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后如何維權,瑞士PCT專利申請態勢分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3:2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后如何維權,瑞士PCT專利申請態勢分析
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后如何維權
專利權侵權賠償肯定是逃不掉的,作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應該一早想到東窗事發的結果。
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專利權侵權怎么賠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對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
1、申請的條件:專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
2、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參照前述司法解釋,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3、申請的時間: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4、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5、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6、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瑞士PCT專利申請態勢分析
瑞士作為《專利合作條約》(PCT)成員國之一,是世界上擁有最完善的專利保護制度的國家之一。
該國于1883年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并在1967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3年后又成為PCT成員國。
1973年,瑞士加入歐洲專利公約,并在1995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
作為一個獨立于歐洲共同體以外的聯邦國家,瑞士的支柱產業主要是化工醫藥、機電和鐘表行業。
為了加強藥品的專利保護,瑞士專門就延長藥品的專利保護期設立了補充保護證書,成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有補充保護證書的國家之一。
筆者以歐洲專利局專利文獻數據庫(EPODOC)中公布的瑞士申請人2003年至2007年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的1.9408萬篇國際專利申請文獻為分析依據(其中包括瑞士本國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以及該國申請人與其他國家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專利),主要從申請量、技術領域、主要申請人及發明人等幾個角度,綜合分析瑞士PCT專利申請的狀況及趨勢,并對我國的PCT專利申請提出了多點建議,希望能為我國企業做好PCT專利申請工作提供有益的幫助。
申請量持續增長,但增速逐年變緩 2003年至2007年,瑞士的PCT專利申請量一直保持增長趨勢,但增長速度逐年變緩,詳見圖1。
這5年間,瑞士申請并公開的PCT專利文獻共計1.9408萬篇。
具體來看,2003年,瑞士PCT專利的申請量為3352件;2004年比2003年增加114件,增長了3.4%;2005年比2004年增加395件,增幅為11.3%;2006年比2005年增加383件,增長了9.9%;2007年比2006年增加241件,增幅為5.6%。
其中,2005年的增幅最為突出,超過了10%,但自2006 年以后,增速逐步放緩,這與國際專利申請的增長趨勢相符,顯示了全球經濟衰退對專利申請的影響。
化工醫藥、機電領域重點技術突出 盡管瑞士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工業大國,但該國在化工醫藥業、機電加工業、鐘表業始終保持著世界領先的地位。
特別是在化工醫藥領域,世界十大醫藥公司排名中有2家瑞士醫藥企業,并均位居前5位。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2006年的排名,瑞士是世界第9大化工醫藥產品出口國,其產品占世界市場4.2%的份額,這與瑞士PCT專利申請所呈現出的技術領域特點是一致的。
在采集到的2003年至2007年瑞士申請的1.9408萬篇PCT公開文獻中,共包含8160個國際專利分類號(IPC分類號)。
IPC作為國際上通用的專利分類系統,包含了人類生活必需、作業和運輸、化學和冶金、紡織和造紙、固定建筑物、機械工程、物理以及電學8個領域,每個IPC分類都代表了一類技術。
通過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詳細分析后發現,瑞士在化工醫藥及機電領域的技術尤為突出。
從IPC分類排名中發現,C07(有機化學)和A61(醫學衛生學)的專利申請量高居榜首,占據前25位中的22個席位,詳見表1,其余3個IPC技術分類也隸屬于化工醫藥相關領域,如C12Q(生物化學,含酶或微生物的測定或檢驗方法)、C08K(使用無機物或非高分子有機物作為配料)及G01N 33/00(生物物質的化學分析)。
通過分析發現,瑞士在醫藥化工領域的PCT專利申請具有以下特點: 1。特種化工、藥物領域專利申請居多 化工行業通常分為基礎化工和特種化工兩大領域。
基礎化工主要以石油、金屬和礦產為原料,生產出簡單化工品,如以汽巴精化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所申請的IPC分類為C08K 5/00的專利;而特種化工是將簡單化工品通過先進的工藝提煉制成各種高級產品,如醫藥、診斷用藥品、化肥、植保產品、添加劑、染料、纖維等。
如圖2所示,在瑞士PCT專利申請中,以A61P分類為首的化合物及藥物制劑的申請,占排名前10位的IPC分類的44%;申請量排名第二、三位的A61P 25/00和A61P 35/00,分別為治療神經系統疾病的藥物和抗腫瘤藥物,占IPC分類的13%和12%。
特種化工幾乎占據了醫藥行業專利申請的半壁江山。
2。基礎化合物研發多、保護力度大 對于化合物本身的保護是瑞士PCT專利申請的另一特色。
分類為C07D的申請占據IPC排名前10位的28%。
該IPC分類所包含的技術領域多為有機化合物,是化學申請最為基礎和核心的部分。
例如,分類號為C07D 401/00、C07D 413/00和C07D 403/00的相關申請。
