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產品標注的專利號對應的內容不是產品本身,不知情時需要承擔責任嗎?案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專利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案例:
某商場銷售的水杯上標注有專利標識。
經查,所標識的專利號對應的專利并非水杯,而是鐵鍋。
該商場涉嫌假冒專利,執法人員向該商場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該商場提交了進貨合同、發票等證據,證明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并稱事先不知道該產品為假冒專利產品。
分析與評述
銷售商能夠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證明,其對該產品是假冒專利的事實也并不知情,因此,僅責令其停止銷售該產品,免除對其罰款。
停止銷售能夠避免假冒專利產品進一步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不當得利。若當事人拒不停止銷售,則當事人具有主觀故意,可以對其罰款。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