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產生的形式要件,就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能否包含骷髏形狀或圖案內容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3:1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產生的形式要件,就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能否包含骷髏形狀或圖案內容的探討
專利權產生的形式要件
專利權產生需要實質要件也需要形式要件。
這也涉及到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內容。
對于大多數申請人來說,初步審查比較陌生,因為這是審查員的具體工作。
接下來,關于專利權產生的形式要件的詳細內容,就由小編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吧! 專利權產生的形式要件,也就是專利權申請過程中形式審查的內容。
形式審查是指對發明人、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所委托的代理機構和代理師的資格,以及申請人遞交的與申請相關的各種文件的格式、文字和附圖或者圖片是否符合出版的要求等而進行的審查。
比如:1、發明名稱太長 (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化學領域的某些發明可以允許最多40 個字);2、表述不正確或者模糊(張三手機、李四方法);3、發明人填寫不對或者不規范 (某某課題組、某某博士);4、個人申請人用筆名而不寫真實姓名;5、沒有聯系人電話;6、代理機構名稱與公章名稱不一致;7、兩個以上代理師、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與請求書中不一致;8、說明書中有附圖說明但是沒有提交附圖或者對不上、權利要求書對各個權利要求沒有編號、附圖大小和清晰度不符合要求等。
除此之外,針對一些特殊申請還有相應的審查內容,比如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原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填寫,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是否提交保藏證明等。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所以,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同時,《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這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
專利保護期限是指專利被授予權利后,得到專利保護的時間期限。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1、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日起20年。
2、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起10年。
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起10年。
要注意,在專利授權后,保護期限是從申請日算起,一般是向專利局提交申請的那一天(具體以專利局發的受理通知書里面確定的時間為準)。
就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能否包含骷髏形狀或圖案內容的探討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常接到以骷髏形狀或圖案為外觀設計內容的申請,對于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一直存在不一致的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美和社會公德的標準都在悄然改變,骷髏既不是丑陋的也未違反社會公德,應對以骷髏形狀或圖案為內容的設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外觀設計應具有美感,而以骷髏形狀或圖案為內容的設計是丑陋的,難以給人美感,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關于美感的要求,并且因宣揚死亡和暴力而違反社會公德,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而應予駁回。
2008 年2 月2 日,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關于查處“恐怖靈異類”音像制品的通知》,使得爭論更趨激烈。
筆者認為,只要靈活把握適用專利法第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標準,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1。 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問題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其中所述“美感”是一種帶有主觀性的判斷標準,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地而異,不能狹義地進行解釋。
在審查實踐中,對于設計是否富有美感要考慮美學創作的群眾性、實用性,一般不進行嚴格審查,只要不是丑陋的、能夠為大眾接受的,就被認為符合美感的條件。
目前,社會的審美意識趨向多元化、個性化,各種風格的視覺藝術被大量應用于工業產品,以骷髏形狀或圖案為內容的外觀設計不但滿足了一些特定場合的需要,例如,在萬圣節用作化妝或在戲劇表演時作為道具等,還逐漸步入大眾時尚領地,成為時尚、美麗的元素,滿足了大眾的個性化審美需求。
這么“美麗”的骷髏應當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富有美感并且是特殊美感的外觀設計,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2。 適用專利法第五條的問題 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1節解釋了社會公德的含義:“社會公德,是指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并被接受的倫理道德和行為準則。
它的內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進步不斷地發生變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異。
”審查指南同時還例舉了“帶有暴力兇殺”內容的外觀設計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因此,對于以骷髏形狀或圖案為內容的外觀設計是否違反社會公德,不應一概而論,而應以其是否涉及暴力和兇殺內容為判斷標準。
(1)裝飾性設計。
目前涉及骷髏圖案或者形狀的外觀設計申請絕大部分為純裝飾性的。
既然如前文所述,在審美多元化的今天骷髏作為裝飾元素已被大眾接受,如果將骷髏作為裝飾性內容,而不是宣揚暴力兇殺而令公眾反感,那么該類外觀設計不屬于違反社會公德之列,應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2)功能性設計。
在農藥或其他化學制劑的包裝品上的骷髏圖案,是表明該產品有毒的一種標識性圖案,屬于功能性設計,并非宣傳暴力兇殺,不屬于違反社會公德的設計。
(3)宣揚暴力兇殺的設計外觀設計中的骷髏形狀或圖案和其他相關設計內容,明顯為宣揚暴力兇殺而令公眾感到恐怖和反感,該類設計即屬于明顯違反社會公德的外觀設計,不應被授予專利權。
綜上,對于以骷髏形狀或者圖案作為設計內容的外觀設計應進行客觀分析。
如果將骷髏形狀或者圖案作為裝飾性和功能性設計內容,并不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關于美感的規定,也不屬于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應給予其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而骷髏形狀或圖案的使用是為了宣揚暴力兇殺,則屬于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明顯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不應給予其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摘自2008 年第6 期中國發明與專利
專利法釋義:第三十五條
專利權是指一項發明創造由申請人按照法律程序向國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查合格后,由國家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授予的一定期限內對該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權或專有權。
專利權并不是伴隨發明創造的完成而自動產生的,需要申請人按照專利法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申請才能授予專利權。
如果申請人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申請,無論發明創造如何重要,如何有經濟效益都不能授予專利權。
因此,取得專利權的首先條件是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起專利申請,即如果發明創造的企業或個人沒有進行申請,則其發明創造將不受專利法的保護,也就不能取得專利權;其次,取得專利權的第二個條件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收到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后,對其申請的發明創造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審查,若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則授予申請人專利權,即只有經過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專利申請才可以取得專利權。
上述過程中,影響取得專利權的因素很多,需要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的格式要求、內容要求以及履行各種手續,其中最重要的是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實質具備法律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另外,在申請人提起專利申請時,需要專利申請人深刻掌握相關法律對授權的實質性規定以及程序性規定,具備相當的專利申請經驗,一般,專利申請都是委托專業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可以大大提高授權率,節省專利申請人的時間和花費,幫助專利申請人獲取合適的專利權;對于審查過程中影響專利權的因素也比較多,其中審查員的個人審查水平差異也會影響取得專利權,專利審查實行獨立審查結合審查質量控制,但不同審查員的審查水平以及主觀性相差較大,有可能影響專利權的取得。
專利權產生的形式要件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就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能否包含骷髏形狀或圖案內容的探討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