違法性只是在于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實施了專利權人的專利。
申言之,行為人的行為并非以假充真,既然如此,自不能以假冒他人專利認定。
其次,從法律規定來看。
我國2000年8月25日修訂的《專利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58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專利法》第57條規定的是對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的處理方式,而第58條規定的是對于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處理方式。
試想,如果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則法律就沒有必要對二者在兩個條文中分別規定了。
因而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作為假冒專利的行為來處理,有悖于立法旨趣。
(二)關于采用欺騙手段在專利管理機關登記,冒名騙取專利權的行為的性質 專利權的取得與著作權的取得不同,有一個申請人提出申請、專利機關進行審查的過程。
專利申請中,一個必須首先予以解決的問題就是申請權的歸屬問題,也即誰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專利的問題。
在通常情況下,各國專利法都承認發明人有權對其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日本專利法第29條第1款明確規定有權取得專利的人,首先是發明人。
而所謂的發明人,在日本專利法上是指研究出產業上可以利用的發明的人,而且僅限于是真正的發明人。
因而不取得別人發明的專利的授權,稱自己是發明人而申請的,是不許可的。
即使專利廳誤將專利授予冒充的申請人,也可以通過復審使此專利無效。
(注:參見高曉瑩著:《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認定與處理》,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頁。
)美國專利法第115條也明確規定,“申請人應當宣誓深信自己是某方法、機器、制造品或物品的組合,或其改進等請求取得專利的原始和最早的發明人。
”采用欺騙手段在專利管理機關登記,騙取專利權的行為在有些國家是規定為犯罪的。
實際上,不僅這種行為在有的國家以犯罪論處,其他行為,比如,以任何形式冒用專利局名義進行營業活動,非官方認可的專利代理人代理專利事務,以國家規定不得向外國申請專利的項目向外國申請專利的,都要受到刑罰處罰。
(注:參見鄭成思著:《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頁。
) 對此,我國《專利法》第6條也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
因而非發明人或設計人竊取他人成果,欺騙專利管理機關的,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犯。
至于能否作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處理,《專利法》雖未予明確規定,但在筆者看來,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道理很簡單,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侵犯對象是他人的有效專利,而專利必須由專利主管機關依法審查、確認。
因此,一項發明創造在被專利主管機關確認為專利之前,是不存在被假冒的問題的。
可見,有效專利的存在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成立的前提。
采用欺騙手段在專利管理機關登記,騙取專利權的行為,其實質不過是一種非法侵奪他人的發明創造的行為,但由于該項發明創造還不是“專利”,不受專利法的保護,因而行為人實施的該行為,究其實,只是一種專利申請中的侵權行為,并不具有假冒他人專利的性質。
(三)關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用其他產品冒充他人的專利產品,或者用其他方法冒充他人的專利方法的行為性質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5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有在其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專利權人這項權利的意義在于說明,其已經獲得了專利權,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犯,也說明該專利產品曾經過嚴格的審查,質量有相應的保證,從而有利于提高產品的信譽和競爭能力。
因而專利產品一般在公眾中享有較高的聲譽,行為人利用公眾對專利產品的信任感,假冒他人專利,如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第三人在其制造、銷售的產品上標注、綴附或者在與該產品有關的廣告中冒用專利權人的姓名、專利名稱、專利號以及專利權人的其他專利標記,使公眾誤以為其產品是專利權人制造、銷售的,或者是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從而牟取巨額的非法利益。
這種行為,一方面直接影響了被假冒的專利權人的信譽,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由于以假亂真,或者以次充好,嚴重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商品信譽和商業聲譽,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
