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假冒專利產品,提供合法來源后還能繼續銷售嗎?案例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專利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案例:
某市知識產權局對某商場進行檢查,查出甲公司豆漿機上標注的專利號并不存在,涉嫌假冒專利行為。
執法人員向該商場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該商場提交了購買上述豆漿機的發票,證明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并稱事先不知道為假冒產品。
該市知識產權局責令其停止銷售該產品,但該商場未停止。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銷售商雖能夠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證明,但其被責令停止銷售后不停止銷售的行為,反映出其對銷售假冒專利商品具有主觀故意,因此不能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認定其行為屬于假冒專利行為,并給予罰款處罰。
關鍵詞: 專利侵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