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賠償計算以許可使用費為依據時,如何具體計算?二案例
權利人提供的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通常可以直接認定為專利許可使用費。樂知網律師解釋,同一時期存在多項許可使用費的,可以按照許可使用費的平均值計算賠償數額。
案例1:
A公司自2010年10月起取得了B公司“液體分配器”外觀設計專利的獨占實施許可權,并于2011年1月12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專利的獨占許可進行了備案,許可期限至2015年10月11日,許可費為5萬美元加上每季度銷售額的5%。后A公司發現楊某生產、銷售的產品涉嫌侵權。
在舉證過程中,A公司提供了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上述專利實施許可協議,并參照其中確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主張侵權人楊某應當向其賠償15萬元人民幣。A公司的這一主張得到了司法機關的支持。
案例2:
A公司于2000年12月2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童車的輪轂”的外觀設計專利,2001年6月30日獲得授權。后A公司在市場上發現,B公司生產的產品與A公司的該專利相似,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故要求B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A公司主張以專利許可他人的使用費作為賠償依據。經查證,A公司提交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備案并實際履行,且該合同與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銀行進賬單、發票、納稅憑證等可以相互印證。司法機關認定,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于訴訟發生前,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備案并已實際履行,因此,其中約定的許可費用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故據此確定賠償數額為50萬元。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