而這正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不同于一般專利侵權行為的本質區別所在。
除此以外,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將非專利方法冒充他人的專利方法的行為,以及在非專利產品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行為,在社會危害實質上與前述行為并無二致,故也應以假冒他人專利認定。
據此,筆者認為,假冒他 人專利的實質就是將一項本不享有專利權的產品或方法冒充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或者專 利方法,其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能表現為在非專利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 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專利號;或者在非專利產品的廣告宣傳或者說明書中,謊稱是某 專利號的專利產品;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謊稱使用的方法是專利權人的專利方法; 或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他人的專利證書,將自己的產品冒充他人的專利產品,在市場 上推銷;等等。
但是,這畢竟是一種學理解釋。
而要澄清誤解,徹底解決理論上的紛爭 ,確保司法實務部門對假冒專利罪刑法規定的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根本的途徑還在于 修改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假冒他人專利”的內涵作出明確的規定。
為此,2001 年6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假冒 他人專利的行為:(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 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技 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 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 者專利申請文件。
”上述規定的出臺,不僅彌補了我國大陸刑法對于假冒他人專利內涵 的規定失之闕如的缺陷,而且也較為準確地揭示了假冒他人專利的特征,應當說是比較 合理的。
但是,假冒專利行為,關鍵在于“冒用”他人的專利,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 他人的專利號、在產品宣傳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等等。
偽 造、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顯然不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而僅僅只是為假 冒他人專利作準備的預備行為罷了。
(注:參見黨建軍主編:《侵犯知識產權罪》,中國 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6~67頁。
)因而該實施細則把偽造、變造他人專利證 書、專利文件的行為,也規定為假冒他人專利的表現形式,無疑有失妥當。
至于將偽造 、變造他人專利申請文件的行為規定為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樣態,則更是與假冒他人專 利的內涵相去甚遠。
這是因為,前已述及,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成立的前提在于有效專利 的存在,而專利申請文件則是申請人在取得專利權之前向專利局遞交的請求授予專利權 的申請文件。
所以,筆者建議,該實施細則第4項的規定應修改為:“使用偽造、變造的 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
” 由此可見,除專利侵權行為和騙取專利登記行為外,販運仿造或者變造他人專利的產品,故意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故意銷售變造他人專利的產品,擅自制造他人專利標記,以及冒充專利的行為等,也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不過,這里應當注意的是,對于銷售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是否構成犯罪,還應作如下具體分析:(注:參見趙永紅:“專利侵權與假冒專利—兼論罪刑法定下的刑法解釋”,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判解》(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0頁。
