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專利情報的采集與分析應用,企業的標準制定與專利戰略的關系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3 10:12:4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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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專利情報的采集與分析應用
一、專利情報的采集 (一)檢索專利文獻 專利文獻是專利情報的物質載體。
與一般的技術文獻相比,它具有記載的技術內容具體實用、技術公開快、涉及領域廣泛、來源一元化、格式規范并具有統一的分類體系等特點。
專利情報正是利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從一篇或多篇相關的專利文獻獲得的。
為了獲取所需的專利情報,必須首先檢索出相關的專利文獻。
出于此目的而進行的檢索與常見的查新檢索不同,它要求準確而全面。
當對某領域的專利狀況進行分析時,檢索出的對象應當既是與該領域技術真正相關的,同時又覆蓋了有關的全部內容。
實際檢索過程中,檢索人員必需清楚地了解專利文獻的格式,了解主要專利文獻數據庫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各國專利局均按照國際專利分類(IPC分類)賦予了每件專利申請IPC分類號,這是一個有效的檢索入口。
需注意的是,美國專利商標局除了給出IPC分類號以外,還根據發明的應用領域另外給出了自己單獨的專利分類號;日本專利局為了審查的方便,也通過對國際專利分類作進一步的細化而創設了自己的專利分類。
因此,在檢索美國和日本專利文獻時,若以分類號作為檢索入口,采用他們本國的專利分類號,將有助于檢索結果的準和全。
另外,某些商業數據庫在制作時,已對收錄文獻進行了標引等深加工,了解其標引規則和加工目的,對于檢索及以后的分析也具有重要意義。
無論何種數據庫,一般都會提供多個檢索入口供使用者選擇。
根據檢索目的的不同,既可以采用著錄項目作為檢索入口,也可以通過關鍵詞來進行檢索。
當采用著錄項目進行檢索時,通常在既定的數據庫中,只要著錄項目不作改變均可以獲得固定的檢索結果,而且著錄項目沒有過多的選擇余地。
需注意的是使用關鍵詞作為檢索入口時的情況。
關鍵詞選擇得是否合適會對檢索結果、并進而對分析結果產生重要影響。
關鍵詞及關鍵詞檢索式一般依照下列方式來確定:首先選用與所分析的技術內容直接相關的核心詞,通常從上位概念開始。
然后對檢索得到的結果進行初步篩選,從中挑出若干篇準確反映檢索目的的專利文獻。
通過對這幾篇文獻進行閱讀分析,進一步確定出更為準確的關鍵詞。
此外,由于申請人在撰寫專利文件時對于術語的使用有較大自由,所以檢索時應考慮到這種情況,即要考慮核心關鍵詞及關鍵語句的同義詞以及相應數據庫所使用的不同語種。
確定檢索式時,還要根據所用數據庫的要求,選擇合適的邏輯運算符(AND、OR、NOT)和截詞符。
(二)分析專利文獻 對檢索出的專利文獻進行科學的分析,是從中獲取專利情報的關鍵步驟。
常用的分析方法有: 1。 技術生命周期分析 如同產品一樣,技術也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從技術演變的過程,可以確認其不同的發展階段。
一般說來,技術的發展可能經歷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下降期、復蘇期等幾個階段。
圖1是一個比較完整的技術生命周期示意圖。
它是利用某段時間內與某項技術相關的專利申請的數量和相應的專利申請人數量的變化情況繪制而成的。
在技術的起步期,專利數和申請人數均比較少,此時技術大多仍處于實驗開發階段,尚未商品化;隨后專利數量大幅上升,申請人數量也迅速增加,技術進入發展期,有大量產品專利產生;進入技術成熟期后,專利數量繼續增加,但申請人數量基本維持不變,所提交專利申請多為改進型專利;之后,經過市場淘汰,申請人的數量大為減少,專利數量維持穩定,以小幅改進型專利為主,技術的發展進入了下降期,進展不大;如果專利數量和申請人的數量又開始增加,表明出現了新的技術發展方向,技術的復蘇期開始了。
了解技術的發展階段,對于一個公司判斷是否應當介入該技術領域的業務是非常有益的。
如果某項技術已進入了成熟期,意味著技術發展的空間已經比較小,企業若想在技術上取得突破存在較大難度;相反,如果該項技術正處于發展期,則表明還有較大的研發空間,技術投入的回報相對會比較大。
2。 專利申請類型分析 許多國家除了有發明專利以外,還有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類型。
對這三種不同類型的專利申請所占據的份額加以比較,可以幫助判斷該領域技術的發展情況。
一般來說,如果只有發明專利,說明該領域技術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如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在整個專利申請中占據了較大的比例,則說明該領域技術已經發展得較為成熟。
外觀設計專利的比例也相當高,占到29%,而發明專利所占比例僅為8%。
一方面,這說明該領域的技術發展已經相當成熟,發展的空間較小。
另一方面,與國外在該領域的專利申請情況進行了比較后,也反映我國在這一領域的技術積累比較薄弱,技術競爭力較低。
這時,如果試圖采取完全自主研發的方式實現技術突破的可能性比較小,我國如果要發展該技術,可能更好的做法是在技術引進的基礎上加強縱深研發,以獲得技術的跨越式發展。
