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專利侵權而造成的配套產品銷量損失應當納入侵權損害賠償嗎?案例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不僅包括因侵權失去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額,也包括對專利產品相關配件和零部件失去的銷售額。如果權利人能夠證明其專利產品之前是與非專利零配件一同銷售的,那么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也應當包括和專利產品相關的配件以及零部件所失去的銷售額。
另外,樂知網律師建議,在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時,還應當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市場對專利產品的需求、權利人是否具有開發這種需求的生產和市場銷售能力、權利人是否有獲得這種利潤的可能性、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不包括其他原因導致權利人銷售額的下降或增長的停滯)等因素。
權利人應對這些因素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應用“四步檢驗法”判斷權利人是否充分舉證,即考察權利人是否舉證證明:(1)市場對專利產品的需求;(2)不存在可接受的非侵權替代產品;(3)權利人具有開發這種需求的生產和市場營銷能力;(4)如果沒有侵權產品的話,權利人本可能獲得的利潤額。如果以上所有四個要件都得到證明,則權利人的利潤損失可以得到賠償;如果其中任何一個要件沒有得到證明,則應當按照其他法定方式確定賠償。
可以通過其他合理方式確定權利人合理損失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綜合考量全部證據后予以確定。
案例:
B公司大量仿造A公司已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幾種“窗花粘貼”產品。
由于B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時間長,數量無法查清,獲利無從知曉,因此A公司根據自己在1993年2月至1995年4月間專利產品的銷售量由于B公司侵權而降價產生的損失1 041 624.79元,請求B公司予以賠償。
經查明,窗花粘貼作為一種新型的裝飾材料,最初上市時比較受歡迎,但該產品工藝簡單,生產廠家較多,隨著市場的飽和,人們的審美意識也發生了變化,尤其是產品銷售好壞與產品圖案設計變化有直接的關系,生產廠家根據市場需求降價是必然選擇。
因此,審理部門認為,A公司將產品降價完全歸責于B公司是不合理的。
但B公司在兩年多時間里,在同一地區大量仿造A公司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對A公司專利產品的銷售帶來了重大影響,A公司不得不通過降價方法對抗B公司的侵權行為,由此帶來損失也是必然的結果。
經過分析,審理部門最終采納了A 公司的請求,按照其請求額的1/3,確定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的數額為347 208.23元。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