)(1)行為人事前沒有與他人通謀,明知是假冒專利的產品而進行銷售,不構成假冒專利罪,若假冒專利的產品屬于偽劣產品,而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2)行為人為假冒他人專利,非法制造他人專利號、專利標記,或假冒他人專利后又將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銷售,前者是假冒專利罪的預備行為,后者是假冒專利罪的當然后果,兩種行為都被假冒專利罪吸收,只以假冒專利罪定罪處罰;(3)幾個人分工負責,有的非法制造專利號、專利標識,有的假冒他人專利,有的負責銷售假冒專利產品,這屬于假冒專利罪的共同犯罪,應按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一般地,非法制造專利號、專利標志或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人屬于幫助犯,按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理。
二、涉及專利許可使用的假冒專利犯罪的認定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14條規定的即是“國家計劃許可”制度,除此之外的專利實施許可都須依《專利法》第12條的規定。
專利實施許可分為三種: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獨占許可即在一定地域內,被許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間對被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擁有獨占權利。
許可方自己不能在該地域使用其專利技術,也不得把該技術再許可第三方使用,但專利的所有權仍屬于許可方。
排他許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內,被許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間對被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把該技術再許可第三方使用,但許可方自己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專利技術。
普通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許可方還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技術或者許可第三方使用。
但是,如果專利許可使用不當,則同樣有成立假冒專利罪的可能。
司法實踐中,涉及專利許可使用的假冒專利行為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兩類: 1。被許可人未經專利權人允許,擅自允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論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被許可人都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如果行為人違反此規定或者是超出了合同規定的許可范圍,包括許可使用的時間、地域及其他雙方規定的限制性條件,使用該專利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假冒專利罪。
但如果行為人已經得到了專利權人使用其專利的實施許可,只是形式要件欠缺,比如未簽訂書面許可合同、未支付使用費等,則不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也當然不構成犯罪。
另外,專利權人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也屬于其處分其專利權的行為,是正當行為。
2。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終止后,行為人仍然進行與該專利有關的生產或其他營利行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終止后,從合同終止之日起,被許可人以及被轉讓人即不再享有該專利權的任何權能。
因而若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 可,繼續進行與該專利有關的生產或者其他營利行為的,即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其 中,情節嚴重的,(注: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 4月18日通過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4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 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假 冒他人專利的。
)以假冒專利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未達情節嚴重要求的,則按民事 糾紛解決。
三、罪數形態的認定
我國近年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分析(一)
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我國企業對外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對外貿易迅速發展,創新能力逐步增強,產業結構不斷升級,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日益提高,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也取得了長足進展。
