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懲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上海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一審宣判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4-02-26 13:44:2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上海閔行檢法簽署全國首個合作備忘錄懲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上海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一審宣判 。
上海閔行檢法簽署全國首個合作備忘錄懲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
上海閔行區(qū)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優(yōu)勢,與閔行區(qū)法院聯(lián)合開展懲治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專項行動,以“1+1>2”的合力共同提升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打擊防范成效,推進知識產權全方位司法保護。
閔行區(qū)檢察院與閔行區(qū)法院共同簽署《關于加強懲治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工作合作備忘錄》,在共同懲治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行為、聯(lián)合開展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領域綜合治理等方面達成多項共識,比如建立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數據共享研判制度,建立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專項協(xié)作配合機制,建立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線索通報制度,加強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打擊防范力度等。
本次會簽的《關于加強懲治涉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工作合作備忘錄》是最高檢開展“依法懲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專項監(jiān)督工作”以來,全國首個由檢、法兩家共同會簽的懲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合作機制,對于強化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懲治力度、構建協(xié)同共治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上海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一審宣判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一審宣判的一起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案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和原告簽署和解協(xié)議后繼續(xù)惡意生產銷售假冒健身器材,獲利近100萬元,且其商標侵權行為符合商標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故判決被告立刻停止侵權,賠償原告300萬元,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介紹,該案系201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實施以來,上海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
該案主審法官宮曉艷表示:“該案是商標法實施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體現了人民法院為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力度,在適用條件審查和賠償基數確定上的積極探索。
” 原告某外國企業(yè)訴稱,其主要從事運動器材的生產銷售、健身課程的推廣,擁有多項發(fā)明專利,并在中國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注冊了“MOTR”商標(下稱涉案商標)。
涉案商標通過廣泛宣傳,在中國消費者中具有相當的知名度。
2022年3月,原告發(fā)現被告在某展覽會上銷售使用了涉案商標的同款健身器材。
同時,被告還通過 商城、工廠現場售賣等多種方式進行推銷。
原告認為,被告使用的商標與涉案商標標識完全相同,且商品類別亦與原告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已構成商標侵權,遂訴至上海浦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據悉,被告曾在2011年因侵犯原告知識產權與原告簽訂了和解協(xié)議,并承諾不再侵犯原告知識產權,此次被告行為屬于重復侵權;而且被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完全相同,使用在相同的產品上,侵權惡意嚴重。
鑒于上述情形,原告主張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提出賠償300萬元的訴請。
被告則辯稱,原告在涉案商標注冊后未在中國開設專賣店,也未授權代理商銷售相應商品,故原告未以營利為目的在中國使用涉案商標,無法與該商標建立唯一對應的關系。
此外,目前市場上已存在多家同業(yè)競爭者生產同款產品,被告對涉案商標的使用系正當、合理使用,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被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被告的侵權行為構成惡意侵權,適用商標法“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以往司法實踐中直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侵權人判定高額賠償的案例并不多見。
該案中,法院為何認定被告的侵權行為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 對此,宮曉艷表示:“第一,被告早在2011年就因出口西班牙的產品涉嫌侵權,經與原告多次溝通,雙方最終于2012年簽署和解協(xié)議,被告承諾今后不再侵權。
此次,被告再次被發(fā)現相關侵權行為。
被告不信守承諾、無視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侵權惡意嚴重。
第二,被告使用的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權利商標標識完全相同,且二者使用于相同產品上,屬于全面摹仿原告商標及產品的行為,足見被告侵犯原告商標權、攀附原告商譽的意圖明顯。
第三,被告在2022年的銷售總額已達800余萬元,被告通過 商城、 朋友圈等渠道推廣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可見被告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大、產品銷售渠道多、涉及地域范圍廣,侵權行為影響較大。
第四,被告的侵權行為不僅造成市場混淆,而且侵權產品還存在脫膠的質量問題,給原告的商業(yè)信譽帶來負面評價,侵權后果較為嚴重。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嚴重,應加大對被告的懲罰力度,故在該案中確定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比例。
” 作為上海地區(qū)宣判的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案件,該案的判決引發(fā)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有專家表示,該案是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的一次重要嘗試,為今后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提供了較為典型的參考標準。
此外,隨著知識產權賠償性規(guī)則的逐步完善,該判決將對惡意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帶來震懾作用,更有利于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
雖然201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對“懲罰性賠償”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卻很少有法院適用該規(guī)定。
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對此,專家認為,雖然我國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已出臺6年,但是實際各級法院并未出現較為典型的懲罰性賠償案例,無參考性案例。
同時,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中關鍵的 惡意 和 情節(jié)嚴重 未有明確的規(guī)定,導致大多數法院在制度創(chuàng)新方面面臨困難,不好輕易界定。
此外,由于當事人舉證的難度和積極性,以及法院在適用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上存在困擾。
在一般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并不會影響對“侵權行”的認定。
但在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中,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狀態(tài)是必要條件;再比如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基數的認定上也存在困難。
這些原因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對懲罰性賠償認定一直有難度。
上海首批商標保險進行集體簽約
8月14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推動落地的上海市首批商標保險進行集體簽約,安信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與6家上海企業(yè)簽訂了商標維權投保協(xié)議,保險費總計11.9萬元,涉及16件注冊商標,保障額度達336.6萬元。
據了解,該商標保險產品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指導安信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計,根據上海商標知名度和美譽度合理界定了企業(yè)的商標投保標準,采用“保險+維權”的運營模式,在發(fā)揮商標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之外,依托上海知識產權保險聯(lián)盟來幫助企業(yè)開展維權;同時,該產品采用“基本保障+補充保障”的保險責任設計,涵蓋商標維權保險1個主險和侵權損失補償條款、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費用損失補償條款、地理標志商標條款、農產品商標條款4個附加險,企業(yè)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投保主險或附帶投保適合自己的附加險;此外,該產品保障力度大而且投保靈活,商標保障額度按企業(yè)所交付保險費的30倍計算,可多次索賠,上不封頂,有效滿足企業(yè)的商標維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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