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應對戰略,商標異議制度及惡意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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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制度及惡意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制度在我國商標法律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若合理利用,它可以降低商標權的沖突,對避免正當商標注冊和不正當搶注行為之間的混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現實中則要特別防范惡意商標異議行為。
一、何為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我國《商標法》確立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確權原則。
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注冊取得。
法律對商標注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
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對符合形式審查條件的商標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刊登《商標公告》,此后,便進入商標異議期。
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
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如果異議成立,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目的在于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二、惡意商標異議的危害 商標異議是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但在現實運用中卻出現了一些負面作用,其中不可忽視的是“惡意商標異議”。
有些個人或組織濫用異議權利,無正當理由提出商標異議,以阻止他人商標的合法注冊而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該類行為即可稱之為惡意商標異議。
惡意商標異議在實踐中存在兩種類型:一種是利用異議程序敲詐對方當事人;另一種是利用異議程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
惡意商標異議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國2001年版的《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公告期滿無異議,核準登記,頒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在其他條款中僅有一些程序方面的規定。
這些規則在實踐中出現了明顯的漏洞:(1)沒有規定異議人的資格及限制: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均可提出異議。
(2)沒有執行賠償的懲罰制度:對惡意異議人沒有額外的經濟負擔及處罰措施。
(3)異議制度和審查程序過于復雜:異議及后續的答辯程序和時間將造成申請人在很長一段時間面臨宣傳和使用申請商標的不便。
(4)提出異議門檻太低:商標異議,只要支付商標異議費1000多元,就可以在該商標初審公告時提出反對意見。
這些漏洞被惡意商標異議人利用,他們可以反對任何商標,不用顧忌身份要求,沒有異議理由限制。
對自己沒有任何損失的同時還能成功拖延或阻止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三、商標異議制度的完善建議 為了消除上述惡意商標異議行為的危害,《商標法》2013年修訂時對這一制度進行了調整。
首先,對異議提出人的資格做了限制即不再是任何人,而必須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這可以防止一些無關緊要的異議提出;其次,對于異議的原因進行了修改,不再是過去任何理由都可以,規定必須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才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雖然在商標法修改的商標異議制度上作了上述兩個改變。
然而在當今日益猖獗的惡意商標異議面前,我們應當做的不止這些。
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種對惡意異議的懲罰機制,首先,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對方提供一定的擔保,如果是惡意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審查、上訴的高額費用。
在民事賠償的方面,也可以大大提高。
此外,對于我國商標異議的復雜和耗時的程序也可以做適當修改。
可以創建一個快速的過程,首先對異議方提出反對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初步審查,這樣明顯沒有理由的異議就會很快被撤銷。
那么就可以跳過異議后的審理階段和后續的法庭行政訴訟階段,這樣可節省大量的時間,減少惡意商標異議行為對申請人的影響。
商標搶注應對戰略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企業實力的不斷增強,逐漸融入全球經濟,搶注中國商標在境內外都已進入了高峰期。
僅北京地區,大寶、紅星、同方、統一、三元等一批北京知名商標分別在美國、歐盟、香港等被搶注。
在加拿大,甚至有一個“老字號商標轉讓公司”,專門搶注我國的老字號商標。
