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害爭議及其可仲裁性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5-14 17:52:52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侵害爭議及其可仲裁性
有關知識產權侵害所產生之爭議,是指一方主張其知識產權受到他方侵害,而他方否認,或者他方雖然不否認侵害,但是對于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爭議。
后者較為單純,前者則可能會涉及各種不同的爭議,例如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使用他人的專利或商標是否構成普通使用、在先使用、是否滿足侵權行為要件等。
知識產權受到侵害,除可能涉及侵權行為之外,有時也會涉及不當得利的問題。
探討知識產權侵權爭議是否具有可仲裁性,首先可能涉及的問題為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是否具有可仲裁性。
侵權行為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有協議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侵權行為;
二是單純的侵權行為,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協議。
在當事人有協議時,一方違約也可能同時構成侵權,這種類型的侵權行為往往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關系,原則上具有可仲裁性。
至于沒有協議的侵權行為,由于當事人之間并無任何協議,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可能存在異議。
各國法律明確允許合同爭議具備可仲裁性,其他的私法上之法律關系,包括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甚至無因管理等,都可以成為約定仲裁的客體。
因此,既然一般的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都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那么有關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也應當具備可仲裁性,這不僅符合各國仲裁發展的趨勢,而且對于知識產權爭議的解決尤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對知識產權侵權爭議進行審理時,為確定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對于爭議中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內容、權利范圍等雖然都可以進行審查,但是法律對權利內容、權利效力的限制以及主管機關所準予的權利范圍等都應當對仲裁員有拘束力,仲裁員不能恣意創設法律所未賦予的權利內容,任意擴張或擅自限縮主管機關所賦予的權利范圍及效力,否則當事人對于超出判斷的結果將喪失期待性,對法的安定性存在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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