近年來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發展情況主要呈現出增速較快、分布集中的特點,即我國申請人向海外提出的申請量、獲得的授權量均保持快速增長,而申請的目的國家或地區(下稱目的國、申請人所在省市和地區、申請的技術領域分布和申請的途徑等又相對較為集中。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及所獲授權增長迅速 WIPO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持續增長,且近幾年增速明顯加快。
1995年,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僅為312件,而已增至6368件,增長約20倍。
12年間累計申請海外發明專利2.0939萬件,年均增長率為31.5%。
其中,2004年~我國年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均在3000件以上,年均增長率為49.3%,增速更達60%,呈現出增速明顯加快的態勢。
隨著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的迅速增長,我國獲得的專利授權量同樣顯著增長。
1995年~間累計獲得授權4997件,其中1995年為149件,增長到1191件,增長近8倍,年均增長率為20.8%。
2004年~2006這3年的授權量增長速度明顯加快,年均增長率達到30.8%。
具體數據如圖1所示。
(圖1 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及所獲授權目的國分布較廣,但主要集中在美、歐、日、韓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目的國分布相對較為廣泛,1995年~間,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目的國覆蓋了除南極洲以外的所有六大洲,囊括了全世界70余個專利局或相關組織。
但在各目的國的數量分布并不均勻,相對集中于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少數國家或地區。
從1995年~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總量來看,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歐洲專利局(EPO、日本特許廳(JPO、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提交的專利申請量占到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總量的76.7%,其中向USPTO提交申請所占比例更達到54%,表明美國為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最主要目的國。
與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目的國分布情況相對應,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所獲授權也主要集中于USPTO、EPO、JPO和KIPO。
統計數據顯示,1995年~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已從全球60余個專利局或相關組織獲得過專利權,其中獲權總量的70.7%來自USPTO、EPO、JPO和KIPO,USPTO的比例同樣高達54%。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領域分布較為集中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領域分布較為集中,電通信技術領域申請量最大。
EPODOC數據庫的數據顯示,我國2000年~2007年間提交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中,排名前六的IPC大類占總量的50%以上,領域分布較為集中。
2000年~2007年間,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數量排名前六的IPC大類依次為:電通信技術(H04,醫學、獸醫學、衛生學(A61,基本電器元件(H01,有機化學(C07,家俱、家庭用的物品和設備(A47以及計算、推算、計數(G06。
8年間,上述6個領域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總量均超過300件,其中電通信技術領域更是達到2000余件,同期電通信技術領域申請量的增速也明顯高于其他領域,其中2001年~的年均增長率達到56.7%。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來源省市和地區分布集中 從1988年~我國各省市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數據看,大致可將各省市劃分為4個梯隊。
第一梯隊包括北京、廣東和上海,累計申請量分別為3088件、3011件和1959件,遠高于其他省市;第二梯隊包括7個省、市或特別行政區,累計申請量在200件~500件之間;第三梯隊包括8個省市,累計申請量為100件~200件;累計申請量在100件以下的為第四梯隊。
其中,第一梯隊3個省市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之和占到全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總量(不包括港澳臺地區的69%,第一、二梯隊10個省市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之和占到了全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量總量的87%,可見我國產生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地區分布較為集中。
