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仲裁的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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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仲裁的完善建議
(一)《仲裁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立法的完善 仲裁保密性構建不僅應當從相關仲裁立法及各仲裁規則人手,也需要<民事訴訟法》以及部分實體法相關規定的配套完善。
我國現行《仲裁法》僅對仲裁程序的不公開審理做了簡單的規定,對于仲裁送達制度,仲裁保密的對象、主體和例外尚未涉及。
近年來,已有學者對《仲裁法》的有關保密性規定提出修改意見,例如,有學者建議仲裁保密性應當如下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機密和當事人隱私的除外”。
①“除非仲裁公開進行或裁決進入法院的程序,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仲裁庭成員及其雇員、仲裁協會不得公開仲裁過程的任何信息。
為研究和統計的目的,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仲裁庭成員及其雇員經過必要的保密處理,可以公開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決定。
”②這種立法建議旨在彌補在我國現行仲裁法中仲裁保密制度的缺失,但是,上述建議對仲裁保密主體規定仍然比較狹窄。
事實上,仲裁保密的主體應當涵蓋包括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仲裁員以及仲裁機構等知曉仲裁案件的人等。
另外,上述建議對仲裁保密例外僅規定了當事人同意、裁決進入法院以及為研究和統計目的三種情況,我們認為應當留有更廣泛的余地,例如,應當規定“涉及公共利益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都可以例外”。
事實上,我們認為,《仲裁法》對保密性問題僅需要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定即可,例如,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及法律另有規定外,仲裁應當具有保密性。
”詳細的保密內容留待各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補充和完善。
另外,如果仲裁程序在保密情形下開展,法院在對這類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原則上也應當尊重當事人保密性的要求,否則司法監督的公開性可能徹底摧毀仲裁保密性,當事人選擇仲裁保護秘密信息的初衷完全落空,顯然不利于仲裁機制的發展。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增加的相關條款中規定,“對仲裁裁決提起的訴訟,原則上采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
至于是否公開,由法官依據個案進行裁量。
(二)仲裁規則的完善 仲裁保密性是仲裁公認的優點,是爭議當事人選擇仲裁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在缺乏特定規則或者缺乏約定的情況下,仲裁保密義務的內容和范圍充滿著不確定性。
所以,在仲裁規則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和仲裁員的保密義務對于促進仲裁保密機制的發展非常重要。
對于有保密要求的當事人而言,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不能滿足其對保密性的期待,最終就會招致當事人以腳投票的命運。
各仲裁機構試圖發展知識產權仲裁機制時必須關注保密性問題。
根據前文分析,在仲裁規則中對于仲裁保密義務的規定應當包含以下幾個基本問題:
保密主體。
除了雙方當事人毫無疑問的應當承擔保密義務之外,因庭審或者其他仲裁活動而知曉仲裁事項的人員是否應當對仲裁負有保密義務呢?很顯然,這些參加人由于接觸到了保密信息,有泄漏或者不當利用這些信息的可能性,因而如果不對這些主體施加保密義務,則無法真正實現相關信息的保密。
由此,所有可能接觸到仲裁保密信息的人員,包括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當事人或者仲裁庭任命的專家、仲裁員以及仲裁機構有關人員都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我國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在這個問題上都對現行仲裁法的不足有一定的完善,值得肯定。
仲裁保密原則的對象。
仲裁的協議性和私人性決定著仲裁程序中所涉及的保密對象非常廣泛,應當包括仲裁程序準備過程中制作的文件、仲裁程序中的證據、程序中的記錄及其眷本、仲裁過程中公開的事實證據、專家證言、程序性命令、最終裁決的內容以及仲裁的存在本身等。
當然,當事人是否將或者能夠將所有上述對象納入保密范圍仍然取決于實際需要和可能性。
仲裁保密義務的例外。
為了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實現法定合法權益,仲裁不可能也不應該完全保密,相關主體有義務披露一些與仲裁相關的信息。
一般來說,仲裁保密義務的例外大致有以下幾類情況:
其一,公共政策例外。
即當仲裁的保密性侵犯到一國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利益時,仲裁保密性原則應當被置于次要地位,只要公共政策要求公開受保密的信息,相關信息應該被公開。
當然,有時保密原則被認為是仲裁的一種公共政策,但它與其他的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也不是絕對不能減損的;
①其二,進入司法程序例外。
如果當事人向國內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執行或者撤銷仲裁裁決時,由于訴訟程序公開進行,仲裁裁決一般應當予以公開;
其三,當事人約定例外。
仲裁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當事人既可以約定保密義務范圍,當然也有權約定保密義務的例外;
其四,保護第三人利益例外。
在公開仲裁程序相關信息或者裁決才能保護或者實現一方當事人對第三方合法權利的情況下,法律一般應當允許當事人不履行仲裁的保密義務。
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
在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仲裁員、證人、鑒定人之間達成保密協議情況下,如果有關主體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有關違約責任的具體內容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那么,如果相關主體之間沒有就保密義務締結明確的協議,如果違反這一義務,那么違反義務者應當承擔的責任是侵權責任。
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獲得下列救濟:
侵害停止請求權、侵害防止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信譽恢復請求權。
侵害停止請求權以相關信息繼續秘密存在為前提,是指不得繼續公開披露受保密義務保護的信息的行為,其目的在于除去侵害狀態,避免損害擴大。
如果受保護內容的秘密性因侵權人公開披露的行為而消失,則不適用停止侵害請求權;
侵害防止請求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受保密義務保護的信息雖尚未受到侵害,但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足以構成危險時,則一方權利人可以請求另一方行為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侵害的發生,即《民法通則》所規定之侵權行為人應負消除危險之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對于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權利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信譽恢復請求權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賠禮道歉等。
仲裁規則應當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內容對違反仲裁保密義務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予以明確規定,因為只有規定了后果的法律義務才可能獲得履行的保障。
總之,仲裁保密義務就像一把雙刃劍。
一方面,如果讓仲裁當事人履行絕對的保密義務在部分情形下可能會損害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不加限制地披露或公開仲裁程序也會導致公共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受到侵害。
所以,仲裁庭必須謹慎地平衡當事人各方利益,全面考慮圍繞有關仲裁保密性的所有相關情況,來判定仲裁保密義務的范圍及例外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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