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6 15:04:33

隨著標準的推廣使用,標準必要專利成為了實現該標準的產品必然要用到的專利,也就在標準相關的市場中具有了一定的控制力。
廣東高院在華為訴IDC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中,明確了每一個標準必要專利均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并且由于標準必要專利在標準中的不可替代性,認定其在這個相關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亦在今年發布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暫行規定,細化了反壟斷法中的相關概念,為行政執法提供了指引。
如果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將帶來嚴重后果。
首先,專利權人針對專利實施人的禁令申請將被駁回,專利權人保障權利的一大利器將無法使用。
其次,專利權人將可能被判賠償專利實施人的損失,如廣東高院在華為訴IDC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中,IDC被判賠償華為2000萬元;在美國微軟訴摩托羅拉案中,摩托羅拉被判決賠償微軟相關的律師費及因擔心禁令實施而遷移歐洲集貨中心的巨額費用,這筆費用甚至高于判決摩托羅拉可收取的專利許可費。
最后,專利權人還可能因違反反壟斷法而被行政處罰,如2015年高通即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中國發改委處于超過60億元的罰款。
由于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都做出了許可專利的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因此如果被認為違反了該承諾,將有被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風險。
幾種可能會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
在專利權人和實施人的接觸中,若專利權人提出了過高的許可費率,可能會被認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從華為訴IDC案的判決可看出來,雖然法官認為并不要求專利權人在初始報價中給出的許可費符合最終被法院認定為符合FRAND原則的方案,但專利權人不應利用自身優勢提出明顯極其不合理的初始方案。
專利權人給出的初始費率不需完全符合FRAND原則,但如果明顯過高的話,需要專利權人提供證據表明其非惡意,如曾向某些實施人達成類似費率或其它合理理由,否則應認定為惡意濫用。
申請禁令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被認定為濫用禁令而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廣東法院在華為訴IDC案中認為,IDC在與華為協商許可費時,為迫使華為接受其所提不合理條件而在美國提起訴訟并申請禁令行為,將對華為出口產品的行為產生排除、限制性影響,違背FRAND原則,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專利的搭售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的強制搭售問題,各國的司法觀點基本一致,持否定態度,以避免專利權人把其在標準必要專利中的優勢地位不合理地擴展到其所擁有的非標準必要專利中。對于標準必要專利的打包許可則不認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為專利權人作為該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市場的唯一供給方,打包許可行為并不會阻礙第三方的競爭,而且這種打包行為也是符合商業慣例和經濟效率的,畢竟對專利逐一進行談判,耗時費力,對于專利數量龐大的場景甚至在實際操作中都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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