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來源按經濟區域分布(見圖2分析顯示,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主要來源于環渤海、長三角、南部沿海3個經濟區域,3個區域的申請量占據了全國對外專利申請總量(不包括港澳臺地區的86%左右。
我國對外專利申請量前七名的省市都位于這3個區域,區域面積較大的東北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申請量相對較少。
具體數據如圖2所示。
(圖2 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仍以巴黎公約為主要申請途徑 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仍主要通過以巴黎公約為主的非PCT途徑進行提交。
1994年1月1日中國正式成為《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的締約國,隨后通過PCT途徑提交的對外發明專利申請比例逐漸提高,但即使到了,相應比例也僅有30%左右,仍有70%左右的申請通過巴黎公約途徑進行提交。
與對外發明專利申請途徑相似,在獲得授權的對外專利申請中也主要通過巴黎公約途徑進行提交。
統計數據顯示,1995年~2000年PCT途徑比例逐年上升,2000年后PCT途徑比例基本保持在30%左右。
自1995年以來,我國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發展速度明顯加快,最近幾年的增幅甚至超過了發達國家,但應認識到我國在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和授權的絕對數量與主要發達國家還存在顯著差距,對外發明專利申請的發展狀況與我國在全球范圍內的經濟和政治地位還明顯不符。
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逐步深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對我國的專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了提高我國企業在全球范圍內的核心競爭力,需要進一步引導和扶持我國企事業單位向海外申請發明專利,并應在規模和質量上取得更大突破,實現對外發明專利申請又好又快發展。
(未完待續( 張利剛 孫全亮 梁雨
數字電影播映技術標準與專利新動向
數字電影播映領域的技術與標準分布情況 狹義上,數字電影播映方面主要有三大投影技術路線:三片式LCD、DLP、LCOS。
在投影行業,三片式LCD技術占據全球約一半的市場份額,其核心技術主要由日本企業控制,例如,全球只有愛普生、索尼能夠生產其核心組件——LCD投影面板。
DLP的核心技術主要來自美國德州儀器公司,不過生產企業遍布全球各地。
單片式DLP主要供應家庭、企業。
目前,DLP電視、DLP投影機主要是單片式,產品近400種,其中,DLP電視在美國市場占有率接近20%,但在其他地區并不普及;DLP投影機約占全球市場份額50%,發展勢頭超過三片式LCD。
在數字化商業影劇院,三片式DLP的應用最為普及,德州儀器公司為之專門發展了符合好萊塢制片企業需求的“DLP Cinema”技術。
它在不含中國大陸的全球其他地區擁有約99%的數字化商業影劇院市場份額。
相比之下,LCOS技術占據的市場份額較小,但是近期它也出現了快速普及的趨勢。
僅就數字電影設備看,全球供應商主要有科視、杜比、柯達、巴克、索尼等。
其中,科視公司在全球商業影劇院市場占據80%多的份額,它主推的技術就是“DLP Cinema”。
目前,商用投影技術、產品已經在我國普及,不過市場基本被國外品牌占領。
專利檢索顯示,近些年來,中外企業之間的投影技術差距有繼續擴大的趨勢。
絕大部分中國企業已經無心戀戰,開展投影技術發明專利部署的中國企業愈來愈少。
不過,我國企業可望在投影技術的娛樂應用方面有所作為。
例如,雅圖公司受信息產業部委托,研制了DLP數字影院系統,主要供小規模群體、家庭開展娛樂應用。
此外,國家廣電總局還計劃在全國16個城市開展數字電影放映試驗,首期采購了該局電影數字節目管理中心研發的1800多套dMs數字電影流動放映系統。
該系統主要使用MPEG-4技術。
上述數字電影投影設備都存在工業標準,有些標準已經形成技術、專利聯盟。
從我國的發展路徑看,從尚不普及的LCOS、dMs技術入手,規避一些強大的技術、專利聯盟,逐步用自主知識產權在新的標準體系中獲得話語權,這是一個可取的路徑。
不過,在數據格式、編解碼領域,也存在較為成熟的技術標準,避開相關技術、專利聯盟的難度很大。
在國外企業掌握片源和軟硬件技術標準的情況下,我國已經不可能在數字電影行業創建完全自主的工業標準,從而完全避免專利付費問題。
例如,好萊塢七大制片商成立了數字影院小組(Digital Cinema Initiatives? 簡稱DCI),共同起草數字影院標準體系。
2005年7月,DCI推出了第一個標準文件,目前已累計發表12個標準文件,另有20個標準正在起草,擬議中的新標準還有很多。
最終,DCI將編寫出一整套數字影院工業標準。
目前,德州儀器公司的“DLP Cinema”系統在密切跟蹤DCI的新發展,爭取基本符合其技術規范。
DCI規范有一些硬性規定,例如,它要求電影數據必須采用JPEG2000壓縮格式;各國企業必須通過美國聯邦信息安全委員會的檢測后才能申請DCI認證,從而獲得好萊塢片源。
但是,為保護信息安全,該委員會要求數字電影設備必須使用法國湯姆森公司或美國惠普公司的專利技術。
再例如,我國的dMs數字電影流動放映系統使用的核心技術是MPEG-4,后者已經形成工業標準,并出現了三大專利集群,收費的專利權人超過20家,收費機構還可能繼續增加。
其中,MPEG LA的收費對象不但包括設備制造商,而且包括運營商、內容商等。
