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運用分案申請制度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發明名稱的撰寫探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3 10:13:2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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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14.7萬件
各級法院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14.7萬件;全國檢察機關積極推動科技創新,制定保障科技創新“15條意見”,突出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起訴2.1505萬人。
發明名稱的撰寫探討
發明名稱在申請文件撰寫中,所花費精力或者考慮相對較少,但這并不意味著發明名稱的撰寫非常容易或者不需要進行細致考慮。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
審查指南中進一步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清楚、簡要,反映要求保護的主題的名稱;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類型包括產品、方法和用途,則這些請求保護的主題都應當在發明名稱中反映出來。
在撰寫中,往往受到交底書和發明人的影響,在對發明名稱的設定上不夠準確,往往會忽略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適應性,并且沒有考慮發明名稱本身的多個角度的特定要求,如何全面考慮發明名稱本身的審查要求和保護策略來進行發明名稱的撰寫,筆者從幾個角度進行探討。
清楚性 無論是說明書還是權利要求書,從專利法的基本要求來看,首要保證的就是清楚。
所謂清楚,對于發明名稱而言,包括主題清楚、類型清楚和含義清楚。
-主題清楚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清楚,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確切地理解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
從撰寫角度,發明名稱來自于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來自于獨立權利要求的方案,是對獨立權利要求方案的總體性概括。
那么,發明名稱就需要清楚表達獨立權利要求的方案。
例如,“接收乘客端設備發送的乘車請求;確認響應所述乘車請求的司機端設備;生成包括多個乘車地點的乘車方案,將所述乘車方案發送給所述乘客端設備供選擇;接收所述乘客端設備選擇的乘車方案,將所述乘客端設備選擇的乘車方案發送給所述司機端設備。
” 對于上述方案,首先確定執行主體,根據執行主體才能表達方案的主要含義,從執行主體的角度來描述方案才會清楚。
而方案的本身是司乘交互,主要的特征是提供乘車方案,那么就是從執行主體的角度來說清楚提供乘車方案。
由于執行主體是服務端設備,那么該主題就是“提供乘車方案的方法”,能夠清楚表達這個方案的含義;如果執行主體是乘客端設備,那么該主題就是“一種獲取乘車方案的方法”。
-類型清楚 對于發明名稱,由于需要和權利要求相適應,而權利要求的主題應當能夠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不允許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題名稱,例如,“一種……技術”。
那么對于發明名稱而言,就需要能夠確定方案所表達的類型,但是由于發明名稱可能涵蓋多個獨立權利要求,不同于權利要求主題的撰寫規定,發明名稱可以涵蓋多個主題。
參考上一示例,對應的需要撰寫功能裝置的主題,那么發明名稱就會變成“一種提供乘車方案的方法和裝置”,也就從主題可以明確類型為方法和產品,而不能寫成“一種提供多個乘車地點的方案”。
-含義清楚 對于發明名稱,需要采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術語,最好采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的技術術語,不得采用非技術術語,用詞規范,語句清楚。
無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理解。
同時發明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等,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例如人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等;也不得僅使用籠統的詞語,致使未給出任何發明信息,例如僅用“方法”、“裝置”、“組合物”、“化合物”等詞作為發明名稱。
如上,對于“一種提供乘車方案的方法和裝置”,就不能采用非技術用語寫成“一種打車的方法”,也不能采用宣傳性用語寫成“一種快捷便利打車的方法”,也不推薦否定性的寫成“一種提供非乘客所在地的乘車地點的方法”。
簡要性 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
說明書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與請求書中的名稱應當一致,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申請,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發明名稱是對獨立權利要求的概括,在準確的基礎上,表述應當簡要,不得對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在撰寫發明名稱時候,通常考慮以結果的角度來構建,而不應該考慮手段和緣由。
也就是說,對于上述示例,結果是產生了乘車方案,而具體基于地理位置和交通狀況的輸入,根據地理位置計算的方法,以及篩選遍歷的算法都不應該在撰寫發明名稱時候考慮,這樣確定類型之后就按照結果及結果產生的動詞來結合撰寫,能保障最簡要的形成發明名稱,也就是“提供乘車方案的方法”。
要注意的是,簡要的前提是清楚,如果概括性太強或者減少技術特征過多而導致含義模糊不清,是不允許的。
例如,上述方案就不能寫成“一種用于乘車的方法”,這樣就和方案不契合;也不能寫成“一種乘車方案的方法”,導致含義不清楚。
尤其要注意的是,效果性和作用性的描述用語的規避,例如“一種提供便捷乘車方案的方法”、“一種減少等待時間的乘車方案的方法”,都是包含了效果性用語,而屬于不簡要的范疇。
全面性 發明名稱應該全面地反映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題和類型,這里面兩個含義,首先主題要全面包括,其次類型要全面包括。
對于上述乘車方案的案例,在撰寫權要時候,會產生四個獨權,分別是“一種提供乘車方案的方法、一種提供乘車方案的裝置、一種電子設備和一種存儲介質”,那么對應的主題就要全面反應,撰寫為“一種提供乘車方案的方法、裝置及對應的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
