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專利技術生產產品并標注他人專利號,是專利侵權還是假冒專利?案例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對于專利侵權行為而言,《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判斷標準。
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相比,二者的判斷標準不同,對兩者的認定應根據各自法條獨立進行。
假冒專利行為與侵犯專利權行為并無必然聯系,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不以侵犯專利權為必要條件,單純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或構成假冒專利罪。
案例:
甲公司擁有一項手電筒的專利,并生產與之相應的產品。
乙公司見該產品技術性能優越,便予以仿制,并在產品外標注甲公司的專利號。
在地方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對其進行查處的過程中,乙公司辯稱,其產品完全落入甲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兩者技術性能完全一致,消費者購買乙公司的產品并未上當受騙,故乙公司的行為不應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分析與評述
乙公司的產品雖非價高質低之次品,但乙公司的行為侵犯了甲公司的專利標識標注權,同時擾亂了專利管理和市場經濟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予以處罰。
在判斷是否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時,只需考慮是否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無需考慮是否落入他人專利的保護范圍。如未獲得許可,可直接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