3。申請量分析 專利申請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技術上的獨占實施權,從而使該技術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最大化。
申請量在一定程度上講是市場需求的表現,針對申請量的逐年變化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了解技術的發展和市場需求情況均有一定幫助。
關于申請量的分析可以采用多種圖形來表示,例如圖3所示的雷達圖,和圖4所示的氣泡圖。
4。技術構成分析 由于IPC分類號是根據專利申請涉及的技術方案所屬的領域來確定的,因此可以利用分類號比較粗略地確定專利申請的內容,大致反映某篇專利涉及的技術范圍。
通過分析某領域內的專利涉及的所有IPC分類號,以及這些IPC分類號下分別包括的專利數量,就能夠獲知該領域的技術構成情況,以及該領域內市場經營主體關注的技術點。
例如圖5是某領域專利申請的IPC分布情況,其中橫軸是檢索出的專利文獻所涉及的四階IPC分類號,縱軸為專利數量。
從該圖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此領域內涉及的具體技術點大約有15個,其中重點受到關注的有3個(C12N001、C12N005和C12N015),最突出的是C12N015所代表的技術點。
企業的標準制定與專利戰略的關系
標準是對某一產業制定的規范。
專利是基于技術上的發明創造所獲得的知識產權。
對于企業來說,產品滿足標準的規范,可以進入市場;專利不一定體現標準所規范的技術,但專利是在本領域現有技術之上的創新,是企業開拓市場的利器。
現有研究中對于專利和標準的關系的研究很少,本文以三種應用較多的鈦合金為例,分析研究了專利和標準的關系,提供了為技術研發的方向和標準制定的內容提供參考的方式。
1、專利引入標準的方式 因為專利中保護的是企業研發出來的新技術,當該技術具有好的市場價值時,如果引入標準,具有規范市場的作用;但專利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財產權;例如,國家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組織并頒布實施,也就是說制定并發布標準的是政府,標準的形成運用了國家資源和所有納稅人的貢獻,標準使用者在市場內的利益不應受到限制;但專利權作為一種絕對的私權,具有排他性,這與標準的目的和作用存在著一定的沖突[1,2]。
因此,專利被引入標準的方式,是國際上和國內多方討論的課題,對專利引入標準的限制較多。
1.1國際主要標準組織對標準納入專利政策態度 國際主要標準組織對標準中納入專利的相關規定有以下文件: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中文譯名:ITU-T/ITU-R/ISO/IEC共同專利政策);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中文譯名:ITU-T/ITU-R/ISO/IEC共同專利政策實施指南); Patent Statement and Licensing Declaration of ITU-T/ITU-R Recommendation | ISO/IEC Deliverable(中文譯名:ITU-T/ITU-R建議和ISO/IEC標準的專利說明和專利許可聲明;ETS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中文譯名:ETSI知識產權政策); IEEE-SA Standards Board Operations Manual(中文譯名:IEEE標準協會標準化委員會操作手冊)。
我國涉及到標準與專利的政策性文件有GB/T 1.1-2009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知識產權政策(試行)和 數字音視頻編解碼技術標準工作組知識產權政策。
國際標準組織的前述文件中限定了標準中可納入專利方式、途徑。
以上限定也成為我國研究專利引入標準的限定或程序內容的基礎。
1.2 我國對專利引入標準所進行的工作 在國家層面,2009 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起草了《涉及專利的國家標準制修訂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至今沒有正式發布實施; 正在修訂中的《標準化法》于1988年12 月制定,由于當時標準中納入專利的情況非常少,《標準化法》中沒有規定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
在國家標準GB /T l。2-2002《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部分: 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的附錄D 中給出了關于標準涉及專利的編寫規則,但沒有從標準納入知識產權的程序上給予明確的規定。
2013年12月19日國家標準委和國知局發布了“《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3] , 在《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中,包括專利信息的披露、專利實施許可、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特殊規定等內容。
其中,專利信息的披露和專利許可是整個標準的核心和基礎。
