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顯著性被駁回案例:直接描述商品原料的相似詞匯作為商標? |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8-21 00:14:52
案件簡述:
商標申請人劉某,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大高梁”商標用于酒類商標,商標局以“大高梁”直接描述了本商品的原料特點,缺乏顯著性特征為由,駁回了商標申請。
劉某不服,申請復審。
經過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然決定駁回注冊商標的申請。
劉某不服,向北京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商標局的決定,劉某上訴,北京市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法》規定不得將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因為其缺乏顯著性特征。
商標的作用在于區分不同的商品、服務來源。
要發揮商標的區分識別作用,具有顯著性是標志作為商標注冊的首要條件。
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因缺乏顯著性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況,(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因此,第十一條相對于第十條的規定,被稱為商標注冊的相對禁止規則。
具體到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
高粱是制作燒酒、白酒的常用原料,爭議商標“大高梁”,其中“梁”字與“粱”字型近似、讀音相同,與高字連用并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很容易將其誤讀為“大高粱”。
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申請商標“大高梁”雖然本身不是僅僅直接表示釀酒原料“高粱”的詞,但根據普通消費者的認讀習慣,極易被認為是表示指定使用商品原料特點的字詞,因此難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商標顯著性判斷實行個案判斷,即使“東北大高梁”商標獲準注冊,也不能作為證據支持“大高梁”商標具有顯著性。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將與直接描述商品原料、質量等特點的詞匯相近似的詞匯作為商標注冊,若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更容易將其認為是描述性詞匯而非該詞匯本身含義,則該商標可能被認定不具有顯著性。
商標顯著性判斷遵循個案判斷原則,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一般不產生證明效力。
本案中,商標申請人劉某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補充證據材料,且劉守源在其提交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首頁)》中的“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一欄中勾選了“否”選項。
劉某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未提交符合程序和期限要求的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商標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已通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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