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科研成果后應該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專利算是科研成果嗎?評職專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1-20 17:22:0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獲得科研成果后應該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專利算是科研成果嗎?評職專利正本丟了怎么辦?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導讀目錄:
獲得科研成果后應該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
常有人將自行研發的科技成果投入市場后再申請專利。比如,有這么一件真實示例,張某將自行研發的產品拿到淘寶上試賣,試賣一段時間后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審查員沒有發現該設計已經公開,故張某的申請獲得授權。獲得授權后,張某發現,有人在淘寶上出售相同的產品,張某認為其出售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欲提起訴訟。
專利侵權訴訟的首要前提是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合法有效,而張某的專利權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因涉案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屬于現有技術,被控侵權人或者任何一個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對張某的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在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也可以提出現有技術抗辯,張某除訴訟主張得不到支持外,申請專利和維持專利有效的成本也可能付之東流。
有人不解,張某自行設計的技術成果,從投入市場到申請專利的一段時間內也沒有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公開相同的技術方案,或,就相同的技術方案提出專利申請,為什么張某就該技術成果申請的專利會無效。這是因為張某在申請日前的公開了該技術成果,在申請日前公開的技術,公眾有自由應用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容剝奪,否則會破壞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所以,張某在申請日前的試賣行為導致該技術成果成為現有技術,不能再就該技術成果申請專利。
同時,我國專利法也規定了幾種不喪失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公開的特例。
我國《專利法》第24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專利法》24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不構成影響該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現有技術。實際上,發明創造公開以后已經成為現有技術,只是這種公開在一定期限內,對申請人針對該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來說,不視為影響其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
專利算是科研成果嗎?評職專利正本丟了怎么辦?
科研成果指科研人員通過體力勞動所取得的、并經過評審或鑒定,確認具有學術意義和實用價值的創造性結果。科研成果的用處非常大,也能給部分科研成員帶來不少的好處。但科研成果有什么,涉及范圍還是比較大的。那專利算是科研成果嗎?中級職稱評定需要專利嗎?評職稱用專利正本丟了怎么辦?
一、專利算是科研成果嗎?
1、科研成果指科研人員在他所從事的某一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或課題研究范圍內,通過實驗觀察、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等一系列腦力、體力勞動所取得的、并經過評審或鑒定,確認具有學術意義和實用價值的創造性結果。
2、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3、專利可以算是科研成果,但并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能申請成為專利,簡單來說就是專利和科研成果不是完全重疊覆蓋的。當某一科研成果具備了專利申請的技術要素時,只要這技術具備授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授權專利必備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專利保護,那專利就算是科研成果的一種了。
二、中級職稱評定需要專利嗎?
1、職稱主要分為高級職稱、中級職稱、初級職稱三類。一般來說初級職稱僅有學歷、工作業績方面的要求,而從中級職稱開始,級別越高,要求就越嚴格。其中中級職稱評定的條件,分為必選項和加分項。專利屬于加分項,是常用的職稱評定方法。專利可以用來評定中級職稱,但中級職稱評定不一定要用到專利。
2、中級職稱評定,不同的單位依據的評定標準不同。眾所周知,職稱晉升采用的是加分制度,在符合晉升的條件下,誰的加分多,誰優先晉升,直至名額滿為止。當專利在自己的中級職稱評定條件中,那自己就可以準備符合中級職稱要求的專利用來評定職稱,幫助自己獲得相應的職稱加分。若是沒有相關要求,也可以選擇課題或是著作來加分。
3、在中級職稱的評定中,專利不是唯一的加分方法,也不是硬性條件。參評人可以選擇專利,也可以選擇其他。參評人是選擇專利還是選擇其他,需要根據具體的中級職稱評審文件以及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且專利評職時,對專利權人的位置、專利權證書資料以及專利的有效性都是有一定要求的。
三、評職稱用專利正本丟了怎么辦?
1、專利從專利局申請授權后,會得到專利證書。一項專利技術想要獲得專利證書,必須通過申請專利流程,不僅有比較嚴格的程序要走,還具有一定不授權的風險,甚至花費的時間也不會太短。且這個專利證書正本有且只有一份,一旦丟了就要找專利局開具專利副本證書。
2、評職稱的專利,是要具有專利證書的專利。當專利通過了專利局的授權,那專利局就會頒發專利證書。專利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有且只有一本,不可補辦。不過專利副本證書或者專利登記簿副本,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應,用于評職稱,通常也被職稱單位認可。
3、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專利是有多個專利權人的,正常情況下,專利局只向第一專利權人頒發一份專利證書,如其他專利權人也需要專利證書,就可以向專利局申請出具專利證書副本。不過相關規定是對同一專利權出具的專利證書副本數目不能超過頒發證書時共同權利人的總數。
公司注重專利,科研人員是申請專利還是發論文呢?
公司注重專利,但是也不影響你發表論文。“調研新技術申請專利還是發表論文?1、申請專利,2、發表論文”,如果這是一道選擇題,根據調查顯示,大部分科研人員都會選擇1。對于科研成果是申請專利還是發表論文,很多人以為這是魚和熊掌的關系,只能擇一。
大家都知道,如果已經發表了論文,就不能申請專利了,因為一般情況下論文如果發表在專利申請之前會使得該技術失去了創新性,無法獲得專利權。但是可以反過來,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兩全其美,魚和熊掌兼得!
