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提供賬簿或者提供虛假賬簿的情況下如何證明其專利侵權獲利?案例
原則上,權利人應當對其主張的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以及侵權與所獲利益之間存在的直接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為確定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但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樂知網律師建議權利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侵權人提供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賠償數額。
案例1:
2012年8月,A公司以侵犯專利權為由,要求B公司停止生產被控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100萬元。經查明,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核定了B公司的銷售額,但該審計報告沒有確定B公司的實際利潤。A公司根據有關證據主張B公司的利潤率在20%以上,遂增加索賠額至230萬元。
審理部門經審理認為,可以根據B公司于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間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得的營業利潤來確定賠償數額,該營業利潤可以根據各時間段的侵權產品銷售額乘以該時間段的營業利潤率所得之積計算。因B公司拒絕提供成本賬目,無法直接得出B公司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營業利潤率,故可將B公司銷售全部產品的平均營業利潤率認定為可作計算依據的營業利潤率,得出350萬元的侵權所獲利益數額。由于這一數額高于A公司請求的230萬元,故以A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為依據,確定B公司的賠償數額為230萬元。
案例2:
某公司涉嫌侵犯某太陽能研究所的專利權。審理部門認為,由于某公司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自己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財務資料,因此視為其放棄了對某太陽能研究所提出的賠償數額的抗辯權,最終參考某太陽能研究所的主張,確定了賠償數額。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