這給正走向激烈競爭的全球市場的中國企業埋下了巨大的隱患,中國品牌的前景引起了社會的普遍擔憂。
一、商標搶注是商業行為 在國內,按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采用在先申請原則,自然人也可以申請,這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出現了專門的“職業注標人”。
他們把商標搶注作為投資,搶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或者與知名商標類似的商標等謀取利益。
致使國內很多企業不得不花費巨資買回自己品牌的商標。
在國外,很多外國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個國家瘋狂搶注中國知名商標,但并沒有大規模地用于產品,而是將其束之高閣。
有的是歐美等發達國家惡意打壓中國企業,通過商標搶注制造新形式的知識產權壁壘。
但,更多的是作為商業手段,通過搶注商標延緩中國品牌搶占其市場份額的步伐,或是搶注商標向中國企業索取高額的商標轉讓費,只是吃虧的往往是中國企業。
二、商標注冊意識亟待提高 很多國內企業雖然擁有多年打造的知名商標,但他們只知道“做品牌”,商標保護意識普遍薄弱。
可以不惜一擲千金請明星作企業代言人推廣品牌,但花費在商標注冊和保護上的費用卻少得可憐,絕大部分企業只在一個商品類別注冊商標,有的甚至沒有注冊商標,給商標搶注留下滋潤的土壤,更談不上在國外注冊商標。
可謂是“沙地上蓋樓房”,品牌推介了半天,到頭來卻被別人搶注,還須花費巨資買回自己品牌的商標。
曾有報道,2004年世界品牌實驗室公布的“中國500個最具價值的品牌”,其中有46%的品牌沒有在美國注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注冊,而高達76%的品牌沒有在歐盟注冊。
另外,2004年中國在海外注冊的商標不過數百個,而外國公司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卻超過1萬個。
我國企業商標注冊保護意識亟待提高,所謂“兵馬未出、糧草先行”,要避免給自己“埋雷”。
三、企業應對商標搶注的策略 當前,商標搶注已經成為嚴重影響企業發展的因素,特別是知名商標在國內外被搶注,直接影響了企業的國際市場份額。
國內知識產權專家紛紛呼吁,我國企業急需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企業的戰略管理。
企業要為商標建立“防火墻”,不但要防止商標被他人搶注,遇到商標搶注更要積極應對。
(一)防止商標被搶注的策略 1。要及時申請注冊企業商標。
企業要有超前的品牌意識,在使用商標之前或使用同時就申請商標注冊,提前保護自己的品牌,防止被搶注。
然而,國內企業很少能及時申請,甚至很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也未注冊。
如哈爾濱“正陽河”醬油,沒有花1000多元去注冊商標,結果被人搶注后,不算調解、打官司花掉的金錢和時間,僅贖回商標就花了50萬元。
真可謂得不償失。
另外,企業應及時續展注冊商標,往往有一些職業注標人抓住企業沒有及時續展商標的失誤,申請注冊為自己的商標,致使企業費時費力甚至幾經周折才能復得自己的金字招牌。
2。要戰略性進行商標注冊。
申請商標注冊是“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而一件商標可以在幾十類商品申請注冊,對于一家持續發展的企業來說,僅僅在一類商品上申請是遠遠不夠的。
如北京“匯源”商標,在公司成立之初僅僅在“果汁、飲料”商品上注冊了“匯源”,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匯源生產銷售十幾類商品、400多種產品,并遠銷美歐。
但在匯源擴大經營規模后擴展申請注冊商標時,才發現“匯源”商標在其它商品類別早已被他人搶注,為此,給匯源帶了非常大的損失。
因此,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應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注冊,即多類注冊,對商標搶注進行有效防御。
杭州“娃哈哈”的做法值得借鑒,娃哈哈除在自己經營的主要產品類別上注冊“娃哈哈”商標外,還在其它多個類別上注冊,并且將易與“娃哈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標分別進行了注冊。
當然,最好的對策是進行商標全類注冊,即在全部商品類別上注冊同一商標,取得所有商品的商標的獨家專用權,徹底避免商標被他人搶注,也是確保品牌顯著性、增大品牌價值最有效地手段,是當前國際知名品牌的通常做法。
不過,全類注冊相對多類注冊費用較高,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力進行選擇。
3。要及時先行商標國際注冊。
面對當前全球化的經濟浪潮,中國企業要“走出去”搶占國際市場,首先要進行商標國際注冊,防止被國外公司搶注而遭遇知識產權壁壘甚至失去該國的市場。
我國是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對已經在我國注冊或者提交了申請的商標,可以依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通過我國工商總局商標局向馬德里聯盟的知識產權國際局申請國際注冊。
目前馬德里聯盟有包括美歐日韓等發達國家在內的79個成員,也就是說企業只要向本國提交一份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即可以達到在所指定的國家獲得商標保護的目的。
因此,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是首選方式。
但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沒有涵蓋世界上所有的國家,像加拿大、老撾等都不是馬德里聯盟成員國,或者商標本身在國內未注冊也未申請,如果要進入這些國家市場就必須到各國逐一注冊。
云南“999”牌電池在老撾被搶注就是一個慘痛的教訓,20年前云南“999”就進入老撾并占領電池市場,居然一直沒有注冊商標,結果是“999”商標被搶注,搶注者還向老撾海關提出了保護申請,老撾政府嚴禁從中國進口“999”牌電池產品,徹底封殺了云南“999”。