另外,還要考慮到,發明名稱對應于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也是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的一個必要技術特征,那么從解決對應問題的角度,這個發明名稱就要考慮作為這個技術方案的其 個特征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發明名稱對應于權利要求的主題,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也就是說發明名稱要全面考慮權利要求技術內容的適應性。
產品名稱要求適用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通常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征來描述。
另外還要注意,方案的普遍性要造就主題的概括性,當方案是應用到烹飪的結構,雖然原始主題是電飯煲,也要考慮將電飯煲概括為烹飪設備。
但特殊情況下,當產品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物理或化學參數表征;當無法用結構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參數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現有性 由于發明名稱對應于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屬于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在實施細則第21條中,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應該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
其中,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是指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一份現有技術文件中所共有的技術特征。
也就是說,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需要是現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同樣,發明名稱需要是現有技術共有的特征。
進一步,發明名稱要通過現有技術的特征來表達,而不能包含區別特征。
這在撰寫中尤為重要,通常為了對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顯示其獨特性,會在主題中加入標示其獨特性的內容,例如上述例子的交通狀況是通過大數據深度學習確定的,也是其一個創新點,往往會把主題確定為“一種基于深度學習提供乘車方案的方法”,這是與發明名稱保持現有性的規定不相符的,要刪除“基于深度學習”的創新內容。
在實際工作中,申請人經常由于代理師沒有將發明的特色之處體現在發明名稱中而提出異議,此時,代理師應該能夠合理解釋。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對于發明名稱有特殊需要,必須體現創新點時候,那么此時保持獨立權利要求主題的現有性基礎上,在發明名稱里面增加創新特征,也就是發明名稱不完全對應于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這種情況考慮在發明專利的審查中進行修改。
特殊性 對于發明名稱,由于其對應于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也包括獨立權利要求主題所表達的特征,那么這個特征就要明確的關聯到具體可顯性侵權的對象上,不要為了獲取更大的范圍,而將主題本身寫的不夠明確,進行了較多的概括,尤其主題概括程度夠高經常導致難以直接適用全面覆蓋原則。
此外,對于多個獨立權要求主題情況下,在實際工作中,為了避免超字,同時也為了避免不清楚,一般允許將不那么重要的獨權的主題排除在發明名稱之外,在審查中也不會產生問題,例如“一種提供乘車方案的方法、裝置及對應的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就會寫“一種提供乘車方案的方法和裝置”。
對于發明名稱的外文文字的問題,遵從說明書一般規定,常規公知的縮寫詞允許布置在發明名稱中,而不允許完整外文的詞匯出現在發明名稱里面。
合理運用分案申請制度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分案申請的操作實踐中,通常根據行為發起者的動機分為被動分案申請和主動分案申請。
1、被動分案申請是指:當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之間存在專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單一性缺陷時,申請人為了克服該缺陷被動提出分案申請。
被動分案申請的法律依據來自于《專利法》第三十一條: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
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2、主動分案申請是指,根據申請人的意愿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知局主動提出的分案申請。
主動分案申請的法律依據來自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國知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向國知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的時機與應當滿足的要求 1、分案申請的時機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對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進行了規定: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 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
上述期限屆滿后,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于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后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2、分案申請的要求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專利申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規定了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其中: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否則,應當以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者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理由駁回該分案申請。
分案以后的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而它們的說明書可以允許有不同的情況。
