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外國專利的產品可以直接標注“國際專利”“全球專利”字樣嗎?案例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
權利人擁有國外專利或者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的,其應當參照《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要求,如實標注所擁有專利權的類別、國家及該國專利號。如“德國發明專利,專利號GE×××××××”。
案例:
甲企業在我國擁有一項發明專利權,其同時也遞交PCT申請并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權。
該企業在其產品上標注“國際專利,中國發明專利,專利號20141×××××××.×”的字樣。
分析與評述
專利具有地域性,不存在所謂“國際專利”“全球專利”等術語。
該案中,甲企業擁有與產品相對應的中國發明專利權,其有權在相關產品上如實標注中國發明專利及相應的專利號。同時,其也擁有多國的專利權,在產品上標注“國際專利”并沒有夸大宣傳,誤導公眾,只是措辭不嚴謹。因為即便有國外專利,也應當標注國外專利類別和專利號,而不是標注“國際專利”。因此這種標注不符合《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屬于標注不規范行為,可以責令其改正。
正確的標注方法是分別標注各國專利權類別和專利號。例如,標記“德國發明專利,專利號×××××;美國發明專利,專利號×××××”等,連同“中國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41×××××××.×”一起,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進行標注。
但是,如果該企業在只獲得中國專利權,或者只是通過國際組織遞交了申請,尚未被其他國家授予專利權的產品上標注“國際專利”“全球專利”等字樣,使公眾將并未被其他國家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獲得了其他國家授權的專利技術或者設計,則相關標注行為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列假冒專利的行為,應當以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立案查處。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