為何公司注重專利呢?
專利的價值非常高:
不重視專利的人,往往是沒有挖掘出價值!經常有商標可以被評估為幾百個億,但這卻是無法變現的一個天文數字,而專利卻可以賣到真金白銀。研究機構的科研成果一般處在前沿,若可以申請專利,那都是基礎專利,基礎專利的價值非常高,專利轉讓價格賣到幾百萬甚至過千萬是很正常的事,如果許可給別人用,會獲得源源不斷的許可費,科研人員還可得到可觀的獎金。
申請專利,發表論文兩不誤
只要在論文發表的前一天將專利申請遞交到專利局,拿到專利受理通知書后,隨時可發表論文,在論文完稿前就可以把專利申請文件遞交給專利局,這對論文發表沒有絲毫的影響。
只需要改變下觀念,就可以既不影響發表論文作為評估成果的依據,同時還可以大量收獲專利,專利無論是轉讓還是許可,都可以給科研機構帶來滾滾的財源。趕緊去申請吧,拿到申請號,就等于搶占了先機。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每年還需要申請專利嗎?
企業在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后,不僅能享受到稅收減免,還會獲得一定的政府資金獎勵。但是大家都知道,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是三年,所以為了三年后能夠繼續享受相關政策,企業必須在重新認定之前做好以下工作
1、穩定投入研發費用
每年年初,企業都要按銷售收入計劃,按規定比例制定研發費投入預算,確定企業研發項目,有計劃地開展研發活動。與此同時,在上報給相關部門數據時,確保數據一致且有據可依。
2、積極獲取知識產權
企業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在開展研發活動時,對科技人員提出專利申請的要求,引導大家將創新和改進及時變為企業的知識產權,在給經費、給項目的同時制訂專利申請目標,確保企業每年至少有1項發明專利或者2項實用新型或軟件著作權。
3、按年開展審計
企業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請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對企業的財務報表、技術研發費投入、高新技術產品收入進行歸集,及時出具企業年度審計報告以及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專項審計報告,并對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修正有關指標。
4、及時準確完成年報上報
企業應在每年5月底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報送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如果是規上企業,還要在統計局官網上申報統計年報,另外注意科技、經信等其他統計平臺數據填報,數據需提前規劃統計,確保各平臺數據的一致性。
5、更名及重大變化事項
企業如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發生名稱變更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之日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報認定機構,由認定機構負責審核企業是否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6、最后,提醒企業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避免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發生,這對于高企認定可是一票否決。
基礎研究成果為何不授予“專利”
有人問樂知網小編,國家為何不為基礎研究成果授予“專利”,讓科學家也通過市場取得收益回報?
有些技術發明成果的使用也不排他,而國家卻為其授予了“專利”,此為何故?
舉個例子,某制藥企業研發出一種治療冠心病的特效藥,若將“配方”公開,讓其他藥廠免費使用,這樣便可增加藥品供給,藥價下降,病人會因此受益。可國家為何要對“藥方”授予專利并加以保護呢?學界流行的解釋是:若國家不提供專利保護,讓別的企業坐享其成,今后將不會有企業再研發新藥了。
是的,國家保護專利是為了激勵創新。而從經濟學角度看,保護專利的實質,是保護技術壟斷。
對技術壟斷是否應該保護,經濟學家歷來有不同的觀點。兩派觀點相互對立,分歧集中在兩點:
一是保護專利是否能激勵發明;
二是專利保護的成本是否低到可以忽略不計。關于第一點,陶西格講的并非全錯。的確,有些技術發明是出于人們天性(興趣)。如中國古代發明了造紙、指南針、火藥、活字印刷術等,當時并沒有專利保護,我國最早建立專利制度是在1912年。這樣看,沒有專利保護也可以有發明。
有個奇怪的現象,時下有些民營企業主手里持有祖傳秘方,可他們卻不肯申請專利。這是為什么?因為申請專利可能讓他得不償失。專利有一定的保護期,超過了期限便不受保護。這樣對秘方持有者來說,申請專利的成本,是放棄自己獨享祖傳秘方的持久收益。
由此看,技術發明成果是否需要“專利保護”,最終取決于各自的成本。回頭再說基礎研究。毫無疑問,基礎研究成果的私人收益會小于社會收益。可國家為何不為其提供專利保護呢?
首先,基礎理論的應用面非常廣,若提供專利保護,其成本要比保護某項技術成果高很多;
其次,基礎理論成果沒有商品載體,不能分割,難以在市場銷售。
公共品是否真的無法收費?
有一個可證偽的例子:電視臺播放新年文藝晚會,觀眾收看不排他,是公共品,而電視臺卻可通過插播廣告向企業收取廣告費。可見,公共品雖不能直接收費,但可委托“廣告”間接收費。
目前國內的做法,是委托國家的科研院所,由政府出錢資助。
而在歐美國家,則主要是委托私立大學。大學需要基礎研究支撐,基礎研究越強,學校名氣越大,可獲得的社會捐助就越多,這樣也就有財力為研究人員提供更優厚的待遇。
三點結論:
第一,專利保護可激勵創新,但也有成本,國家不為基礎理論成果提供專利保護,原因是保護成本過高。
第二,基礎研究容易出現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分離,要鼓勵基礎研究,需將社會收益內化為研究人員的收益。
第三,內化社會收益應雙管齊下,既可委托國家的科研院所,也可委托民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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