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訴訟的域外證據 是否都需要翻譯、公證和認證?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12-18 13:31:04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訴訟的域外證據 是否都需要翻譯、公證和認證?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域外證據的使用,如國外企業的許可書、國外網站的產品介紹、各國專利局的文獻等。
一、外文證據都需要翻譯,但不一定需要翻譯機構。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民事證據規定第十七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因此只要是外文證據,不管需不需要公證認證,在法庭出示的首要前提就是提交中文譯本。這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的必然要求。
法官組織質證、查清事實也是根據提交的譯文,而不是外文證據本身。
為了證明其翻譯的準確性,當事人是否必需要找翻譯機構進行翻譯?
相關規定,其實并沒有任何條文明確規定外文證據必須由有資質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
只有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對證據翻譯的主體作了這樣的規定:當事人對中文翻譯件有異議的,應當共同委托翻譯機構提供翻譯文本;當事人對翻譯機構的選擇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確定。
二、新民事證據規定,對證據公證認證范圍的縮小回答了有關翻譯的問題,證據公證認證的相關要求。
新規定第十六條: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新規定前后有兩處較大的區別:
一是將原來所有域外證據一概均由所在國公證,修改為只有域外公文書證需經所在國公證;
二是原規定域外證據需要公證+認證,即需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現取消了使領館的認證要求,簡化了環節。
而對于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仍需公證+認證。
綜合新民事證據規定第十六條一、二款的規定,可以得出:凡域外形成的非公文書證和不涉及身份關系的普通證據,其真實性通過當事人舉證、質證即可,無需履行公證、認證手續。
三、“公文書證”指的是什么?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僅在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出現了“公文書證”這一概念。
新民事證據規定第十六條與公約的規定相一致,都取消了對涉外公文書證認證的要求,簡化了文書流轉的步驟,僅需要所在國公證。
公文書主要是由某一機構或個人以官方身份所辦理的文件。
而對于該機構和個人的官方身份,則由文書辦理國的主管機構根據其法律來判斷。
目的國不得因為對文書性質判斷的不同而拒絕接受附加證明書。
從專利局或者其他公開渠道獲得的國外出版物、國外文獻仍屬于域外證據,但由于其來源于國內的公共渠道,已經經過類似公證的程序。
特別是其中的域外專利文獻自2014年12月始,絕大多數都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查詢到,也就無需履行繁瑣的認證手續了。
小結:
域外證據需要履行的程序:
1.所有外文證據都需要翻譯成中文;
2.域外身份關系的證據需要公證+認證;
3.普通域外公文書證僅需公證;
4.除2、3外的一般域外證據無需公證、認證;
5.從官方或者公開渠道獲得的公開出版物、專利文獻也不需要公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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