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違法嗎?案例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屬于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如果獲得了他人同意,則不違法。
案例:
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發現甲藥店銷售的由乙公司生產的腰間盤突出三蛇磁波透骨貼產品外包裝上標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專利 專利號20133×××××××.×”專利標識。
經查,20133×××××××.×號專利真實有效,產品生產日期在專利授權公告日之后,但該專利的專利權人為王某,而非乙公司。
調查中,甲藥店未能提供王某同意乙公司享有專利標識標注權的相關證明文件,執法機關遂以假冒專利案件立案并進行了處理。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單從標注的字樣、標注的時間及專利號的法律狀態來看,其瑕疵僅在于沒有標注專利權類別以及沒在專利申請號前加注“ZL”,屬于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的情形,正確的標注應當是:“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33×××××××.×”。
但是,該案最大的問題是,專利權人與涉案標注主體不一致,如果王某未同意乙公司享有專利標識標注權,則乙公司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情形。
甲藥店銷售上述產品,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應以涉嫌假冒專利而非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進行查處。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