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外觀設計專利宣告無效案中的“組合啟示”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6 15:03:36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在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經常使用多個證據組合評價涉案專利,這些證據是否能夠組合以及如何進行組合就成為無效請求是否成立的判斷難點,筆者總結了可能不被接受的組合情形,供讀者參考:
(1)任意截取的點線面不能組合
在外觀設計無效案件中,若進行組合的是外觀設計中不能獨立存在或者不能自然區分的點線面的,合議組一般不會接受。
(2)設計構思不能組合
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無效案件中,經常會使用某個證據公開了某個技術啟示,根據該技術啟示,涉案專利采用某個技術方案是容易想到的這種方式來評述創造性,但是這種評述方式在外觀設計中可能不被接受。也就是,外觀設計不保護設計構思,同樣的,在外觀設計的組合中也不能就設計構思進行組合。
(3)結構、位置、排列、比例關系等不同的設計之間不能組合
在外觀設計無效案件中,若待組合的對比設計與涉案專利相應部分或者與要結合的對比設計之間具有不同的結構或者具有不同的位置、排列、比例關系,在進行組合時也可能不被合議組接受。
(4)組合后需要進行較大改動的不能組合
據2010年版《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進行組合的對比設計需要原樣組合或者僅能做細微變化,若在組合時改動較大的,比如需要考慮結合的設計特征之間的銜接、過渡和協調等問題才能進行組合時,合議組可能不會接受。
(5)去除某些設計特征的不能組合
據2010年版《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比設計或者對比設計特征的組合只有兩種方式:拼合及替換。因此,在外觀設計無效中證據的組合方式只能是拼合或者替換,其他的組合方式可能不被接受,比如在組合中去除某些設計特征或者給出不設某項設計特征的啟示這種組合方式都可能不被接受。
(6)對應部分的功能或用途不同的,也不能組合
在外觀設計無效案件中,進行組合的相應部分之間一般應當具有相應的功能或者用途,如果進行組合的證據各個部分之間功能或者用途不同,則這種組合也可能不被接受。
(7)各個設計特征之間無法直接體現特征的可組合性時,也會被認為不具有組合啟示
如第23233號決定中,請求人針對一款茶杯產品提出無效請求,其在進行組合時,將本身具有杯蓋的證據1再行組合證據2中的杯蓋未被合議組所接受。對此,合議組認為,在證據1本身具有杯蓋的基礎上欲在其上再疊加證據2的杯蓋進行組合,不屬于無需舉證即能證明的明顯存在組合手法的啟示的情況。
小結
本文對專利法第23條第2款在無效的具體適用中所涉及到的“組合啟示”問題進行了初步分析,主要綜合考慮一般消費者在現有設計的基礎上是否能夠想到將這些設計特征進行組合,組合后在外觀上是否可以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由于啟示問題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尚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提醒申請人,在無效請求中一方面要重視無效證據的檢索,多方面多角度進行舉證,但另一方面也要關注證據之間是否能夠組合,應當如何組合,對于可能不被認可的組合,應當準備具有組合啟示的證據以增加無效成功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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