面對“盜竊者”的行徑,云南“999”只有無奈,還有一些尷尬。
另外,還可以采用區域性的商標注冊方式。
如果要求保護的國家是歐盟的成員國,可以采用歐盟注冊的方式;如果要求在非洲相關國家保護,可以通過非洲知識產權組織進行注冊。
4。要準確掌握國外商標制度。
目前,世界各國對商標注冊主要采用了“先使用”原則和“先注冊”原則。
“先使用”原則即誰先使用誰就擁有商標權,主要是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等英美法系的國家實行這一原則。
在這些國家,應當盡早使用商標,并注意在先使用的證據。
如果該商標被人搶注,可以通過商標異議程序或者訴訟程序奪回商標。
“先注冊”原則即誰先注冊誰就擁有商標權,主要是日本、韓國、西班牙、意大利等大陸法系的國家實行這一原則。
在這些國家,應當盡早申請注冊商標,避免被搶注。
此外,一些國際公約對商標保護也作出了規定。
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進行了保護,該公約規定:各成員國應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依法對構成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定在該國已經馳名的商標予以保護,不管該商標是否注冊,都應加以保護。
目前,《巴黎公約》包括中國在內有160多個成員國,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也均是其成員。
(二)商標遭搶注后的補救對策 雖然人們總是渴望“花適當的錢,辦恰當的事”,但事事皆有意外。
商標代表了品牌,品牌決定了市場,市場就是利益。
如果商標已然被搶注,特別是在海外被搶注,企業必須運用各種手段盡力挽回。
1。 依靠法律,義正嚴辭的奪回商標。
法律是一把雙刃劍,企業一定要用好這把劍,利用別人的法律維護自己權利。
特別是關于在先使用和馳名商標的法律規定,已成為企業奪回商標的兩把利劍。
雖然運用法律手段往往成本很高,周期也比較長,但是贏回市場最實的途徑。
利用在先使用原則,掌握在先使用的證據,確保在實行該原則的國家的商標權。
如我國“雄雞”牌蚊香,暢銷于非洲和南美洲,在尼日利亞被搶注,并索要巨額侵權賠償。
雄雞抓住了尼日利亞商標注冊實行“使用優先”原則的法律規定,收集了種種在先使用的有力證據,歷經3年的訴訟,最終得以勝訴。
另外,國內企業應關注的一個細節,即香港不同于大陸,是實行“先使用”原則。
今年3月,“采詩”商標在港遭搶注,采詩即以已在港銷售商品及在電視臺播放廣告為由主張“使用在先”,贏得了主動權,促使搶注者撤銷注冊申請。
如果是中國馳名商標,可以充分運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關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對抗商標搶注行為,奪回在海外被搶注的商標。
例如,五糧液的漢語拼音“WULIANGYE”商標在韓國被惡意搶注后,五糧液集團立即提出異議,通過大量舉證,經過三申三辯耗時15個月,終于使韓國商標總局做出了有利裁定:“根據異議方提出的觀點和證據材料,引證商標不僅在中國為馳名商標,而且在韓國也被認為是馳名商標。
因此,申請商標應視為從非公平競爭方面申請注冊該商標,從而誤導消費者和與商標相關商品的原產地。
”并據此駁回了韓國搶注者的注冊申請。
同樣,中國海信也是依據“Hisense”商標是中國馳名商標,在與德國博世-西門子“HiSense”商標糾紛案中,以最小的損失贏回了商標權。
可見,馳名商標是企業品牌的國際“保護傘”。
以上兩種方式是常見的救濟手段,還有一些規定也有利于我國企業在海外維權。
若對海外的代理商搶注商標行為進行約束,可以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商標所有人的代理商或代表人未經商標所有人的授權而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的,該所有人有權對所申請的商標提出異議或請求撤銷”規定等。
另外,企業還應加強市場監測,避免因自身未及時提出異議而使搶注商標能注冊成功。
采詩和五糧液就是通過在港、在韓的市場監控,及時發現了商標被搶注的情況,為企業提出異議和進行舉證贏得了時間。
2。 利害談判,心照不宣的挽回商標。
搶注者的動機萬變不外乎一個“利”字,如果企業可以坐下來與搶注者談判,未嘗不會得到一個兼顧市場和效益周全之策。
如海信與西門子之爭,雙方經過談判,半月間即達成共識,雖留下一個“免費轉讓與六位數轉讓費”的懸案,但談判共識為海信進軍歐洲市場爭取了有利時間,孰失孰得,盡在海信的掌握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談判絕不是一個簡單的金錢游戲,而是雙方在政府、社會等方面的公關能力的綜合較量。
在“海信與西門子”案中,海信在事件之初就積極應訴,同時廣泛而主動地配合媒體進行新聞報道,繼而協助媒體發起聲勢浩大的“中國企業海外維權研討會”,商務部、商標局等部門代表悉數出席,從正面給西門子施加壓力,迫使西門子考慮放棄。
3、主動換標,以攻代守的品牌戰略。
假使企業無法通過談判拿回自己的商標,又無心力應對法律程序,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換標。
當聯想公司欲在國際市場大展宏圖之時,卻遭遇“legend”商標在很多國家已無法注冊的困境,直接影響了聯想全球化的發展進程。
面對潛在的全球商標訴訟或談判,聯想選擇了主動換標,將“legend”換為“lenovo”商標。
雖然是無奈之舉,但是事實證明了聯想的策略是正確的。
另外,我國企業的商標大多使用中文,由于國外市場對我國企業具有“價值增值”功能的中文標識往往缺乏認知度,適時推出全新英文標識,既不會沖擊市場,也為打造新的品牌奠定了基礎。
當然,任何的事后補救總是沒有事前預防來得經濟。
保護知識產權的根本還是要建立適合自身的防御體系。
品牌的根本還是誠信。
古羅馬有一句法律諺語“欺詐毀滅一切”,意思是說“所有的民事行為,若是基于欺詐發生的,最后不能獲得任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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