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精神權利的爭議及其可仲裁性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5-14 17:53:20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精神權利的爭議及其可仲裁性
雖然各類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性質已經得以廣泛的認可,但是部分知識產權還具備人格或者精神的品性,最典型的就是著作權,作者的精神權利與其人格、尊嚴以及榮譽密切相關。
因此,如果爭議涉及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的發表權或者署名權時,爭議是否可以由仲裁解決也存在很大的爭議。
根據法國學者的觀點,這類涉及知識產權非財產性爭議是不可仲裁的,因為知識產權的精神權利不能自由轉讓、不能自由處分。
盡管傳統的觀點限制了這類涉及作者精神權利糾紛的可仲裁性,但法國上訴法院卻在Zeldin v SteEditions Recherches①案中肯定了通過仲裁解決與作者精神權利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的可能性。
在該案中,一本英文書的作者通過合同將該著作翻譯成法語出版的權利轉讓給了一位英國的編輯。
這位英國編輯又通過合同將該翻譯權轉讓給了一位法國的編輯。
前述兩份合同中均包含仲裁條款。
而后,書籍的作者認為法國編輯的翻譯行為違反合同,損害了書籍的聲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國初審法院以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為由駁回了書籍作者的請求,這一裁決也得到了法國上訴法院的支持。
類似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3年?ditions Chouette inc.v.Desputeaux②一案中,也肯定了有關作者精神權利糾紛的可仲裁性。
該糾紛涉及作品中一個虛構的動物形象“Gaillou”使用許可的問題。
魁北克上訴法院認為,有關精神權利的糾紛是不能仲裁的,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推翻了這樣的觀點。
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雖然一部藝術作品是作者人格的體現,但是,加拿大有關版權的立法旨在促進作者權利的經濟利用,從而并不禁止權利人將其有關精神權利進行交易,包括轉讓、放棄等。
由此可見,該國司法機關傾向于認為仲裁庭在處理相關爭議時可以一并解決涉及作者精神權利的問題。
當然,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對于涉及精神權利的知識產權爭議是否可以仲裁沒有立法規則和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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