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發明專利侵權,賠償額要按照整機利潤計算嗎?案例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時,如果專利產品有單獨的銷售價格和利潤,應當按基于該產品的全部利潤確定合理利潤,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如果專利產品沒有單獨的銷售價格和利潤,則應當根據成品的利潤乘以該零部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比重來確定合理利潤。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時,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
樂知網律師需要提醒您的是,權利人應當舉證證明專利產品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比重。作用比重無法確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酌定。
案例:
A公司擁有名稱為“車輛運輸車上層踏板舉升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
B公司生產、銷售的五種型號的車輛運輸車中,車輛上層踏板的舉升機構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權行為成立。
A公司主張賠償損失利潤為5 606 480元,其計算方法是按照被控侵權車輛的銷售數量506輛乘以A公司銷售車輛的利潤(128 000-116 920 =11 080元)而得出的。
分析與評述:
涉案專利的專利產品并非車輛運輸車,而是車輛運輸車的上層踏板舉升機構,11 080元/輛的單車利潤并非該專利產品的單件利潤。
在計算賠償額的時候應考慮該專利產品在整個車輛運輸車中所占的價值比例,因此11 080元/輛的單車利潤可以作為計算該專利產品合理利潤的重要依據。
該專利的發明目的在于設計一種上層踏板高度可調節的、便于操作的車輛運輸車上層踏板舉升機構。
考慮到該專利在實現車輛運輸車用途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安裝該專利產品的車輛運輸車相對于其他車輛運輸車而言具有的市場競爭優勢,并結合A公司車輛運輸車本身的銷售利潤,酌定歸屬涉案專利的利潤貢獻占車輛運輸車利潤的比例。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