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侵權損害賠償用許可使用費計算時,按總費用還是均費用?案例
樂知網律師解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的許可使用費明顯低于或高于正常的許可使用費的,不宜將其中約定的許可使用費直接作為專利許可使用費用于計算侵權賠償數額。
確定具體的合理倍數時,應當結合考慮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規模、持續時間、地域范圍,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使用費數額等因素。
對于惡意侵權、重復侵權或者侵權情節嚴重的,可酌情加重適用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對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一次性地或者包含多年專利使用費的,需要考察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使用年限。
案例:
陳某擁有名稱為“自推進式水翼裝置”的發明專利。
2009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陳某與A公司的實施許可合同出具備案證明,其中載明許可合同的有效期為2009年2月19日至2023年11月25日,使用費總計25萬元,分期付款。
2009 年5月,B公司銷售涉嫌侵權產品。
關于賠償的具體數額,陳某主張參照上述許可合同中專利許可使用費25萬元的1~3倍進行賠償,但因該案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使用年限為涉案專利的剩余期限,使用年限超過14年,如賠償數額直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總數的1~3倍確定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從公平角度考慮,賠償數額應當參照每年平均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以及侵權時間。
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