1.2。1專利信息的披露 在國家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盡早向相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歸口單位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有關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參與標準制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擁有的專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專利許可 國家標準在制修訂過程中涉及專利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歸口單位應當及時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
該聲明應當由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在以下三項內容中選擇一項:
(一)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收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三)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不同意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許可。
由以上引用內容可知,因為國家在國家標準制定過程中規定了專利的引入途徑,所以專利權人在制定標準時要①披露可能涉及的專利;②如有專利被引入,專利權人須在以下三種許可方式中選擇一種:合理無歧視免費許可、合理無歧視許可以及不同意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進行許可。
傷腦筋的知識產權簡稱
知識產權在很多場合需要用到其簡稱,日本將其簡稱為“知財”;臺灣將其簡稱為“智權”。
而在我國大陸,知識產權目前并沒有標準的簡稱,有人將其簡稱為“知產”。
筆者認為將知識產權簡稱為“知權”更為適當。
知識產權一詞是舶來品,最早于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后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其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另外,知識產權的英文全稱是“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常被簡寫為“Intellectual Property”,縮寫為“IPRs”或“IP”,顯然其全稱中的落腳點是“Rights”,即權利。
知識產權的這些來源毫無疑問地說明了知識產權是一種權利。
在我國,盡管知識產權有時候指知識成果,但更多的情況下是指針對知識成果的權利。
我國《辭?!穼Α爸R產權”的解釋為: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對其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領域中的創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
我國《民法通則》 規定: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這些概念也都說明權利屬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
漢語詞組往往由修飾語+中心詞構成,“知權”中,“知”是修飾語,“權”是中心詞,“權”給人的直觀印象是權利、權益,“知權”強調的是權,能一目了然地表明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
而“知產”中的中心詞“產”給人的直觀印象是產品、財產、資產等,唯獨難以有產權的印象,“知產”強調的是物,用漢語語言習慣來理解的話,其不能體現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
事物的簡稱要能高度地體現事物的特點和本質,從這個意義上講,知識產權應該簡稱為“知權”而不應該是“知產”。
即使撇開知識產權是一種權利不說,從知識產權是知識創造的無形資產或無形財產的角度來說,將知識產權簡稱為“知產”也不適當。
在漢語中,人們寧可把“資產”簡稱為“資”,“財產”簡稱為“財”,也不會把它們簡稱為“產”。
比如,把“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簡稱為“國資委”,而非“國產委”。
由此也不難理解日本為什么把相當于知識產權的“知的財産權”簡稱為“知財”。
顯然,要用漢語簡稱表達知識產權是一種權利的話,臺灣將“智慧財產權”簡稱為“智權”確有可取之處。
總之,用“知權”來概括“知識產權”,不僅符合漢語表達習慣,還能更好地體現知識產權的屬性,范圍清楚、含義恰當。
相信隨著國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越來越與國際接軌,理解越來越深入,不管是業內人士,還是普通大眾,都會更習慣接受“知權”這一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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