3。生命科學類產品專利申請活躍,醫用配制品專利申請量明顯下降 近幾年,瑞士醫藥行業的技術熱點有所轉移,逐漸變為生命科學類產品,如各種特種化工藥物(IPC分類為A61P)的專利申請越發活躍,申請量顯著增加。
而在2003年有較大申請量的醫用配制品(IPC分類為A61K)的專利申請卻逐年遞減,大幅下降。
重視研發與創新是瑞士化工醫藥行業取得成功并保持世界領先地位的決定性因素,專利申請能如實反映出企業研發與創新的力度。
根據瑞士化工醫藥協會的調查,2005年瑞士化工醫藥行業在全球范圍內的研發支出總計達147億瑞郎,平均每個工作日支出6400萬瑞郎;瑞士化工醫藥企業在本土的研發支出達50億瑞郎,約占瑞士工業領域研發總投入的50%。
如果按每位員工的人均研發費用計算,瑞士化工醫藥行業在世界各國同行業中排名第一。
盡管在PCT專利申請數量上,機械、電子和金屬加工沒有化工醫藥那么強勢,但這些領域才是瑞士工業的第一支柱,從業人口占工業總就業人數的一半,出口額占瑞士總出口額的40%。
精湛的工藝和對相關專利的保護,使得瑞士不單單是制藥大國,也是醫療儀器和設備(占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的11.1%)的出口大國,其相關行業包括機床、機械計量、檢測和調諧設備、電子開關設備、印刷機械、電力設備、機器部件、模具以及渦輪和動力設備等。
化工醫療企業是專利申請主力軍 通過對PCT申請人的分析,不單單可以了解該國的行業環境和狀況,還可以了解一個公司主要的經營領域、重點保護領域與發展趨勢。
在1.9408萬篇PCT公開文獻中,共涉及2.9308萬個申請企業及個人。
根據各申請人的申請量進行排名,詳見表2,并列舉出該申請人在2003年至2007年間的申請量總和及其主要技術領域。
專利權行政案件歸誰管
專利權行政案件的解決歸法院管轄,如果有知識產權法院的話則直接有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否則是就是最高院指定的中院。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專利權行政案件歸誰管的全部內容。
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大家也可以咨詢。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專利法》第3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目前我國主管專利的國家機關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簡稱中國專利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主要任務是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
在我國即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而提出的復審請求、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復審決定和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專利法》第3條第2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假冒他人專利及冒充專利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及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決定,主要是代表國家和地方政府在行使管理職能,在被管理者對行政決定不服時,都可能引發與管理者之間的糾紛。
當事人對中國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及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而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變更行政決定的專利糾紛案件,我們統稱為專利行政糾紛案件。
1、專利侵權糾紛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首先可以由當事人按民事糾紛協商解決,但是不愿協商解決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協商不是起訴的前提條件;如果先協商而協商不成的,也不影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即走行政處理的途徑,這也是允許的。
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部門當被告。
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理后,侵權人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是有強制力作為后盾的。
5、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應專利糾紛當事人的請求,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為調解與處理不同,行政部門只是一個工作有否效果的問題,并不是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不應當被告,而只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第三人。
6、在上述過程中對專利權的保護同時發揮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作用,對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也給予選擇司法途徑和行政渠道的權利,目的是有利于實施對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侵權糾紛在當代中國也算是高發的侵權糾紛,但因為這屬于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的一種,因此可能需要專門的法院進行管轄,而管轄的法院級別至少也是中級。
我國也在一些大城市設立了專門處理這類知識產權糾紛的法院,不過要是專利主管部門對侵權糾紛進行處理的話,則一般情況下在立案之后的四個月之內就要結案。
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后如何維權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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