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過高或過低,還能依此進行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嗎?案
樂知網律師解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的許可使用費明顯低于或高于正常的許可使用費的,不宜將其中約定的許可使用費直接作為專利許可使用費用于計算侵權賠償數額。
確定具體的合理倍數時,應當結合考慮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規模、持續時間、地域范圍,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使用費數額等因素。
對于惡意侵權、重復侵權或者侵權情節嚴重的,可酌情加重適用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對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一次性地或者包含多年專利使用費的,需要考察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使用年限。
案例:
林某獲得“組合式鋼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后,將該專利獨占許可給A公司進行使用,許可使用費為225萬元。B公司涉嫌侵犯該專利權。
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林某和A公司并無證據加以證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經查實,B公司與某大學曾經簽訂《銷售合同書》,由該合同書可以認定B公司此次銷售的侵權產品組合式鋼床的數量、單價和總價。由于B公司未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其所獲利潤,因此,其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
另查實,林某和A公司曾于2006年將涉案專利普通許可給C公司生產組合式鋼床6000位、許可使用費為500 800元,且為一次許可生產。B公司此前已被判定侵犯過涉案專利權,當時所確定的賠償標準是按產品數量的比例并參照許可使用費的1倍。
綜合以上事實,審理部門認為,該案中的B公司的侵權行為屬于重復侵權。考慮到該案專利權的類別、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以及該案侵權行為的性質等具體情況,根據B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數量占涉案專利一次許可生產的產品數量的比例,以專利許可使用費的3倍為準酌定B公司賠償90 144元。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