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賣家侵權訴訟中,如何證明“一件代發”商品的合法來源

越來越多電商賣家采用“一件代發”的代銷模式,小賣家在網店上架的商品,有消費者下單后,小賣家再從大賣家訂購該商品,由大賣家直接發貨給消費者。
“合法來源”抗辯是法律賦予銷售者的一種免賠抗辯。是為了保護善意的銷售者,其具有正當的進貨渠道,以及不知道且不應知道所售商品是侵權產品的合理信賴。當賣家發生所售商品涉及商標或專利侵權時,電商賣家能否將這種“一件代發”的經營模式作為合法來源抗辯的理由?
一、“一件代發”模式銷售的侵權產品,經營者是否構成專利/商標侵權?
在這個過程中,網店經營者在其網店上展示商品圖片、接單安排發貨的行為,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許諾銷售及銷售行為,網店經營者無法脫離其是商品銷售方身份,因此,如果網店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確為侵犯他人商標權或專利權的產品,則網店經營者仍構成專利/商標侵權。
二、通過“一件代發”模式銷售侵權產品的賣家的合法來源抗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網店賣家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時,需符合主客觀兩方面條件:
1、商品的來源和獲取渠道需合法
“一件代發”模式不能減少銷售商的法律責任。網店銷售商仍應當負有合法經營店鋪的義務,即應當審核商品的上游供應商以及商品的制造商等信息。因此,銷售者所銷售產品應從正規渠道進貨,其供貨商應有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資質。銷售者與供貨商簽訂進貨合同,具有發票或交易記錄且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相對應,并應向供貨商支付合理對價,該合理對價不得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
2、經營者主觀無過錯,即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是侵權產品
經營者主觀為“善意”,即其實施銷售、許諾銷售等行為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具體是指銷售商在獲得侵權產品的過程中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網店經營者在“一件代發”商品的時候,應當充分了解商品的背景信息,如果網店經營者不核實商品的進貨來源和生產資質即進行售賣,則說明網店經營者在銷售侵權產品之前沒有合理注意義務。
對于“一件代發”的網店經營者來說應當知道權利人的商標權/專利權情況的,也可推定網店經營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是侵權產品。
涉案侵權產品如為“三無產品”,則網店經營者即使能提供侵權產品的來源和明確的供貨商信息,但由于侵權產品的“三無”特性,不僅可以說明網店經營者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還說明網店經營者沒有誠實守信的經營,放任侵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存有過錯,不應適用合法來源抗辯。
三、對于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停止侵害救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承擔問題
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銷售商仍應當承擔權利人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成本。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產生的侵權責任不因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而完全免除,合法來源抗辯僅免除賠償責任,但不能免除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責任,因此,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應當由銷售商負擔。
小結:
“一件代發”的銷售模式對于網店經營者來說雖然不直接接觸商品,但在銷售商品之前對商品的審查義務不能免除,“一件代發”的網店經營者不能通過主張合理來源抗辯 來免除自身的侵權賠償責任。
關鍵詞: 專利侵權 商標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