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炯森訴商評委,中順潔柔商標行政糾紛案,岳陽市知識產權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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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炯森訴商評委,中順潔柔商標行政糾紛案
原告屈炯森。
委托代理人溫旭 。
委托代理人董詠宜 。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許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孫侃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東升鎮坦背勝龍村。
法定代表人鄧穎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思東 。
委托代理人于智迪 。
原告屈炯森不服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商評字[2010]第08643號《關于第3112825號“潔柔”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08643號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中順潔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順潔柔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屈炯森的委托代理人溫旭、董詠宜,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孫侃華,第三人中順潔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思東、于智迪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08643號裁定系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第三人中順潔柔公司就第3112825號“潔柔”商標(即爭議商標)所提撤銷注冊申請而作出的,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該裁定中認定:引證商標一已注銷,不構成爭議商標的注冊障礙。
第734525號商標亦已注銷,屈炯森稱爭議商標為其合法延續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呼叫、含義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衛生巾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指定使用的衛生紙等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衛生巾商品上易與引證商標二、三發生混淆、誤認,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中順潔柔公司的外觀設計在先權利。
中順潔柔公司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引證商標在衛生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影響,不足以證明其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除衛生巾外的其他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已經使用具有一定的影響。
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在衛生巾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屈炯森起訴稱:一、系爭商標是原告原有的第734525號“潔柔jierou”商標的延續,第734525號商標的申請日期在引證商標二、三之前,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是錯誤的。
首先,系爭商標的前身是第734525號商標,申請日期為1993年9月27日,申請日期在引證商標申請日期之前,系爭商標是第734525號商標的延續,第三人商標不能作為有效的引證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事實有誤。
原告的兩個商標第734525號商標與第3112825號商標均有“潔柔”二字,并均使用在“衛生巾”商品上,兩商標只是在商標圖樣顯示上不同。
原告在使用第734525號商標的過程中發現不夠醒目,因此改變了注冊商標標志。
原告在第734525號商標快到期的時候申請了第3112825號系爭商標。
不論是第734525號“潔柔jierou”還是第3112825號“潔柔”商標,原告均使用在“衛生巾”商品上,并均以“潔柔”二字作為商標稱呼。
同時引證商標二、三分別是1999年2月7日與2000年6月7日注冊的,比原告的第734525號商標要晚。
因此第三人的商標不能作為有效的引證商標。
其次,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不構成類似商品。
按照1998年版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引證商標二、三指定的商品類別在16類,原告的第734525號商標在第5類。
“衛生巾”和“衛生紙”從功能、消費群體、生產渠道等等都具有很大的差異,不構成類似商品。
二、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衛生巾商品上不易與引證商標二、三發生混淆、誤認。
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本身存在差異,并且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不易發生混淆、誤認。
三、原告合理、合法并持續規范善意地使用自己的系爭商標,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爭議商標一直在使用,進行了大量的生產銷售和宣傳,有了一定知名度。
綜上,原告屈炯森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08643號裁定,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支付。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堅持第08643號裁定中的認定,該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中順潔柔公司述稱:一、原告認為爭議商標是其第734525號商標合法延續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734525號商標因期滿未續展而注銷,權利已經消滅,其商標專用權已不復存在。
原告為改變商標標識而作出不續展的決策,并注冊爭議商標的決定是原告內部的經營決策問題,不能作為延續使用成立的理由。
二、“衛生紙”與“衛生巾”明顯構成類似商品。
二者的功能均為用以除去污穢物;二者的用途均是用于個人日常清潔、衛生護理;二者的生產工藝、生產流程等屬于同一領域;二者均屬于快速消費品,銷售渠道一致;二者的消費對象均是“有清潔護理訴求的消費者”。
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出發,衛生紙與衛生巾明顯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
至于新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劃分的差異,《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僅有參考作用,而且其不可能窮盡所有的類似商品,類似商品的劃分也不可能一成不變,而是與時俱進的。
新舊表的變化就可以看出,在當今普通公眾或消費者眼中,衛生紙與衛生巾就是類似商品。
三、爭議商標與第三人的第1228577號商標、第1244448號商標構成類似商標。
將爭議商標與第三人的第1228577號商標、第1244448號商標對比可知,其文字的讀音、含義完全相同,易使相關公眾發生誤認。
綜上,第三人中順潔柔公司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08643號裁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為第3112825號“潔柔”商標(見下圖),其申請日為2002年3月13日,核準注冊日為2004年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衛生巾;空氣清新劑;蚊香;牙科光潔劑;醫用棉;醫藥制劑;傷風油;隱形眼鏡清洗液。
注冊人為屈炯森。
專用期限至2014年2月6日止。
第734525號商標(見下圖)申請日為1993年9月27日,核準注冊日為1995年3月14日,2005年3月13日因到期未續展而已由商標局注銷。
注銷公告刊登于第917期《商標公告》。
引證商標一為第601041號商標(見下頁圖),其申請日為1991年7月18日,核準注冊日為1992年6月30日。
2002年6月29日因到期未續展而已由商標局注銷。
注銷公告刊 登于第917期《商標公告》。
引證商標二為第1228577號“潔柔及圖”商標(見下圖),其申請日為1997年7月14日,核準注冊日為1998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衛生紙;紙巾;紙手帕(用紙或纖維制成);嬰兒紙餐巾;紙桌布;紙質洗臉巾;紙墊;桌上紙杯墊;啤酒杯墊。
原申請注冊人為中山市中順紙業制造公司。
2000年3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廣東中順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2009年8月31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人名義變更為中順潔柔公司。
引證商標三為第1244448號“潔柔”商標(見下圖),其申請日為1997年7月7日,核準注冊日為1999年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衛生紙;紙巾;紙手帕(用紙或纖維制成);嬰兒紙餐巾;紙桌布;紙質洗臉巾;紙墊;桌上紙杯墊;啤酒杯墊。
原申請注冊人為中山市中順紙業制造公司。
2000年3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廣東中順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2009年8月31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人名義變更為中順潔柔公司。
岳陽市知識產權交易合同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紀組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岳陽茶葉公司侵犯黃沙街茶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國營岳陽縣黃沙街茶葉示范場向岳陽縣工商局投訴,岳陽縣茶葉特產公司的注冊商標是“巴陵”版,但為了擴大產品銷路,不但在茶葉外包裝盒上使用了“洞庭春尖”名稱,而且還在外包裝盒上印有“中國十大名茶之一”的字樣,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岳陽且以工商局經調查后認為,岳陽縣黃沙街茶葉示范場的“洞庭春”茶系列產品曾四次獲省、部優產品稱號,1990年獲全國茶葉質量銀質獎,屬名牌產品。
岳陽縣茶葉特產公司使用印有“洞庭春尖”字樣的外包裝盒銷售茶葉,侵犯了黃沙街茶葉示范場已注冊的“洞庭春”商標的專用權,屬侵權行為,并對其處以500元的罰款。
岳陽縣茶葉特產公司不服,向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工商局于1991年7月23日經湖南省工商局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請示,該局可否依據“復議前置”原則不應訴,對本案當事人的處理適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20項是否恰當,對該條中“足以造成誤認”應如何予以確定。
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為,在茶葉商品上使用的“洞庭春”是國營岳陽縣黃沙街茶葉示范場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306981號,岳陽縣茶葉特產公司擅自在同種商品上將“洞庭春”作為商品名稱使用,使消費者誤認,屬于《商標法》第38條(3)項(93年修改前的條款)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2)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理。
屈炯森訴商評委,中順潔柔商標行政糾紛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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