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投訴”性質及對策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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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徹底治理商標惡意投訴現象?
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電商平臺普遍采用“投訴-下架”的規則。
所謂商標惡意投訴,通常指相關商標權人依據注冊的商標,惡意利用“投訴-下架”的規則,針對電商平臺的商家大量投訴,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惡意商標投訴”給廣大電商賣家帶來經營困擾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一、注冊行為的合法性分析:
商標本無善惡之分,區別只在于如何使用,因為對于本領域的通用名稱,描述性的這種詞語是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是不能注冊為商標的。
但是在實踐中有些詞語并不構成對某個類別完全的描述性,也具有顯著性,故可以注冊成商標;但是可能在某些具體品類上就是通用名稱,或者直接描述商品性質。
還是以“破洞”為例,“破洞”在注冊成服裝類的商標的時候,其實是具有顯著性,也可以區分商品的來源,商標局不予注冊并無合法依據;
就商標申請而言,無太大瑕疵,因此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無效請求也很難達到效果;
但如果“破洞”商標使用在“破洞牛仔褲”商品上則不具有商標應當具有的識別商品來源之功能。
二、行使商標權行為的合法性分析:
商標的本意在于標識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當相關文字和標識并非用于標識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而是用來描述商品等本身“原料、產地”等性質的,則非商標性使用,而構成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破洞牛仔褲的商品圖片”“破洞”商標詳情仍以“破洞”注冊商標而言,當破洞用到破洞牛仔褲上時,是對商品本身特點的描述而不是用于區分產品的來源,基于此商標權人對此進行投訴就沒有依據。
如商標權人大量進行沒有法律依據的投訴,則可以認定其構成權力濫用,破壞經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利用“投訴-下架”規則獲取經濟收入,則屬于非法利益 。
三、對商標惡意投訴行為的對策
(一) 針對商標惡意投訴行為,大數據非常重要,電商平臺本身擁有大量的數據,比較容易分析出來哪些是具有惡意投訴的嫌疑,如一些平臺推出的“投訴分級制度”就是利用大數據的范例,對不同等級的投訴進行區別對待,對于惡意投訴可能性大的,平臺應慎重適用“投訴-下架”規則。
最高院發布的82號指導案例,明確指出“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并主張他人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判決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且惡意投訴的商標權人,一般并不從事真正的實際經營,按照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投訴者對自己是否是惡意投訴是心知肚明的,對前述的法律后果和博弈關系也是了如指掌,既然其不能獲得經濟利益,自然也就沒有起訴的動力。
(二)電商平臺針對投訴還可以采取被投訴人擔保制度,在被投訴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不予下架,在確定侵權成立、應賠償損失時作為向商標權人賠償的來源。
對于侵權人而言,一般情況下不會提供擔保,其愿意提供擔保的,多數情況下不構成侵權,如果構成侵權,也避免了商標權人不能彌補損失的后果。
四、對商標惡意投訴行為的進攻對策,電商平臺通過大數據分析,不斷加強“投訴分級”制度,阻截了大量商標惡意投訴,但是仍然不可能做到完全避免。
因此,在商標惡意投訴行為已經發生,造成了損害后果的情況下被惡意投訴者和電商平臺也可以采取不正當競爭訴訟,對惡意投訴者進行索賠。
正當經營的商家因惡意投訴遭受直接損失,可以依法起訴惡意投訴者停止權力濫用行為并賠償損失。
小結
針對商標惡意投訴的泛濫,電商平臺及時調整其規則的適用是最可行的;
被惡意投訴者要依法保護自己權利;
電商平臺也應承擔起維護平臺秩序的重任;
司法機關也可以加大對惡意投訴者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賠力度,讓惡意投訴者無利可圖,也就徹底消除了惡意投訴者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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