關于“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的要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分案后的說明書,無論相對于母案而言是增加還是刪除部分內容,都要注意不可改變申請日當日母案所描述技術方案的法律事實,否則這種分案方式都有可能導致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而違法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答通階段主動分案申請的目的和策略 1、增加新的保護主題在答復審查意見過程中,如果申請人希望把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主題補加入原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書中,作為一個新的技術方案形成獨立權利要求,但此時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主動修改的時機,假如在該階段補入新的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會認為該修改不是針對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所做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而不予接受。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分案申請,在分案申請中增加對擬增加保護主題的權利要求的保護。
這種情形通常是通過分案申請彌補撰寫時權利要求布局不全面的疏漏。
2、盡快獲得授權 答通階段,審查員指出部分權利要求不具備相關法條規定,默認部分權利要求具有可授權前景,若堅持不放棄審查員認為不具有可授權性的部分權利要求,而選擇與審查員通過意見陳述的方式進行爭辯,無疑會延長審查時間,使結案周期變長,甚至走向駁回的結果。
此時申請人不妨可以選擇刪除那些審查員不認可的權利要求,保留審查員默認有授權前景的權利要求,從而能夠盡快獲得授權。
對于刪除的部分權利要求,可利用主動提交分案申請的方式以爭取得到再次審查的機會。
3、擴大保護范圍 答通階段,若申請人對母案的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不滿意,也可通過分案申請的方式,在子案的權利要求書中請求保護一個較大的范圍。
4、增加專利申請數量 申請人基于不同的目的或專利布局的需求,希望增加專利申請的數量,都可以通過主動提出分案申請的方式以滿足需求。
但要注意,分案申請與母案相比,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有差別的,不能完全相同。
5、克服說明書中記載的瑕疵 說明書中記載的部分技術方案或技術特征公開不充分,可以通過主動提出分案申請的方式,將說明書中記載的公開不充分的特征或部分技術方案刪除,重新撰寫權利要求以獲得一次新的審查機會。
6、延長審查周期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商業的運作需要,拖延審查時間,延長審查周期,以延長專利申請臨時保護的時間。
例如,對于一些在答通階段預測授權前景不樂觀的專利申請,考慮到技術方案本身具有較大的市場應用前景,可以通過進行分案申請,拖延審查時間,延遲結案以達到迷惑競爭對手的目的,使競爭對手不敢輕易嘗試將類似的技術投放市場,或者為申請人參與商業談判增加談判的籌碼等商業目的。
四 駁回階段主動分案申請的目的和策略 專利申請收到駁回通知書后,申請人除了選擇提請復審這一救濟途徑外,還可選擇主動分案申請的方式爭取授權機會。
1、增加新的權利要求 專利申請已收到駁回決定,如果說明書中確實有值得保護的技術方案不慎被母案中的權利要求遺漏,可以采用分案申請的手段,讓這些潛藏在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變成權利要求,重獲新生。
2、增大授權率 專利申請已收到駁回決定,但駁回決定指出的是部分權利要求不符合授權的相關法條。
一件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前提是必須全部各項權利要求具備授權條件才能獲得授權。
如果權利要求書中有部分權利要求不具備授權條件,而在答復審查意見階段,申請人堅持不刪除這部分權利要求,則審查員將發出駁回決定。
對于這種類型的駁回,改變駁回結果爭取授權機會的策略是可通過提出分案申請,刪除審查員認為不具有授權前景的部分權利要求,保留審查員認可的權利要求,進行分案申請,爭取對保留部分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權利主張以獲得專利授權。
3、調整答復策略專利申請已收到駁回決定,申請人認為實審答復階段的答復文件未盡責,通過進一步修改權利要求書和調整意見陳述的側重點,有望盡責答復。
比如,駁回決定指出權利要求書相對于對比文件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申請人認為相對于對比文件,可以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形成與對比文件的區別而凸顯本申請的創造性,可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將新增加的技術特征限定入權利要求書中,形成新的權利要求書。
4、更換審查員專利申請已收到駁回決定,對于駁回決定指出的相關不授權的缺陷,比如公開是否充分的問題、創造性問題、以及權利要求書請求保護的范圍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由于這些問題均基于人的主觀判斷,難免存在判斷不客觀或不準確的情況,當申請人的觀點與駁回決定存在的此類問題存在分歧時,可通過提分案申請來更換審查員進行重新審查。
這是因為專利局的分案系統隨機分配案件給審查員,分案申請作為一個新的申請也不例外,往往會被系統隨機分配到其他審查員手中而不再回到原母案審查員那里。
由另一位審查員審查分案申請,相比走復審救濟途徑會多一次審查的機會。
授權階段主動分案申請的目的和策略 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也可以自收到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
1、調整專利保護范圍 該項主動分案申請的目的和策略對應于前述第三項第(2)-(3)點。
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無論是希望保護范圍更大更寬泛一些,還是希望保護范圍更小更具體些,都可以在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前,針對申請人的保護目的主動提出分案申請。
2、方便專利權的轉讓 如果獲得授權的一件專利中,其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了方法、裝置、系統等多個主題的權利要求。
如果在專利權轉讓時,專利權的受讓方可能僅希望付出較少的專利使用費或轉讓費以獲得某個或某幾個主題的權利要求的轉讓,而不是全部權利要求的轉讓,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產生,申請人可以在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前,主動利用分案申請,將權利要求分為適于轉讓的形式。
另外,在專利申請的撰寫階段,申請人可以將盡可能多的技術方案放入說明書中,并撰寫出明顯不具備單一性的多組權利要求。
然后,盡量采用各種策略使該母案申請保持懸而未決的“pending”狀態。
這樣,申請人就可以有充足的時間研究市場部門隨后獲得的關于競爭對手的產品的情報,靜觀其變,見招拆招。
能夠形成針對性覆蓋對手新產品的分案申請,及時主動提出分案申請,就能夠實現對競爭對手的有效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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