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訴訟的種類及事由有哪些?

在我國,作出專利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主要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海關知識產權執法機構。
從大類而言,專利行政訴訟主要包括五類:
(1)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2)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3)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4)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的地方政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5)以海關知識產權執法機構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下面分別介紹。
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根據《專利法》第41條、46條的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以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最主要的類別即是: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以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除了上述兩類最為基本的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外,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0條、第63條、第67條以及第70條的規定,還可能包括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復審程序、無效宣告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行政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比如:不予受理、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通知等。但在實務中,幾乎未發生該類專利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這些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專利復審、無效的程序性決定不服的,除提起專利行政訴訟外,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歸納而言,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專利復審請求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2)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3)專利權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部分無效、全部無效的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4)專利復審請求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復審程序中作出的有關專利復審的程序性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5)無效宣告請求人、專利權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作出的有關專利無效的程序性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四類: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強制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代理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而言,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包括:
(1)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2)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3)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4)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5)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6)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7)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8)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9)專利申請人對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不服的;
(10)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2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11)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5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強制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包括:
(1)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強制許可請求人對駁回實施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不服的;
(2)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3)專利權人對駁回終止實施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代理機構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包括:
(1)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2)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的決定、賠償決定等。
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即管理管理工作的部分劃分為兩級: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市(地級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主要包括:
(1)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服;
(2)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侵權行為成立與否的決定不服的;
(3)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針對假冒專利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4)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專利產品的強制措施不服的;
(5)當事人對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作出的除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和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之外的決定不服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盡管可以進行諸如制定本區域專利工作規劃、促進專利實施應用、傳播專利信息等與專利有關的管理工作,但是其不具有單獨進行專利行政執法的職能,即不能單獨對侵犯專利權的糾紛進行處理以及對假冒專利行為進行處罰,只能接受地級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執行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和專利糾紛的調解工作(注,不能接受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的委托)。
在接收委托進行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過程中,承擔法律責任的仍然為地級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即當事人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服提起專利行政訴訟,應當以該地級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而不能以縣級市或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
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的地方政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地方政府通常不會成為專利行政訴訟的被告,但是,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當事人向該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而該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改變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決定,當事人對其不服的,則以該地方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以海關知識產權執法機構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以海關知識產權執法機構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主要包括:
(1)知識產權權利人對海關總署不予知識產權海關備案不服的;
(2)知識產權權利人對海關總署撤銷知識產權海關備案不服的;
(3)知識產權權利人對海關駁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不服的;
(4)當事人對海關認定扣留貨物侵權成立與否不服的;
(5)當事人對海關作出的沒收扣留貨物的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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