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仲裁中的臨時命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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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仲裁中的臨時命令制度
仲裁程序中的臨時命令,也稱為中間措施(Interim Measures)、保全措施(Conservatory Measures)或者臨時救濟(Provisional Relief)等,雖然目前在國際社會尚沒有統一稱謂,而且各國及地區相關立法對于這一概念的界定并不一致,但是在仲裁程序中設立該機制的重要意義卻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
正如有學者指出,“臨時命令的核心目標是確保案件實體爭議的最終裁決不被惡意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所挫敗……根據不同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法院的司法實踐,在法庭作出判決之前授予此類措施,目的在于阻止惡意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將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而且造成的損失將不可能挽救或者合法的權益將無法恢復”。
①事實上,臨時命令決定著仲裁裁決的效力,②缺乏臨時命令的救濟將導致仲裁裁決毫無意義,③當事人選擇仲裁并不意味著選擇放棄訴訟中可以獲得的臨時救濟。
因為仲裁與訴訟都是以公平、效率作為目標的爭議解決機制,應當確保裁判的可執行性和對當事人權利救濟的有效性。
在仲裁程序中,臨時命令的具體功能包括:
維持現狀,如要求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前繼續履行合同;
證據保全,制止當事人為了逃避將來對其不利的裁決,而采取隱匿證據、拖延提交文件等行為;
財產保全,防止勝訴后的債權落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措施,防止當事人隱匿、轉移或者變賣財產,或者要求當事人一方對費用提供擔保等。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UNCITRAL) 2006年在第39屆大會上通過的關于《仲裁示范法》第17條的修訂條文,臨時命令是指任何采取裁決書形式或另一種形式的短暫措施,根據這種措施,仲裁庭在發出最后裁判的裁定書之前隨時命令一方當事人:
(1)在判定糾紛之前維持或恢復原狀;
(2)采取行動防止目前或即將對仲裁程序發生的損害或影響;
(3)提供一種保全資產以執行后繼裁定的手段;
(4)保全對解決糾紛可能具有相關性和重要性的證據。
事實上,當事人在可能遭受不可彌補損失的緊急情況下提出臨時性的保護措施申請,根據大多數國家及仲裁機構的相關規定,仲裁臨時命令可以劃分為兩大類:
其一,旨在避免或者減少損失、損害或者不利的措施,例如,要求一方當事人繼續履行或者避免采取某些行動,保全證據,銷售容易腐爛變質貨物以減少損失或者保證相關信息的秘密性等;
其二,旨在促進、便利仲裁裁決執行措施,包括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扣押、凍結財產等。
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同一知識產品可以在同一時間為多個主體在不同地域利用而彼此之間互不影響,因而權利容易遭受侵害,而且這種侵害在短時間內難以恢復。
權利人能夠盡可能迅速地禁止侵權產品的制造和銷售,比其他類型的救濟都更為有效和迫切。
例如,通過強制性臨時命令責令侵權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可以在爭議解決前,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或重復發生,避免損失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進一步擴大。
類似的,通過強制性命令獲知有關侵權商品提供者和銷售者以及其他涉嫌侵權者的信息,對于權利人遏制侵權行為的進一步擴大也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是權利人自身往往無法完成這樣的行為,需要依賴法院的強制命令。
另外,在涉及未經授權使用或者公開相關信息及商業秘密等情況時,臨時救濟甚至有時可能是保護一方當事人權益的唯一救濟方法,而且事實上當事人只要能夠獲得臨時命令救濟,就意味著爭議解決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
正如有學者指出,“盡管這些措施屬于暫時性或者中間性指令,但是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申請人在主要程序中實質上的勝利”。
①而且,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由于程序比純粹的內國仲裁更為耗時和復雜,在這段較長的爭議解決期間內,當事人完全可以采取各種方式逃避最終對自己不利的裁決結果,例如銷毀證據、隱匿或者轉移財產,另外當事人經濟情況也可能由于外界因素發生惡化,那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維護、仲裁裁決是否能夠得到實際有效的履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臨時命令的救濟。
因此,臨時命令機制的構建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仲裁裁決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密切相關。
《TRIPS》協議考慮到知識產權的易被侵害性、受侵害后不易恢復性以及保護有期限性等特征,為了更加切實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將司法保護中的臨時命令規定在該協議第三節第50條中,主要包括訴前禁令與證據保全等類型。
自20世紀后期開始,隨著仲裁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中的作用日益強化,國際貿易糾紛的日益復雜化,在國際商事仲裁中要求發布臨時命令的實踐也越來越多。
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整個國際社會缺乏有關臨時命令制度的統一規則,《紐約公約》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UNCITRAL示范法》的條文又過于簡陋,難以指導實踐,而各國仲裁立法及國際仲裁機構仲裁規則對于這一問題的規定則存在相當程度的差異。
在部分知識產權爭議解決過程中,臨時命令機制對于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尤為重要,因而臨時命令獲得的便利性、可靠性等成為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機制的重要考量要素。
因此,在知識產權仲裁機制中,臨時命令機制的不完善和不方便,將直接影響人們對知識產權仲裁的信心,進而影響仲裁機制在知識產權爭議解決領域的適用。
臨時命令制度的完善是知識產權仲裁機制發展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①總體而言,盡管國際社會在臨時命令制度的完善與協調上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仍然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例如,有關臨時命令管轄權分配較為混亂,仲裁庭是否有權發布、如何發布臨時命令沒有統一規則和實踐,對臨時命令的范圍、作用及利用程序,以及法院對仲裁臨時命令的承認和執行等也都沒有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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