在數字電影行業,我國一些企業建議政府制定自主技術標準,一則強迫好萊塢制片企業向我國開放片源;二則強迫DCI標準向我國的技術開放,實現兩大標準體系的兼容。
作為全球少數幾個“巨國經濟體”,我國龐大的市場支撐著強勢的技術話語權。
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完全有能力實現上述兩個目標。
但是,如果我們做出的標準簡單、粗糙,既不能保證版權安全,又不能保證產品和應用的先進性、通用性,那么其他路徑也許更加可行。
不過,從目前的趨勢看,我國政府頒布強勢技術標準,推廣自主產品的可能性更大。
數字電影播映領域的國內外專利分布情況 數字電影播映領域相關專利文獻主要涉及材料、組件、系統、方法發明。
其中,材料和核心組件主要受商業秘密保護,專利申請量不占多數;相比之下,涉及同步、糾錯、插播、點播、幀控制、字幕嵌入、共享、版權保護等播映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數量最大。
在該領域,國外專利申請主要集中在美國、日本、歐洲,覆蓋了上下游各種技術門類。
例如,WO2007021296號文獻保護數字影院的視頻文件閱讀器。
US2005168694號文獻保護數字影院系統的播放檢測設備。
US7103839號文獻保護數字電影緩存幀的有效性偵測技術。
KR20060004900號文獻保護數字影院服務網絡的商業模型。
US5745642號文獻保護向數字電影未用帶寬增加選擇性資源的系統。
US20040181807號文獻保護對數字電影內容排序的系統和方法。
US2003048908號文獻保護數字影院內容的保護系統和方法。
EP1463317號文獻保護根據觀眾矩陣提供數字影院內容的方法。
JP2004153770、JP2003143577號文獻保護數字電影系統。
在我國國內,本土企業的專利申請較少,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不足總量的1/5。
國外來華專利申請主要集中在日本、韓國、美國企業。
從技術內容看,專利技術也覆蓋了數字電影播映領域的上下游產品、方法和系統。
涉及同步、糾錯、插播、點播、幀控制的專利較多。
如99113485.0號文獻涉及一種自動影音點播系統。
01105326.7號文獻涉及一種利用現有的有線電視單向網結構,實現視頻隨選點播的系統及點播方法。
200610162162.0號文獻涉及一種IPTV應用系統及準視頻點播節目播放方法及系統,播放指定的節目。
200610019500.5號文獻涉及一種對等網絡視頻點播系統中多頻道重疊網絡組織方法。
02129479.8號文獻涉及一種自動檢測計算機視頻多媒體播放功能的方法,解決人工檢測造成產能瓶頸的問題。
95102940.1號文獻涉及一種在視頻服務器中用于提供視頻圖象控制功能的編程方法。
200580018483.7號文獻涉及一種用于數字電影網絡中的重放系統的網絡拓撲及操作方法。
03140337.9號文獻涉及一種即時通訊中音/視頻分享的方法和系統。
字幕嵌入專利。
200610077498.7號文獻涉及一種在數字電影放映系統中產生字幕的設備和方法。
200610077500.0號文獻涉及數字電影放映方法和系統,可在使用電影字幕時,同時保護字幕著作權。
200610059830.7號文獻涉及一種視頻節目中字幕的顯示方法及系統 ,實現字幕以不同的文字方向顯示。
模式互換專利。
03133946.8號文獻涉及一種支援電影模式的數字電視系統及電影模式支援方法,可以用數字電視DTV觀賞到電影模式的影片。
01803205.2號文獻涉及一種主動修改對應于處理和嵌入視頻數據流的數據的視頻內容的方法和系統。
200410016540.5號文獻涉及一種在數字視頻壓縮碼流中快速索引播放信息的方法,支持多種視頻壓縮碼流、支持多種特技播放方式的快速索引方法。
音視頻同步專利。
200510076735.3號文獻涉及一種在發送音視頻文件中疊加語音的方法。
200610017021。X號文獻涉及一種音視頻信號同步方法。
03809319.7號文獻涉及一種在視頻特技模式期間的選通靜寂消除,用于在視頻呈現超過1X速度的視頻特技模式重放期間播放聲道的方法和設備。
200410005790.9號文獻涉及一種音視頻播放方法。
相關第三代移動通信專利。
200410056119.7號文獻涉及一種第三代移動通信終端上電視視頻點播的系統及其方法。
通過現有的3G手機相對電視視頻源無延時的直接收看電視節目。
200510130405.8號文獻涉及一種在移動通訊終端上實現文字與音頻或視頻同步顯示的方法。
安全方法專利。
200480007157.1號文獻涉及一種在安全設備上安全地提供可視內容的系統、方法及裝置,例如使用接收媒體,影片密鑰和影片身份解密內容提供授權組織成員安全地觀看內容。
02826214。X號文獻涉及一種數字作品保護系統、密鑰管理設備和用戶設備。
與放映設備相關的專利。
00811484.6號文獻涉及一種用于向電影院和劇院提供并播放數據廣告信息的系統和方法,該系統可將廣告信息的數據表示符顯示給影劇院的影片放映設備。
200610102231.9號文獻涉及一種放映數字電影的放映鏡頭。
200620002391.1號文獻涉及一種一體化結構的數字電影放映裝置的機箱 。
200620080586.8號文獻涉及一種遙控式一體型數字電影放映機 。
200430075900。X號文獻涉及一種數字電影放映機。
與影片相關專利。
200610037768.1號文獻涉及一種電影嗅覺、觸覺效果發生方法及裝置 。
200410064774.7號文獻涉及一種電視、電影等電子氣味釋放方法及其系統。
92101610.7號文獻涉及一種“韻味”電影及空氣自動凈化控制裝置 ,傳感器根據電影所需情節,環境或室內空氣污染狀況,驅動韻聲噴泉裝置,味覺釋放裝置或空氣凈化裝置。
其他。
如200410031309.3號文獻涉及一種用于使數字電影內容適應于觀眾量度的方法。
這種方法具有可選擇場景內容的運動畫面,而獲取觀眾量度,如人口統計數據。
(魏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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