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臺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啟動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4:1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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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臺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和上《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方案》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落實《長三角區域人民法院和知識產權局關于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備忘錄》要求,促進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拓展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渠道,強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制定本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是指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通過協調、勸導、調停等方式,依法化解與本部門履職有關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活動。
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申請司法確認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其內容應當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由行政機關裁決或調解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具體包括: 1。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 2。 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賠償糾紛行政調解協議; 3。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糾紛行政調解協議; 4。 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行政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知識產權確權的,不予司法確認。
第三條 經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行政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政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確認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但當事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第四條 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由主持調解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查。
第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行政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調解協議、與行政調解協議相關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以及行政機關主持調解的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簽署承諾書。
承諾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雙方當事人出于解決糾紛的目的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2。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3。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4。若因行政調解協議內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行政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
行政調解協議存在瑕疵或歧義,足以導致實質性更改協議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調解或者提起訴訟;但由筆誤等情形造成的瑕疵或歧義除外。
行政調解協議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存在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七條 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確認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文書及時抄送主持調解的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有效的行政調解協議。
第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裁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向作出確認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及履行情況等材料。
第九條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共同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對接機制,建立人民法院、行政機關聯絡員制度,定期開展工作交流和問題研討。
上海啟動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
《上海市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旨在為國家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全面落地、高效運行為總體目標,堅持市場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三項基本原則,力爭達成一批專利開放許可項目,形成上海開展專利許可的工作模式。
專利開放許可即專利權人通過國家專利管理部門公開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期限等條件的一種“一對多”的普通許可形式。
《方案》結合上海市專利轉化專項計劃、上海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以及知識產權助力防疫抗疫工作,力爭達成一批專利開放許可項目。
《方案》確定了十一項重點任務,包括規范信息收集、加強信息核查、拓寬發布渠道、注重定價指導、做好交易保障、探索交易規則、促進供需對接、開展業務培訓、做好糾紛調解、完善激勵措施、加強經驗總結等工作,組織本市包括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和優勢示范企業、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在內的高校院所、企業、服務平臺開展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推動形成“許可意愿和條件由專利權人事先明確、經由市知識產權局公開發布”的快速許可模式,為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平穩落地、高效運行奠定堅實基礎。
上海男子購進“費列羅”巧克力再包裝賺差價被判刑
將購買的大包裝“費列羅”品牌巧克力拆包,換上未經權利人許可制作的印有“費列羅”標識的小包裝后對外銷售賺取差價。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對這起“正品翻包分裝”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費列羅”“FERRERO ROCHER”等商標均系費列羅有限公司合法注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核準使用商品范圍包括巧克力。
被告人劉某洋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未經“費列羅”相關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伙同其胞弟劉某(另案處理),由劉某洋負責采購“費列羅”T96(96粒裝婚慶版)、T30(30粒裝海外版)等低單價規格巧克力商品,劉某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帶有“費列羅”相關注冊商標的標簽、底卡、塑料盒、底托、外包裝紙箱、膠帶等包裝材料。
兩人雇傭小工在租賃的囤放點內將采購的巧克力單球用假冒包裝材料分裝成“費列羅”品牌T8(8粒心形包裝)、T16(16粒方形包裝)、T24(24粒長方形包裝)、T32(32粒長方形包裝)等高單價規格巧克力商品,之后對外銷售牟利。
2022年7月至9月,公安機關先后查扣涉嫌假冒“費列羅”巧克力外包裝等涉案物品49萬余件,涉及“費列羅”相關商標標識80萬余個。
經鑒定,查扣的涉案產品未經權利人授權,使用了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經抽檢,國外生產的“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30粒裝產品,巧克力單球呈現與費列羅公司生產的產品一致的特性,“費列羅”榛果威化巧克力96粒裝、48粒裝產品、Collection96等均系費列羅公司生產,其他巧克力單球未發現形狀、結構、主要原料不同于費列羅產品的情況。
經審計,2022年7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劉某洋等委托他人偽造印有“費列羅”注冊商標的包裝材料,涉及標識565萬余個,實際支付涉及標識貨款170萬余元。
2022年7月13日,被告人劉某洋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洋未經權利人許可,委托他人偽造“費列羅”注冊商標標識,數量達565萬余個,實際支付標識貨款170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洋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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